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给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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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革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民革中央在建议中建议建立领域许可规范,通过对法定代理人监护权的诱惑、监督和处罚,形成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护的综合机制。
近年来,与儿童生存、成长及快速发展相关的领域不断升级,也产生了从事商业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这是进一步规范商业活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真正背景和逻辑起点。 对此,应该规范从事商业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市场,建立领域准入机制,改善事业环境。 应该通过进一步的行政许可,规范、确定、细分领域经营活动的具体条件、服务标准和流程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公开基本情况,严格管理工作资格,建立准入制度和严格的退出机制。
在改善未成年人就业环境的具体实施水平上,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必须推进合同签订、确定经营者、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权利义务的儿童模式等领域的风格合同,细分不同从业环境的具体要求。 确定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领域类型和行业,考虑排除法,确定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领域或行业,或设定前置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具体的未成年人商业活动进行备案。 保护孩子的隐私。 未成年人必须从事特定的商业活动,遵循公序良俗的基本理念,保障儿童隐私、健康权利等基本权利,禁止出现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快速发展的代言行为。 另外,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环境。 具体来说,可以从就业年龄、上班时间、就业强度、危险度等多个维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好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不同的立场确定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快速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为了落实这些基本权利,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要求儿童本人就业的态度,不得强迫儿童从事商业活动或变相。 根据《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孩子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志的,监护人必须充分尊重孩子的意志。 对于无法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孩子,其监护人也应该按照“孩子的最佳利益”,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从事商业活动是否合适。 二是切实执行儿童教育,从事商业活动不辍学。 由于商业活动对高收入的诱惑,一些家长直接或变态地缩短了孩子的上学时间。 没有正当理由让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辍学的,必须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解决父母和监护人。 对于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低龄孩子,也应该鼓励家长落实教育机会。 三是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家庭监督,迅速发展父子关系和谐。 要切实关注商业活动中监护人是否有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应该包括儿童的报酬权及身心健康的权益。 另外,对于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侵权行为,也应该适时引进强制报告制度和强制亲职教育程序,提高从家庭和谐维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力量和强度。
(作者是暨南大学少年及家务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澎教育网》年05月27日第2版
标题:要闻:给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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