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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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提高校务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务是指中小学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务及其相关新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 学校教职员、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区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公开中小学学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成立以校长为领导的校务公开指导小组。 学校必须指定负责校务公开具体业务的机构。
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施校务公开时,应当服从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侵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每一个教育(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途径。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向本校教职员公开下列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编纂等
(二)学校年度事业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4)学校每学期的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包括财政资金、各收入、捐赠收入、租赁收入、办学和其他教育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要写明具体项目和支出金额)。
(五)上课时补助金、工作和报酬支付情况、奖惩和货币分室、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几个事项
(六)学校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员晋升、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教职员的年度审查和审查、评价对象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购买大宗物资、成套或者贵重设备、大量资金的采用情况
(九)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职工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十)校舍建设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十一)学校教职员实施计划生育情况
(十二)外出(包括出国)学习考察、训练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三)约定处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学校学校经营产业、食堂承包、商店租赁、资产管理录用变更等情况。
(十五)上级有关规定公开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公开的其他复印件。
第九条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下列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快速发展计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教育改革目标、教育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育教育和管理员工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择校条件、人数、招生录用工作的程序和结果等
(五)学校收款项目、收款标准、收款依据、收款范围、收费单位、收款批准机构和监督电话
(六)学校收到的各项捐款、礼物及其管理录用情况
(七)教职员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解决情况
(九)学生学(本)杂费减免条件和减免结果、学生干部选拔录用情况和学生入党、入团、评定单位、评定优、违纪处分情况,不得违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公开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公开的其他复印件。
第十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必须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以根据公开对象和复印件以下列形式公开。
(1)设置固定的公开栏、推进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职员代表会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网站上发表
(4)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器、校园网络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6)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了上述形式以外,还可以使用书面通知、寄信、通过媒体分发软文等形式
(七)教职员和社会容易理解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开的校务,学校必须自主采取适当步骤公布。
第十三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教职员代表会议审议合格的校务,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通常必须在发生校务的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复印件由校务公开事业机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由校长(或其指定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公开。
第十六条学校很难明确密级校务,可以延期公开,但必须在该校务发生的七个工作日内让主管部门明确校务的性质和密级,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解决。
保留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秘密级明确后,应公开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8条、第9条、第10条解决。
第十七条教职员的切身利益、学校整体利益、可能影响学校快速发展或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之前,实施事前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向教职员公布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充分听取意见后再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发现没有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必须立即修改或者依照本规定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必须公开的校务,没有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复印件 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必须在三个职工日内相应地如实补充或公开证明校务公开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为了规范管理,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必须进行下列校务公开资料的书面或电子复印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复印件;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省、地级由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组织检查、指导、监督辖区内校务公开事业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教育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方法监督中小学的办学公开工作。
(一)对中小学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或者审查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员对校务公开事业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邮箱,及时纠正和调查解决违反规则或不当行为,向投诉人通报解决情况,向社会公布解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中小学设立了由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工会、共青团、教职员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本校的校务员工,定期检查和评议校务公开员工,将检查和评议结果通报相关人员和组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有权通报批评,追究第一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违反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
(二)违反本规定中公开复印件、方法、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者在校务公开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隐瞒应当公开的校务、公开虚假校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者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中小学和有关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提交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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