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进中央建议:完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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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方法我国刑法确定未满14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中国现在的法律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缺乏完全有力的惩戒制度的设计,正义不明朗,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伤害,而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疑问。 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机构主要有以下问题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引起了部分低龄未成年人有无犯罪的恐惧。 以大连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孩的事件为例,该男孩清楚地认识到不满14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集团有时故意操纵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有时行为人故意利用“年龄特征”实施犯罪以避免处罚。
二、监护制度缺乏操作性导致谴责。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低龄未成年人从事严重犯罪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侵权责任。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刑事责任的制约和威慑力,监护人逃避民事责任也屡见不鲜,受害者不仅心理受到很大创伤,而且得不到经济补偿。
三、辅助教育机构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时间为1-3年。 但是,收容教育制度自1960年初建立以来,系统性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冲突,收容教育效果缺乏科学评价。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障,但也不能忽视阻止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建议完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机构:
一、对刑法进行“天窗”式的调整
引进“恶意弥补年龄”的方法,刑法中设定“天窗”。 根据规定,对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8种严重犯罪,造成人死亡或社会不利影响的,经省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公诉。 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习惯、犯罪结果、行为人的认识程度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保留刑事责任年龄的全面降低,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很大的冲击。
二、加大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增设监护人重大失业或故意不履行监护责任,发生极端事件的相关罪行。 将监护人的责任纳入刑事调整犯罪有助于促使监护人依法履行责任。 但是,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界定失去责任和尽到监护责任的界限,防止责任的泛化。 监护人知道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但仍用保护、证据隐匿等方法妨碍调查的,包括保护、证据销毁等相关罪名。
加强家长民事责任的追究。 加大执行力,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的,按照规定列入失业者黑名单,限制高费用,限制创业、社会保障等行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完全处罚和教育机制
完全收容教养制度。 制定收容教育统一的法律,正确定义收容教育的性质,决定收容教育的决定机构,规范决定,解除收容教育的相关程序等。 探索“等级制”的收容教育,比较不同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身心健康,开展不同强度的收容教育,把收容教育真正作为刑事处罚的补充惩戒和教育手段。
创新扩大起诉宽限范围。 探索建立适合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保留不起诉制度。 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设定考察期间和法定义务,检察机关监督法定义务的履行,在考察期间内不从事新的违法犯罪,履行法定义务(修复社会关系、履行赔偿义务、接受心理干预、修正行为等)的,不予起诉。 否则,保留在追诉期间内公诉的权利。
加强心理干预和判断。 低龄未成年人呈现反社会反人类扭曲心理状态时,法定机构必须进行心理判断,进行心理干预,评价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应采取措施,避免在重返社会后发生其他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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