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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6 00:30: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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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于1902年,前身是京师大学堂师范馆。 1923年更名为国立北京师范大学。 1931年,北平女子师范大学合并。 1952年,编入辅仁大学。 1959年,被明确为从中央开始的第一所全国要点大学。 1996年,明确了建设高校作为国家“211工程”的第一个重点。 2002年,明确了建设高校作为国家“985工程”的要点。

时讯: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学校继承了“爱国进步、诚实质朴、追求真正创新、人师表”的优良以前流传下来的“成为人师、学习行为世界范围”的校训精神,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学业特色,“学问修身、天下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确定办学使命,规范学校管理结构,保障师生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北京师范大学(简称北师大)。 英文名称是beijingnormaluniversity(bnu )。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学校设有海淀校园、西城校园(辅仁校园)和昌平校园。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经主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学校官网是bnu.edu。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事业组织。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接受主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独立依法履行学校的职责。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学校的第一种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学校的运营质量。

第七条学校建立了荣誉奖励体系,木铎奖是最高荣誉奖。

第二章愿景和使命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中国特色,弘扬京师风范,崇尚人文关怀,鼓励科学探索,培养创新精神,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知识服务和科技的

第九条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为主要任务。 树立反复德树人,培养优秀的人文和科学素养、慷慨的专业基础、广阔的国际视野、坚强的社会责任感、卓越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创业人才、学术领袖人物和未来教育家。

时讯: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第十条学校承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功能,开展面向世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前沿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国家战术和地区快速发展的重大诉求应用研究。

第十一条学校为国家和地区的迅速发展呼吁开展社会服务事业,发挥学科和人才的特点,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提供国家和地区的教育事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努力维护文化定位,遵守多次文化领先,成为中华优秀以前就传达文化的继承人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迅速发展者,成为世界优秀文化的研究者和创造者。

第十三条学校多次面向现代化,面向国际化,面向新闻化,遵循高等教育规则,创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文案,完善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下列学校运营自主权。

(一)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战术计划

(二)根据社会诉求、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运营现实情况,制定招生方案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材,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公司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明确学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八)自主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和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

(九)自主管理、录用、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十)依法赋予的其他学业自主权。

第三章学业主体

第一节的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采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2)为迅速发展个性而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科目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方面取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奖学金、贷款、补助金、补助金贷款等的奖励和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对学校给予的解决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诉讼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尊敬师长,修养自己,诚实朴素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

(四)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和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支援系统,为在校期间遇到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训练、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被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被教育者和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教职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制度

(三)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岗位录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快速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五)根据职工责任合理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了解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其他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对岗位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人的师表、学生,爱护学生。

(二)教育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员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员职业的迅速发展提供训练、进修和交流合作的机会。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审查教职员,审查结果作为继续录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纪教职员给予违纪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向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研、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请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讲座教授、兼任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培训教师、车站博士课程后,学校招聘人员、医院招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与之相应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指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学校快速发展战术和计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关系到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探讨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六)做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校长的首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校整体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党委常务委员会决议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员工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其他校长应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的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

时讯: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学校成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是学校的行政监察机构,与校纪委员会在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二节决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对整个学校的员工拥有最高的决定权。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大体做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常务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经常从事党委,就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务委员会出席成员是全体党委常务委员会。 员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同志出席会议。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明确。 会议讨论只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的决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只有常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 表决时,经超过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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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负责研究党委提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执行学校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研究解决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事务会议出席者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和校长助理。 员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同志出席会议。

校长的事务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明确。 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召开会议。 会议应该在逐步发挥民主,广泛听取参加者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研究的一些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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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的党委书记和校长信息表达协调制度,加强党委和行政的协调合作。

第三节学术组织和党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以主任委员为1名,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可以通过选举产生的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的方法产生。 委员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拔等民主选举过程而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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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录用、教育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几个事项成立几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具体可以承担相关责任和学术事务的需要,设在学院(部、系)或按学科行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事业。 各专业委员会、学术分科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实务,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权、取消、争议解决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学校领导和教育科研机构的第一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向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告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以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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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按学科行业设立学位评定点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党的职工和行政管理的职工需要,简化、统一、有效地大致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校内党政事业的规划、组织、执行、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系等职责,为学校的迅速战术发展提供服务,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第一领导、前任领导、院士、资深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学生组织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关于学校中长时间事业的迅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和校园建设计划、学校改革迅速发展的全球重大决定,事关教职员的根本利益和发展学校迅速长期利益的重要决定等 学务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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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通过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的指导和团委的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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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成员及社会团体成员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解决学生索赔、劳动人事纠纷调整等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事业。

第五节教育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包括本科、系,下同)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独立建设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要点实验室,以及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水平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照事权适当性和权利责任一致的大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五十三条学院的首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业务规则和方法

(二)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录用和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十四条学院根据就业需要和中国共产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事业,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机关贯彻执行,院长担任其职务

第五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第一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公司的教职员或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员。

第五十六条党政治联合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就本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治联合会议的出席者是学院的书记、院长、副书记和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同志参加列席会议。

第五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学院的授权或业务规则开展业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判断和评价。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基础教育直属学校,作为学校多层次、多元化教育人才培养、教育实验和教育实践的高端平台。 各直属附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校指导下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保障体系

第一节财务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以许多其他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 学校的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机构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经费来源,多渠道、多方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学校资源。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严格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学校采取多次勤奋学习的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二节资产和产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资产是国家的一切,依法是学校占有、录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大体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录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促进产学研结合,扩大社会服务功能,依法投资公司,获得投资效益。

成立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代表学校直接出资学校的公司(一级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学校推进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资产价值增值。

第三节公共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信息、资料、学校史、医疗等服务平台,为学校教育、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构建新闻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平台,提高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新闻化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一节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运营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关心和支持学校迅速发展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学校主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同建设部门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支持学校运营的理事单位代表、优秀毕业生、社会名人、专业

理事会是学校扩大决定民主、加强社会合作、获得学校资源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公开在学校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生、制作和获得的消息,自主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学校筹集学校资金,改善学校条件,加强学校和国(境)内外的联系与合作,从事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进行相关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校面向国家和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推进校企、校地合作与协同创新,构建政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人才共同培养、协同科研、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支持国家和地方和地区的快速发展

第二节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

第七十三条学校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为校友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鼓励学校毕业生参与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七十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依法自主组织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为校友会开展事业创造条件,支持校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事业。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设立具有回别、领域、地区优势的毕业生分会。

第七章校徽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北京师范大学校徽的形状是圆形印章形,核心模式是“木铎金声”,周围是学校英语名,下面是学校的创立时间。 木铎赋予中国古代扬声器、主司文事、孔子木铎教育教育化的象征意义,“木铎金声”体现了学习国家文化教育传承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时讯: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第七十六条学校旗帜中间是中英语学校名称和校徽,中文是毛泽东的标题。 校旗分为蓝底和白底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采用。 其中青旗是主旗,白旗是副旗。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标准颜色是“师大青”。 其中,师大蓝(深蓝色)应用于学校标志和中英文名称,师大蓝(浅蓝色)应用于背景色和配色。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校歌是《北京师范大学校歌》,于去年4月28日由第六届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9月8日。

第八章附则

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的修改,应当提交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由校长事务会讨论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运作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照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抵触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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