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教育惩戒须一再“三点齐全”的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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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基本规定了“教育惩戒”,该文件尽量详细规范教育惩戒的目的、情景、行为、形式及投诉、处分解除等情况,教师和学校正常教育
从教育史和教育理论的角度来看,教育惩戒是从教育发生到表彰奖励共存而产生的最基本的教育措施。 就像没有表彰奖励就不能完善教育过程一样,可以说没有教育惩戒就不能构成完善、健康的教育过程。 教师和学校对学生良好行为的表彰奖励是直接接触学生内心的正刺激性评价,处罚处分是对学生恶劣行为的直接接触内心的相反警告性评价。 惩戒教育是培养学生“三观”的必要手段:在学习如何注意、感受和体验社会的过程中,惩戒可以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世界。 在评价事物好坏、正误的过程中,惩戒帮助学生正确评价价值。 在认知世界和评价价值的过程中,惩戒也有助于学生把握自己的人生,为人生制定合适的选择和计划。
对教师和学校来说,把握教育惩戒的“度”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多次“三点完善”大体:第一,实施教育惩戒必须比较“犯错误的学生”(教师因个人感情好坏实施惩戒是错误行为)。 二是惩戒措施得当,且实施者为教师或学校(惩戒权决不能“下放”给学生干部)。 第三,被处罚者必须确定感受到与其错误平等的“痛苦”(没有痛苦的惩戒不能成为惩戒,但以惩戒学生不受到错误的处罚和不受超过身体负担能力的伤害为基本)。 具体的惩戒行为必须能清楚地体现上述三点。 只有“三点齐全”的大体教育惩戒才能充分体现“基于教育目的和需求”的教育理论和政策依据,才能维持“制止、束缚或以特定方法纠正违反纪律、言行失范的学生”的教育秩序,纠正学生的“责备、认知和错误”
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实施教育惩戒需要特别观察的问题之一是,不能把劳动作为惩戒的手段和措施,如惩罚卫生、擦楼梯、惩罚志愿者等。 校内劳动是肯定的教育复印和教育形式,是对学生热爱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增强劳动意识的正手段,作为处罚手段,无疑是破坏“劳动观”的错误方法。 (作者庚申,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班主任研究中心特任研究员)
《北京教育》杂志的普通教版
标题:要闻:教育惩戒须一再“三点齐全”的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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