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学校艺术教育从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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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
《学校艺术教育事业规程》于2002年5月23日在部长事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复印件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的建设。
第四条学校艺术教育事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为指导,面向现代化、世界、面向未来,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适合地产,根据实效方针,结合普及和提高,课内与课外结合,学习与实践 让学生了解中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从以前就流传下来的外国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感受美,表现美,欣赏美,培养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建立不良文化的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必须建立监督和判断学校艺术教育事业的制度。
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各级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一齐开设艺术课,职业学校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
第七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必须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育。 教育采用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合格的教材。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科目或选修科目的教育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育。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审查和毕业审查科目。 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检查,考试或检查方法由学校自己决定。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把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九条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恬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和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个艺术活动。
第十条学校每年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化的艺术活动,结合艺术课程教育,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复印件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览活动。 各级学校要在艺术教育中结合重大的节日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的艺术展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的艺术展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复印件,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进校园文化艺术环境的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都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艺术活动和商业庆祝活动。
组织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校园广播、演出、展览、展示及校园整体设计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气氛,有利于学生的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准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销售活动。
第四章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者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和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要有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确定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要观察和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艺术教师,经常进行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员工,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从业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兼职教师必须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必须接受艺术专业的训练。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时,必须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置目录配置艺术课程教育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在年度实务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校艺术教育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拒绝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服从所属关系。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命令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按教育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直接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章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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