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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南开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5 21:19: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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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是严修,张伯苓继承教育救国理念创立的,始于1904年,成立于1919年。 1937年校园被侵华日军炸毁,学校迁到南方,1938年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组合组成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回到津恢复学校,改为国立。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高等教育学部的调整,成为文理并存的全国要点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对外贸易学院、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相继合并,得到教育部和天津市共同建设的支持,学校迅速发展成为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要点建设的综合研究型大学。 南开大学反复进行“许公允能、日新月异”的校训,弘扬“爱国、敬业、创新、乐群”以前的传承和“文为治国、理为强国、商为富国”的理念,以“了解中国、服务中国”为宗旨,以杰出毕业生的周恩来为榜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南开大学,简称南开的英文名称是nankai university,简称nku。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设有八里台校区、津南校区、泰达校区。 学校的网站是nankai.edu 学校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变更地址、网站,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主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根据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等的法律提供学校运营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运营条件,支持学校根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运营。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学校的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的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优势,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术的诉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明确教育、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聘请教职员,开展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七)学校资产和经费的管理和采用 (八)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学业自主权。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可公开、日新月异。 第六条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公能”素质教育,以具备“爱国爱群公德、服务社会的能力”为目标,培养心胸宽广、基础深厚、勤奋实用、卓越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多次内涵迅速发展,特色迅速发展,与时俱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学校适应国家诉求和学科快速发展趋势,加强特点,迅速发展新兴,加强应用,促进交叉为大致内容,优化学科布局,改善学科结构,提高学科水平,具有综合性,特色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多次依法治疗学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师生参与、民主协商、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制度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高层次、高质量化教育服务。 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社会诉求和自身条件变化,明确和调整学校结构、规模和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学位授予方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不同的教育水平、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明确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组织公平、公正、公开和选拔的基本招生。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师、学生、毕业生及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建立招生责任制,接受教师和学生的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多次优先教育,建立教育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更新教育复印件,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多次兼顾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服务国家和地区的快速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多次文化传承与创新,在中华优秀以前传递文化,融合世界先进文化,开展生动活泼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南开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九条学校多次国际化办学,迅速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各方面、多方面的海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影响大,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教职员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术,多次培养和引进,建设公共能源兼备、结构合理、兴奋、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员队伍。 教师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学校为开展教师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职工责任和有关规定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就业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报酬 (三)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道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状况和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定奖励、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公正地尽可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是人的师表,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爱护学生,教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校活动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录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依法按规则解决。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快速发展制度,为教职员适应职业快速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职务水平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明确教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校建立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员投诉解决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员投诉,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任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研修教师等在学校进行教育、科研、研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援助。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学生是指被南开大学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教育者。 第三十条学校多次以育人为本,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一切事业的起点和落脚点。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者、劳动助学,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娱乐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道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状况和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提出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立公增能,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实守信。 (三)积极完成学习研究任务,重视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发展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多次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各方面育人,实施课程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生“公能”素质的快速发展支撑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终身快速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向在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的程序给予相应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索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三十八条研修生、交换生等没有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指导学校工作,发挥指导的核心作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其首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依法治疗学校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统一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指导学校的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 (八)反复党内民主,加强学校党内民主机构建设。 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主持学校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反复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第一领导决策机构向全体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职工。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办,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致情况,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定。 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应出席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者比较有效。 第四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育、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校快速发展战术计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快速发展方案和措施,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海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活动。 (三)制定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及内部其他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南开大学荣誉称号,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主办校长事务会议或者其他校务会议 (八)决定校长应决定的其他相关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学校行政事业实施校长统一指导、副校长合作分工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业机制。 校长事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主持,根据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大致情况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教务长、校长助理出席校长事务会议,党委书记等根据议题出席校长事务会议,教代会、工会、监察室负责人等出席校长事务会议。 第四十三条关于学校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几个事项,民主集中制大体上按照集体决定的议事规则,以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事务会议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学校党委整合监督力,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监察室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关,在校长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履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职能。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合理化、统一、效率的大体情况,设立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变更、取消或者调整职能。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从业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事业需要设立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事业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事业。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研机构,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和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以及教育、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迅速发展学科,开展专业建设,支持学科交叉与合作 (三)建设师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组织实施课程教育和实践教育活动,推进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改革 (五)组织开展科研、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制定学院内部就业规则和方法,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七)负责学院教职员的管理和评价 (八)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管理和录用大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校制定专业学院的从业细则,保障专业学院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专业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通过规定的程序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 专业学院院长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育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合作、资产管理等行政工作。 第四十九条专业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专业学院党政联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多次集体决定,分工负责,学科建设、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等几个事项由院长主持,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几个事项由分党委( 第五十条独立建设的实体研究院(所、中心)等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依照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非实体系(所、中心)等教育科研机构,由学校批准设置,依靠专业学院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增设、变更、合并或取消各类教育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及其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学术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多次求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持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建设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几个事项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或临时评议组织。 第五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统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科研计划、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二)审议教育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称评定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校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四)学校引进人才,评价招聘或推荐人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育科研成果和奖项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定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弘扬科学精神 (七)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球性、重大快速发展计划和快速发展战术,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决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由教师选出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高尚的学术道德、高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 第五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权的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设立几个小组,履行相应的业务职责。 第五十七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履行教育方面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 教育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教育事业的需要设立几个分委员会来履行相应的事业责任。 第五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履行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教师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分委员会,按照各学术组织的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独立建设的实体研究院(所、中心)的学术事务纳入相应的学科(学院)学术组织。 第六十条专业学院根据专职教授规模建立教授会(全员参加)或教授委员会(选举代表组成)。 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就提出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师职务审查分委员会的几个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八章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校务委员会。 通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和各种民主信息表达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校长定期向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的工作。 学校要认真解决和执行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建议,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民主管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事业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改编情况报告,提出改编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教代会和工会职工报告以及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就业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从业机构,承担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专业学院等二级机关设立教职员代表大会,依法按规则在本公司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团结同学,领导公增能、创新音乐小组,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 (二)发挥连接学校和同学的桥梁作用,合理表达学生的需求,维护学生的利益 (三)听校长的业务报告,评议学校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专业学院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全校本科生、研究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 设立学院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的组织,在本公司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六十四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学生、民主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首要职责是对与学校事业迅速发展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经费、资产和物流的保障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运营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使用集中核算为主的会计方法。 学校建立财务预结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学校全部、占有、采用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被法律认定为学校全部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合理采用其全部、占有、采用的资产和其他权益。 学校依法组织学校资源,鼓励和支持学校内外的单位和个人筹集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资产。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录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 第七十一条学校为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和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知识产权。 第七十二条学校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和文件、新闻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满足学校活动的诉求。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物流保障系统,为师生员工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高质量、安全、方便的物流服务。 第十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运营,自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五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的密切联系,参与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其服务,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放眼世界。 七十六条学校设立南开大学理事会。 南开大学理事会是面向学校社会、开放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公司、毕业生、社会名人等各代表组成。 南开大学理事会的首要责任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监督评价学校质量,推进学校和社会的合作,扩大学校学校的资源,支持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事业,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款,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管理相关资金。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南开大学被聘为学习、就业、研修及学校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的人。 第七十九条学校加强与毕业生的联系,努力支持毕业生和提供服务,为毕业生的贡献和成果感到骄傲。 校友应该为襄助学校事业迅速发展,学校进步和学校名誉昭然若揭而感到骄傲。 为学校快速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以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八十条南开出身的总会秘书处设在南开大学。 学校鼓励和支持南开校友设立具有地区、领域、系、期等优势的校友组织。 第十一章学校标志 第八十一条学校中文学校名称标识使用毛泽东主席1950年手写的“南开大学”字体。 第八十二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章是双圈套八角形,中央是“南开”篆书的文字,文案周围是八角形的画像,内圈上有“nankai university”,下面是数字“1919”。 学校徽章是毛泽东主席手写校名的长方形批,本科生批为白底青莲紫色字,研究生批为青莲紫底白色字,教师批为青莲紫底银色字。 第八十三条学校的校歌是《南开校歌》。 第八十四条学校的颜色是青莲紫,别名是南开紫。 第八十五条学校的校旗是青莲紫色的旗,是中央印有白色字体的毛泽东主席的手写校名。 第八十六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17日。 第十二章附则 八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事务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全委员会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编纂,不得抵触本章程。 第九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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