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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6 06:49: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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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称为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经过晋察冀边区工业专科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部等学业时期,1949年在北京确定所在地,接受中法大学学校总部和数学理化三个系,1952年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立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弘扬延安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从提高教育教育教育质量,一切从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一切奉献伟大的祖国,因此“德是明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语简称: bit .学校网站: bit.edu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学校地点有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 学校根据需要,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所在地。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事业法人,享有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 主要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开展各种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快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合理明确学校规模。 第六条学校多次改变社会主义运作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追求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和第一价值,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平和的美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第七条学校多次以学术为基础,以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育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表教育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育质量和学术生产水平。 第八条学校面向国家工业化、新闻化、国防现代化的重大诉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多次实施“强地、扬信、拓天”学科特色,“学科优化、强师兴学校、教育创新、科学研究提高、开放快速发展” 第九条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师生员工在教育、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障和救济师生员工的权益 第十条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利的大体,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和文化交流。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由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举办者批准了依法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运营行为的学校校长、副校长和其他主办者任命应任命人员的学校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根据判断的现实情况调整向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学校章程, 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的运营条件,保障向学校提供稳定的运营资金和教育资源的学校运筹学自主权,提供运筹学自主权救济途径的学校改革和快速发展所需的制度支持的学校依法自主调整财产和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运营,独立管理内部事务,校务公开、新闻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学校的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人才,审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报酬标准和分配方法,依法对教职员和学生给予评价、奖励和处罚。 (五)明确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六)管理和录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章程。 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职工指导和监督,建立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的学校资产免受侵害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员和学生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和援助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 第三章教职员、学生、毕业生 第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教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职责开展教育教育教育、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聘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道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异议的表明和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勤奋从事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录用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岗位录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继续雇佣、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采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择科目 (四)按规定取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区 (六)知道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异议的表明和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实践,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三)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接受资助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和就业的中外人士、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头衔的人等。 鼓励学校毕业生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定期向毕业生通报学校的快速发展情况,联系听取毕业生意见和建议的毕业生,关心和支持毕业生的快速发展,授予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的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适合学校快速发展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就业条例》的规定生成和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大致制定议事规则和决定程序,用“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方法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长作为学校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教头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 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学校党委相关决议、研究和解决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 校长事务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参加。 主持校长的事务会,对会议研究的一些事项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从事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己的章程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员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立和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照学校党委批准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以学校院二级为中心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二级学院,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的设立、变更、取消等由校长提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决定。 作为设置在学院内的学校实体,根据学校的授权组织实施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拨的学校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治指导、分工合作、共同责任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构成党政治联合会议(院务会议),按照学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员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 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员工。 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遵循合理化、效率化、统一的大体,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教育基金会、设立同学会的几个职能部门和事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学科设立几个系。 在本科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生成和履行职责。 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自身章程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院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职工,履行相应职责,代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工作场所为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学校一切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录用权,实施“国家统一全部、学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录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资金、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多条途径筹措教育经费,依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大体努力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价格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有效采用,保证安全、完善。 第七章标志 第四十二条校徽校徽。 校徽是圆形的,由外轮的英文名和内轮的图案组成。 圈里的图案整体呈树状,从下向上发展成雄鹰展翅,到顶端吃橄榄枝的鸽子。 社团内底部的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 校徽的主要色调是绿色,补色是墨绿色和褐色。 标记为校徽中部的树形。 第四十三条校旗。 校旗是长方形,白旗面,中间是校标,校标下面写着赵朴初题名的“北京理工大学”和英译名大写。 校旗面的长宽比为1:0.618。 第四十四条学校庆典日是每年九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天。 第八章附则 四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学校党委全会的审定,报告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学校分立、合并、中止、学校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改必须由校长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运营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和文件在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学校迄今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情况下,准予本章程编纂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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