要闻:重磅!北京竞赛结果拟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这个规定正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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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主办者、承包人必须达成“零花钱”,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价格费、人工费、活动费、名单费、住宿费等各种名义费用。 竞赛产生的结果不能成为中小学入学招募的依据…“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方法(试行)”在北京市教委官网上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月17日。 这是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过度上课负担,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北京市教委提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施名单管理制度,名单每年动态调整,并在北京市教委门户网站上公布和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每年11月开始申报第二年的竞赛活动
北京市整体性竞赛活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迅速发展素质教育要求,面向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快速发展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几乎没有举行。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文件详细列举了申报条件和认定流程。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者)是中央编辑、民政部或北京市编辑、市民政局登记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每年11月,市教委发布申报通知,委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下年度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机构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每年12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充分论证申请的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格性,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向市教委报告。 第二年1月,市教委将在官网上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名单,并公布活动名称、主办者、时间、复印件、范围、组织方法、监督方法等新闻。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比较近一年,期间通常在举办一次的期限到期后,如果继续举办,则需要重新申报认证。
竞赛“零收款”不得展开训练
北京市教委对组织竞赛的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提出了多个“禁令”。 例如,竞争不能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主办者、承包人向学生、学校征收价格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住宿费和其他各种名义的费用,不能达成“零花钱”。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争活动价格。 组织竞赛要多次自愿大体上,组织方面不得让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竞赛举办期间,不得对参加者进行训练,不得销售资料、书籍、商品等,也不得变形。 另外,竞赛应对满足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条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各教育机构也有应该遵守的“戒律”。 市教委认定的竞赛活动,在未确定设立分赛区的情况下,各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组织的从业。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认证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推进、推荐未认证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训练,不得为未认证的竞赛活动提供场所、经费等条件 找到的话,认真解决。
竞赛的结果不能作为中小学招生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竞赛和竞赛中发生的结果不能作为中小学招生的依据。 市教委在文件中确定了竞赛发生的文件、证明书、奖牌显眼的位置上活动已经被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和文号、“不作为中小学入学招募的依据”等字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面向区域内中小学生的竞争活动管理,禁止以各种竞争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的加分依据,各类活动的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竞赛名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施名单管理制度,名单每年动态调整,在市教委门户网站上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印发。
北京市教委设置专业通报电话,通过调查、巡逻等方法,与举办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家长、学生密切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通报。 举办者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的有关承诺等情况时,市教育委员会应立即纠正举办者,报告纠正情况。 不纠正或者不能整改的,市教委要求立即取消竞争活动,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李祺瑶)
原题:重磅! 竞赛的结果不能作为中小学招生的依据! 这一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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