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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6 13:46: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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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师和学生员工的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饮食卫生管理是以反复预防为主的业务方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审计、学校具体实施的业务大致实施。

第二章食堂的建筑、设备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清洁,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发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设施设备的配置必须合理,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储藏室、食品加工操作室、食品销售场所及吃饭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工作期间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最小录用面积必须在8平方米以上

(二)墙壁必须是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做的墙裙

(3)地面由防水、防滑、无毒、容易清洗的材料建设,具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清洗和排水。

(四)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比较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保管满足污水排放和卫生要求的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造销售冷臭凉菜的一般高等学校食堂需要凉菜室,具备专用的冷藏、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耐磨、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者建设的饮食用具专用清洗、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使用化学消毒时,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池塘,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合。

第八条饮食用具在采用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饮食器具不得采用。 禁止再利用不可再利用的饮食用具。

消毒后的饮食用具必须保管在饮食用具专用的清洁箱子里。 消毒的饮食用具和未消毒的饮食用具必须分别保管,并在饮食用具收纳架上做明显的标记。 洗碗机必须定期清洗,清洁。

第九条饮食用具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者要求。 洗涤消毒剂需要固定的保管场所(橱柜),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条食堂吃饭的地方必须设置供用餐者洗手和洗碗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一条严格关闭购买好食品。 食堂的采购员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购买、储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经营单位必须购买食品,固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证据的食品购买地点,保证质量。

禁止购买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发霉、虫子产生、污垢、异物混入或其他官能性状异常、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管理学生集体饮食的发包人在预约吃饭时,不得在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确认“送饭”或“学生营养餐”许可项目,并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预约吃饭。

学生的集体饮食必须是饮食加工,不得点隔餐剩余食品,不得点冷肉凉菜食品。 要严格检查供餐的卫生质量,必须根据订单的要求检查供餐部门提供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储藏必须保管在分类、分架、隔壁、离地,定期检查、处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食品。

禁止在食品储藏场所储藏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保留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上标识,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要分开保管。

第十四条原料、半成品、成品使用的刀、腿、板、桶、碗、篮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所需的标志很明显,分开采用,定位保管,使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使用新鲜清洁的原料制造食品,不得加工或采用腐败变质和官能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成熟,是需要熟制加工的大食品,其中心温度在70℃以上。

加工后的熟制品必须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保管,半成品必须与食品原料分开保管,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要接触毒物、污物。

不要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感觉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造销售寒肉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凉菜之间需要定时进行空气体消毒的专家加工操作,非凉菜之间的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凉菜之间。 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是专用的,使用前要消毒,使用后要清洗,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为了检查必须将250克以上的样品放在冷藏设备中保管24小时以上。

第十八条食品烹调后到销售前通常在2小时以下,保管2小时以上的,必须在60℃以上不到10℃的条件下保管。

第十九条食堂剩下的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65天,确认无变质的,必须在高温下彻底加热后继续销售。

第四章食堂职工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职工、管理者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体检,新参加职工和临时参加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进行体检,在得到健康说明后不得参加职工。

如果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影响食品卫生的其他疾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事业。

食堂的员工和集体用餐的配餐者,在发生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对食品卫生造成影响的疾病时,必须立即离开职场,查明病因,排除或治愈对食品卫生造成影响的疾病后再次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员工应该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性。 必需:

(1)工作前,解决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和流动清水洗手直接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

(2)穿干净的工作服、帽子,把头发放在帽子里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不得吸烟。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的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施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不得开设没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 要积极合作,积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当在餐场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防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员工擅自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室和食品原料保管室,防止毒品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必须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吸引,说服学生不要买街头无证商人销售的便当和食品,不要吃起源不明的可疑食品。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食品卫生事业的行政管理,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事业作为学校监督判断的重要文书,审查学校事业时,应当把食品卫生安全事业作为重要的审查指标

时讯: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食堂管理者和职工的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者和职工组织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应当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饮食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领域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饮食的卫生监督,对食堂购买、储藏、加工、销售中容易引起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着力管理和审计卫生许可业务,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颁发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没有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颁发。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力度和频率。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机制。 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的事故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

(三)保存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忠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把事态降到最低。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疑似食物中毒或者食物中毒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忽管理,引起学生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学校和负责人,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后,不隐瞒实际情况报告的学校和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和行政处分

时讯: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而签发卫生许可证引起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意思是

学生集体饮食:以学生饮食为目的配置的饮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饮食、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饮食(牛奶、豆浆、饮料、面条等)、在学校进行各种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进行食堂、承包食堂和大学的物流社会化后,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实体。

食堂员工: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送货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简单的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食堂建筑、设备等不作为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处理。 但是,其他方面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饮食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照《学生集体饮食卫生监督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标题:时讯: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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