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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央民族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6 0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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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央民族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学校的前身是1941年创立的延安民族学院。 1951年,中央民族学院成立于北京,1978年明确为国家要点大学,1993年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 1999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的要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国家“985工程”的要点建设大学。

时讯:中央民族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央民族大学(简称:中央民大),英文名称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简称: muc )。 学校的网站是muc.edu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27日,设丰台校区,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 经学校主办者批准,必要时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非营利组织。 学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具有运筹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反复办学方向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规律,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学习。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多次以育人为本,优先德育,培养基础广泛、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学校重复科学研究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学术创新、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的转变。

第九条学校以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为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十条学校反复传承、弘扬、创新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以前传承的文化传播,推进人类文化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是综合性大学,学科和专业涵盖第一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

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第一种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积极发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和预科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多次内涵迅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合理明确学校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明确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名誉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海外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表教育质量报告,提高学校的运营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多次依法治疗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其他新闻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适合学校改革快速发展需要的物流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师生员工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的校训是“与美美同在,知行合一”。

第二十条学校的徽章是圆形的标志,中央有“民大”字形的变体,整体形状像一本打开的书。 学校徽章是印有中英文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和圆形徽章。 学校的旗帜是红底的黄色字,在左上角印上徽章,在中央印上学校的全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6月11日。

第二章学校和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经营,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建立批准学校章程的学校监督和指导机制,根据监督和指导学校运筹学的国家有关规定,选定、考察和任命学校负责人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的运营自主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稳定的学业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提供学校改革快速发展所需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时讯:中央民族大学章程

第二十五条学校拥有下列学业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快速发展战术计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活动

(二)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和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自主明确招生的规模、结构和标准

(三)自主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

(四)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请员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定教职职工职务,调整津贴和收入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采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管理教职员和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八)自主管理内部各项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基本功能,提高学业水平

(三)改善师生职工的学习、职工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持师生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主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五)实施学校新闻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该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指导各民族师生职工,依靠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实行党建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事业和德育事业

(四)审议明确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的经费预算和结算、大量资金录用、重大财经的几个事项和基本建设计划等

(七)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八)领导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九)研究决定其他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根据就业需要和相关议事规则适时召开。 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出席人数只有达到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三以上才能召开。 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一些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大致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赞成人数超过会议人数的一半,方通过。 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2/3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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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首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由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反腐败事业

第四章校长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校长的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主席的首要责任是:

(一)编制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改革建设方案;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

(三)组织教育活动、科研、思想道德教育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四)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候选人,免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教师和其他内部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按照规定对教职员和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决定和解决属于校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校长解决重大行政事务必须召开校长事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主席事务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可以达到出席人数的2/3以上后召开。 校长的事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研究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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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校长定期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

第五章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定一致,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党政府领导职务及院系第一负责人的专职教授是委员总人数的1/2以上。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拔等方法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明确,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选出。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快速发展计划

(二)审查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招聘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和专业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5)审议教育科研项目、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科研奖励,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六)审查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育、科研奖等

(七)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育计划草案和招生标准和方法

(八)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位录用的学术标准和方法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规章

(十)对学校编制的与教育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解决其他学术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定实行少数服从,重大事项必须得到会议委员二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解决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教育工作专业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审查专业委员会、学术道德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专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的相关职责,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章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总的来说是民主集中制。

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员依法选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工机构。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5)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提案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

(八)决定和解决属于教职员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各学院(系)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选出。

第四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该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让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学生代表大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生和学校的信息表达

(二)对学校员工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学生会负责人可以出席学校相关会议

(三)理解学生的意志,反映学生的合理需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学生处理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就业态度和业务能力

(五)决定和解决属于学生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章内设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化、性能,基本上自主设置、变更、合并或废除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给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自主权,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院(系)教育、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检查和判断。 大学的首要作用是:

(一)制定学院(系)快速发展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负责党建、教职员和学生思想的政治教育和管理

(四)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内部业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和管理

(五)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六)决定和解决属于其他学院(系)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院长(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合作等员工,定期向学校及本公司教职员或教代会报告员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就业条例》的规定,设立分党委、党总枝、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

第五十二条在学院(系)党委或党总枝驻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系)贯彻执行,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合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系)教育、科学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首要职责是

一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制定学院(系)快速发展计划、事业规划和事业总结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院(系)教育、科研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院(系)年度的加入者计划和人选、岗位录用、教职员审查

(五)研究决定学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和结算、预算外收支、学业资源配置管理方法

(六)研究学院(系)党的建设、教职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事业

(七)决定和解决属于其他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院(系)党政联合会议的实际参加人数达到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三以上才能召开。 党政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一些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大体上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一半,方通过。

第五十五条出席党政联合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系)的正副院长(主任)、学院(系)党委或党总支正副书记等。 根据相关议题的需要,学院(系)党政第一负责人协商,明确相关出席者。

第五十六条学院(系)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的学术事务咨询和决定机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解决学院(系)的学术事务,其首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系)学科建设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科研快速发展计划等重要学术事务

(二)审议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设置方案等教育相关制度

(三)审查教师的专业技术职位

(四)审查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审查教育科研项目申报和鼓励教育科研成果

(六)审查部署和拟录用人员的资格

(七)决定和解决属于其他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公司任职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经本公司教职员民主选举产生。 其中,担任党政府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选出。

第五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委员会议事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决议的一些事项必须得到会议委员2/3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

第五十九条独立建设的研究院(中心、所)是学校的二级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是研究院(中心、所)的行政第一负责人。 研究院(中心、所)根据学校授权设立内部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任务。 学校建立和完善对研究院(中心、所)教育科研工作的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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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育辅助部门实行部门第一领导责任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定期审查和判断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机关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学校依法管理它。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生会和社会团体,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集团组织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审计和监督内设机构职工的职务状况。

第八章教职员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员由教育科学研究者、管理者、教育辅助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领导和劳动技能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学校规章和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明确教职员的规模。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平等自主按岗位录用教职员,实施分类管理,与录用教职员签订录用合同。 最初的招聘方法如下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教育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指导员实行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制

(三)管理者实行行政职务和职员职级聘任制

(四)劳动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

(五)非事业编制职工实行合同聘任制。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对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实绩进行年度审查和聘期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录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的快速发展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职员自身的快速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业绩优先、公平并重”的报酬福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快速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教职员的报酬福利。

第六十九条学校保障教职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职责要求的员工

(二)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公平获得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相关个体的快速发展机会

(四)依法取得相应的职工报酬和寒暑假带薪假期。

(五)公平、公正地获得业绩评价和奖励

(6)申诉职务、待遇、纪律处分等与身边利益相关的相关决定

(七)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八)其他合法权利

第七十条教职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成为人的师表,严格修学,教育人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要求的职工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教育全面快速发展学生健康,主动抵制侵犯学生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持民族团结

(七)规定或者关联其他学校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师索赔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离休或退休教职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七十三条非本校编辑教职员,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管理、服务及训练学习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学生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被学校录用并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各种被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依法招生,对学生实施专业教育和通知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七十六条学校多次树立德树人,对学生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祖国观、民族观和宗教观教育。

第七十七条学校多次养人成书,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困难援助、安全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八条学校保障学生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合理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说明;

(三)公平、公正地得到思想道德和学业等方面的评价和各种奖励

(四)按规定申请补助金、补助金贷款和困难补助金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学校侵犯其人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

(六)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和劳动助学等活动,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

(七)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及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和评议

(八)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其他合法权利

第七十九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学习专业信息和技能

(二)按规定支付学费和有关合理的费用

(三)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持民族团结

(七)规定或者关联其他学校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其他法定义务。

第八十条学校按照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奖励或者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的需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学校通过学生接待日、设立校长职位、举办座谈会等方法,加强与学生的信息表达和联系。

第八十三条本校以外的学生在学校训练和学习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经费和资产

第八十四条学校的运营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通过许多其他途径筹措运营经费为辅助的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子公司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厉行节约,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计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和报道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八条学校占有、录用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国家所有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管理、录用、处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录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学校依法公开经费和资产的录用情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学校和社会

第九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和新闻公开,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九十二条学校立足于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加强与社会特别是民族地区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服务社会。

第九十三条学校加强所在地和社区的信息表达与合作,获得地方和社区办学的支持,为所在地和社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四条学校多次开放学校运营,积极开展大学、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公司、毕业生、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高级咨询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九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 教育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募捐筹资活动,比较有效地管理基金。

第九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联系校友提供服务,争取校友对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的支持。 学校鼓励和支持设立毕业生分会,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十二章附则

九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提出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经校长事务会议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经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批准同意,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生效后,在学校内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抵触本章程。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都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依照本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一百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校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及时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或教代会建议实施。

第一百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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