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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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管理,促进其规范、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复制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者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测试。 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提高应用水平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国家语言复印事业单位公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事业判断方法。
第四条国家语言复印事业部门宏观管理测试事业,制定测试政策、计划,对测试事业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判断。
第五条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复印事业单位的指导下实施测试,指导测试业务的从业者,监督和检查测试质量,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训练。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复制事业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复制事业部门)对辖区的测试事业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事业的计划、计划,对测试事业进行组织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判断。
第七条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及其办公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指导该地区的测试业务,实施测试,监督检查测试质量,测试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明确。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测试事业基本进行属地管理。 国家部委直属部门的测试工作大致由所在地区的省级语言复印事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人员按照测试规程执行。 测试人员必须遵守测试业务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训练。
第十条测试仪分为省级测试仪和国家级测试仪。 测试者必须取得适当的测试者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证书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宣传普通话商业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和普通话的通常对应规则,熟练掌握“中文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具有较强的声调能力,共同
申请国家级考试人员证书者通常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和2年以上省级考试人员资格,具有一定的考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育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考试人员证书者,在省级考试机构培训审查合格后,由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颁发省级考试人员证书的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人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培训审查后,在国家
第十二条测试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聘请测试人员,颁发一定期间的聘书。
第十三条在同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审查测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事业表现,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聘请测试指南,颁发一定期间的聘书。
测试导师通常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精通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有比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指南在省级语言复印事业单位的指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的工作。
第十五条应参加测试的人员如下
第十六条应测试人员的普通话符合等级,由国家领域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社会其他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测试。
第十八条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以和学校的学生一起参加测试。
测试机构必须对其他港澳台人和外籍人开展测试事业,并得到国家语言复印事业部门的授权。
第十九条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复印事业单位统一印刷,加盖省级语言复印事业机构编号和印章发行。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等级证书是全国通用的。 等级证书丢失的,可以向原发行机构申请重新发行。 伪造或伪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考生再次参加测试,上次参加测试的间隔为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考生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申诉。
第二十四条测试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者宣布测试人员证书无效等解决,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生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测试的收款标准必须得到当地价格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测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款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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