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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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第一所基础是1924年成立的大夏大学和1925年成立的光华大学。 2006年,明确了学校是作为国家“985工程”的要点而建设的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学校是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等前身学校的“自暴自弃”、“格致诚正”的精神和学思结合,从中外汇丰以前流传下来的,追求“智慧的创造、性格陶溶、民族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的大学理想,追求“实创造,人的师表”的校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继续推进学校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华东师范大学,简称华东师大(英文名称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ecnu )。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点共同建设。 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和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注册地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第一校区是闵行校区(地址是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中山北路校区(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根据学校运营的需要,可以经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或调整校区。 学校的网址是ecnu.edu。 第四条学校主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营。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运筹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爱国感情和国际视野、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具有创新志趣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家以及领导教育快速发展的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集体决策,领导全校党组织和党员掌握学校方向,在提高学校质量中发挥领导和领导作用的校长全面指导学校活动和行政工作,执行党委集体决策,独立行使管理职权 第八条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依法维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确保教授在教育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中的主导地位。 第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员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加权。 第十条学校自主办学,确保依法为学校各类活动促进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师生全面快速发展的根本目标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开放的运筹学,服务社会需要,得到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是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任务,反复进行教育和科研的统一、学术贡献和社会服务的统一、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统一。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毕业生等相关方面代表的参加,对招生活动实施监督,维持招生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保综合研究型大学学科专业的基本配置,在发扬教师教育、教育研究等以前传达特征的,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新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首先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律授予优秀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授予为社会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杰出人士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主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确定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与政府、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三章组织和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主导学校理事会的工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培养人才 学校党委的指导责任第一: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章,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依靠党组织、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发挥学业的政治特征。 (二)明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四)审查学校年度的财务预算和决算,考虑决定大量的资金录用。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的自我建设,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六)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进行政治指导,支持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活动。 (八)法律和国家关系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是由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表会)选举产生的。 学校党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履行。 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党委常务委员会。 校董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设立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关于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运行和快速发展的重要议题必须由党委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协商决定。 根据党委和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必须基于个别酿造、主题论证和集体讨论,必要时采取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学校腐败支持廉建设的职工,整合监督力 第二十三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育教育、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校长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则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条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负责,举办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业务机制。 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由校长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员工,听取教职员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合理化、性能的大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责任配置。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党委、非党员学校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员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及社会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和审议机构,其首要职责是扩大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民主,就学校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审议关于学校快速发展的重大方案、学校章程修正案等,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育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几个事项设立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内的几个专业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学术事务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的关联、全球性、重大快速发展计划、快速发展战术和建设项目的决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各专业委员会年度的业务报告,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院系、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业务调整 (四)审议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学术标准 (五)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审议经过主任委员审定的重要学术议题 (六)维护学术尊严,保障师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定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权,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 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招聘、审查、奖惩方法等职权进行讨论。 学校所属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社会支持和长期机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快速发展咨询机构,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的快速发展计划和战术决定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四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一级学科(群)设置学院,必要时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学院(系)实际制定和实施学院(系)快速发展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制定学院(系)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编制学院(系)的运营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五)制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录用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录用和管理 (六)制定内部就业规则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系)党政治联合会议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定和执行,通过院(系)党政治集团的指导、分工负责,保证就业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常由院长(系部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学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学院(系)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等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参与学院(系)管理,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系)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员工。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二条学院(系)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员大会)制度,与学院(系)改革和快速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与教职员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学院(系)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实施。 第四十三条学院(系)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 独立建设的研究机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合并学科相近的不同学院(系)设立系,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教职员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劳动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全员录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录用制度,对管理者实施职员职务制度,对职工任职技能人员实施劳动技能等级录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教职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招聘合同或者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录用学校资源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设立良好的教师,遵守职业规范 (四)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 (五)国家和地履行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者招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提倡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育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专业快速发展制度,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开展。 第五十二条学校评价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实际业绩,评价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学校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员的正当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员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六章学生 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外国人和海外留学生依照本章的规定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学术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等。 (四)在思想道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学校和教职员对侵犯其人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接受资助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改善学校的运营条件,为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五十八条学校保护学生的正当申辩权利,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施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援助学制度,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校友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是指在学校(包括历史构成或编入的相关学校)学习或从事的学生和教职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妥善保留和保护校友在校期间的学籍、人事和其他相关文件新闻,依法提供校友文件新闻服务。 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 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在世界各地建立各界和毕业生联谊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院系等机构设立毕业生联谊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为毕业生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 让学校毕业生关心学校的快速发展,建立很多新闻渠道,帮助毕业生理解学校的快速发展情况,鼓励毕业生和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生之间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鼓励毕业生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表彰对社会和学校快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毕业生,弘扬爱学校荣校的精神。 第八章经费、资产和物流 第六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机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学校致力于国家和地方的迅速发展战术,谋求增加学业经费。 学校积极扩大学校经费来源途径,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设立捐赠奖励表彰制度,弘扬捐赠助学、尊重教的良好风气。 第七十一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合理采用占有、录用的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财经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完善安全,提高资源采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合理采用和开发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采购权等无形资产。 七十六条学校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依法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的计划和标志 第七十七条校园计划必须充分考虑校园的持续迅速发展、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的协调,重视水体、山体、湿地、名木古木、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保护。 学校校园计划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实施,严格按照校园计划和有关规定建设。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标志系统,规范采用学校标志、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志。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16日。 大夏大学创立日( 6月1日)和光华大学创立日( 6月3日)是学校纪念日。 第十章附则 八十条学校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事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颁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的章程复印件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学校章程的修改事业由党委常务委员会提议,经学校理事会讨论决定。 章程修正案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提出学校理事会的意见,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批准后重新公布给本校和社会。 第八十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抵触本章程。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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