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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5 14:4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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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创立于1896年,本名为“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更名为“上海交通大学”。 1999年,原上海农学部合并的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继承了“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为了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实践重、求创新”的学校历来流传,“求真务实、努力、人争先” 面向未来,学校致力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培养精英人才。 致力于探索未知行业,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克服技术课题,为国民经济服务。 致力于社会文化的繁荣,构筑引导社会快速发展的文化桥梁,致力于促进人类进步。 巨匠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流辉煌,努力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为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校运营行为,促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及其他 第二条学校的全名是上海交通大学,中文是上海交大,英语全名是上海交大,英语简称是sjtu。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为主校区。 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4月8日。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具有民事权利,依法具有教育、科研、行政和财务等运筹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学校”的使命是“继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 学业的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立一等事业,成为一等人才”。 第六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运作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运作,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是“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学业条件自主调整学科或专业类结构。 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行业。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监视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快速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视体系、学院(系)国际判断体系,推进卓越的业绩管理,全面提高学校质量。 第九条学校的校徽由砧、锤子、齿轮、链条构成,砧上错放了几本中西书籍,意味着古今融合、中西兼容性、文理贯通、工读并存、知行统一。 校旗基于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的标准颜色,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语校名和校徽。 校歌是作词,麒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举办者和共同建设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运营,为学校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营条件和运营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同建设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运营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任命学校的第一负责人,监督、审查和判断学校的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依法监督学校经费的采用 第十二条主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运营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运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运营条件保障,保障学校运营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加,学校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运营环境、运营 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快速发展战术计划,自主开展教育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社会诉求和学业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材,组织教育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明确教育、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的报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可靠性的教职员和学生,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解决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采用主办单位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捐赠的财产和其他财产 (八)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根据实际学校运营价格,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依法征收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学校运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高走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诉诸国家重大战术的科学技术攻关能力、领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支持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建立学校质量保障体系 (三)尊重和维持教职员、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新闻,保障师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变更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在学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过教育部的批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备案。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学校党委的领导、校长的责任、教授的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以师生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新闻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职工,保证教育、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执行集体领导、民主决定。 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反复社会主义运作方向,依法治疗学校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党遵循管理党、严格控制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实行党建业的责任制。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实行政治指导 (七)常务委员会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和学校部的职能部门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各项行政工作。 重大行政的一些事项由校长事务会讨论决定。 主席的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办校长事务会议,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校长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几个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一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相关学校的领导担任,根据其职务自然地当选和替换。 选举委员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了公开选拔,由学校各学科行业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担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第一负责人的专职教师,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有一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 学术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了学位评定、教育、专业技术职务、学风和学术道德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构成和履行学位评定、授权等职责。 学校可以根据实务需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的审定,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 学校实施学校院二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基础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专业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实务,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向学校宏观办学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包括学校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等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种学术标准、学院(系)国际判断方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出常务委员会、校长事务会的讨论前,必须提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 (三)指导专业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业务,包括确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章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审定等 (四)其他学术委员会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条上海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从事,纪委由党代表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建立腐败支持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事业 (二)组织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履行“一冈双责任”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解决校内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指控、反映等校内党组织、党员对解决办法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纪委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校和院(系)二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形式,教职员在实现学校整体目标的任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和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员工,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业务报告、年度业务计划、财务业务、教代会业务报告和其他专业业务报告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的建议处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教代会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本校有影响力的现任和退休教职员代表、知名毕业生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由学院(系)、学校部机关、直属机关、附属学校等机关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指导。 大学(本科)的设定必须是广阔的学科包容量,基本上必须涵盖多个相近的学科或相关的学科行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系)的学校目标、学校价格和学校业绩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案筹措学院的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学校定期判断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院(系)具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学业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学院(系)实施党政治联合会议制度,对学校和合作者的共同研究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始。 第二十七条学校部机关是学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行业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和信息表达。 学校部机关是专业管理委员会的可靠部门,专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制定相关政策和部门间的从业协调。 学校根据校部机关的岗位数量和职责筹措全额资金。 第二十八条直属部门包括校级研究院、直属服务部门、图书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校级研究院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建设学科高地和科学技术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条直属服务部门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研、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持的各类中心和机构。 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是支撑教育、科学研究、服务和管理等各业务层面的新闻服务和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的迅速发展和教育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 学校图书馆负责学院专业图书馆和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施英才培养战术,多次以学生为中心,具有探索知识、建设能力、培养人格的“三位一体”培养理念,对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文感情和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全面迅猛 第三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具有学籍的教育者。 学校首先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科生教育实施与通知教育相结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学生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力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从业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信息、相应的技能和做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博士课程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广阔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厚的专业信息、相应的技能和做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少数专业基本学制为五年,学生最多可在六年或七年内毕业。 取得学校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复印件和规定单位,满足毕业要求,允许毕业。 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课程的基本学制是两年半。 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实行灵活的学制,学习年限通常为3年到4年,如果得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包括休学)在6年以下。 直博生的学习年限通常为5年,如果被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包括休学)在7年以下。 通过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学位。 学校医学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教育部报告批准,调整相关专业或学科的基本学制。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科技创新、学生社区及劳动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满足要求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取得结业或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校提起诉讼,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持学校的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诚实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终身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指导等服务。 学校设立奖学金、补助金、补助金、困难补助金等形式的援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劳动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违反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或在某方面给予突出学生表彰和奖励的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解决。 第四十条学生社区是由在校学生申请,经学生社区理事会批准设立,由学校社区委员会履行备案手续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最终完成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 第四十一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参加要点领域、重要行业,参加边远、困难地区和基础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是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联的决定机关,常设机关是常任理事会。 学会代表是各院的学生以一定比例在民主推荐选举中产生的。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的业务报告; (二)审议审查委员会关于编制章程的报告 (三)审议学联主席团的业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学联的业务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学联主席团和常任代表 (六)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七)审议由各院(系)学生代表选出的常任理事会委员名单 (八)讨论和决定是学代会应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教职员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教育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等组成,实施教职员合同管理,学校根据录用合同对教职员进行年度和聘期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重新雇佣岗位、调整岗位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学校将教师和管理岗位分类设置,教师系列岗位分为教育为主型、教育科研并举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管理系列的岗位分为职员和文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科学研究和重症和教育将主型岗位教师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副教授4个等级。 以科研为主要岗位的教师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4个等级。 工程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四个等级。 实验技术类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实验者、实验者和助手实验者、实验者四个阶段。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立“荣誉讲座教授”、“讲座教授”、“特聘教授”、“特别研究员”等人才系列。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位聘任期制。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教师系列可以设立终身雇佣系列。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继续学习训练和学术假期的权利 (四)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解决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成为人的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教育计划,履行招聘合同,接受审查,完成岗位从业任务。 (三)以育人为首要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慧、身体、美等方面全面快速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别人的教育、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必须以完成价格职位的岗位任务为前提,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尊重和维持教职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的权益保护和投诉救济机制。 学校在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异成绩的教职员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科学研究等实务需要,可以采取其他雇佣形式。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得学业经费。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的筹措为辅。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责任至上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处置占有和采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录用效益,提高价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源配置以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可以持续多次快速发展理念。 学校根据教育、科研、辅助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录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国有资产录用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价值的附加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常务委员会、校长事务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施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编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大致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实施本科综合结算制度,学校根据院(系)的学业价格、学业成绩和目标任务决定综合预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施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登记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募集、捐赠项目管理和基金管理。 第八章社会服务与外部的关系 第六十一条学校利用学校资源和学校特点,自主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加强各级政府、区域、领域的信息表达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大学、校外科研机构、公司、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同建设研究基地和教育实体,建设互聘人员、共同培养学生等。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成果的反哺乳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三条学校推进国际化战术,引进国外高质量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单位相互认识、教师互访、课程相互运用、学位相互授权、共同研究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校与海外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了长时间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开设海外事业所,国外影响大,可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十五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有助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学习型社会服务的构建。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在各地区设立地区校友会,建立校友交流平台,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 发挥校友资源特点,寻求校友对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和校友多方合作。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经过校长事务会的讨论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教育部批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章程审查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通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或者学术委员会或者教代会建议,经校长事务会审议通过,开始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发生了变化。 (二)学校主办方轮流 (三)学校发生合并、个别化、更名等变化的; (四)学校运营的宗旨、战术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 (五)主办单位依法要求学校修改章程 (6)影响本章执行的其他环境或实质副本发生很大变化。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教育部批准通过后,由学校公布实施。

标题:时讯: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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