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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浙江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5 13:34: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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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建于1897年,1928年被命名为国立浙江大学。 1937年浙江大学举校迁西,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学习,1946年秋取杭州。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本科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本科转入中国科学院和其他大学,主体部分在杭州重组为几所大学,然后分别迅速发展为原来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 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所学校实现合并,成立了新的浙江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实现大学的崇高使命,学校依法自主运作,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浙江大学,英文名称是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简称浙江大学,英文简称zju .学校域名简称zju.edu。 学校法定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馀杭塘路866号,设有多校区办学。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主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学校工作使命是:重复社会主义工作方向,传达和创造知识,弘扬文化引领,服务和社会,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培养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培养国家的 第七条学校的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多次依法治疗学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育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的诉求、学校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本科专业,根据确定的学校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授予为社会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术伦理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化、效率的大体情况,自主地按照明确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务等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理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十七条学校不得依法自主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援助、捐赠的资产,不得为他挪用用于教育教育教育教育和科研活动的资产。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党政府组织和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为浙江大学的基础委员会,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积极独立地开展职工。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的首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就业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指导学校的从业。 常务委员会向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职工。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会由党委的领导责任及学校实际制定,在党委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决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关于学校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量资金录用的事项都要通过党委(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党员人数和行政、学术组织的设置,设立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的职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行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学校腐败支持廉建设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育教育、科研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免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 学务会议是解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校务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校务会议根据校长的职权和学校实际制定,在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和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党委和校长解决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学科设立学院。 学院(系)是组织实施教育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其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学院(系)快速发展计划,经学校批准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育教育、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基础教育组织和实验室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和教育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的建议,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五)提出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的计划,组织实施,制定学院(系)师资任职资格、绩效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组织实施教师考核和评定工作。 (六)在学校规定的编制内设立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就业规则和方法,实施学院(系)机构就业人员的招聘和管理 (七)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拨的运营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公共室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院(系)实行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党政府联合会议是学院(系)党政府管理的决策机构。 党政治联合会议由学院(系)党政治领导班的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大致讨论和决定大学(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学术组织体系 第三十四条学校尊重和保障各级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逐一发挥咨询、审议、评价和决定作用,维持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师生依法享受学术自由。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术组织体系在学校级及院系、学院(院系)三级设立,必要时设立学术(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关于学校学术行业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评价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几个业务小组(或专业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和重大科研计划 (二)审议本科院校的设置和调整大体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评定重要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五)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受学校委托,对其他重要学术方面的一些事项进行论证、咨询、仲裁。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科是学校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该学科行业发挥学术计划、咨询、评议、协调的作用。 院系第一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科院校实行委员会决定制度。 本科受学校委托承担以下首要责任。 (一)组织制定学科及跨学科快速发展计划、学术评价规则 (二)就学校、系及其范围内学院(系)学术的迅速发展和管理、学科的迅速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议、审查和讨论的重大学术几个事项。 (四)协调本科范围内相关学术的几个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院(系)设立学术(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校和系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事业。 学校和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各级学术组织必须遵循学术规则,维持学术独立,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管理中发挥一个作用。 第三节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报告及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法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贯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按学生召开。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实务报告,批准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大会各项决议并进行表决 (三)制定、编纂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建议,反映到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立即要求学生回答。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运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在学校制定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权利,并且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快速发展的必要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公平地获得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课和参与国内外培训学习机会 (三)在道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组织和参加各种科学技术、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了解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对学校教育、管理等相关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取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快速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补助金、勤工学等形式的补助金项目,鼓励品学和优学生,帮助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五十条学校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 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区是学生自主组织的大众团体,经学校批准设立,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毕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 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辍学、结业、退学等解决。 第五章教职员 第五十三条教师是学校运营的主体力量。 学校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育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根据不同种类分别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育职员制度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业绩优先、客观公正的报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员的生活条件和从业待遇。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员的职业道德和实绩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解除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聘任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员有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权利,并且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己职业快速发展的必要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职场招聘、福利待遇、审评、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委员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规定和采用学校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教导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规定和采用学校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以许多其他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 学校的经费来源途径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子公司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经费来源的途径,依法设立教育基金,鼓励和支持筹集事业快速发展资金的校内各部门为社会筹措资金。 第六十一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的合理运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录用效率,实现资产价值增值。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名称、专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计算管理。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学校各方面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提供服务,关注和致力于世界和平的迅速发展和人类进步面临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五条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六十六条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宣传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 第六十七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化快速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大会,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集中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新闻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取得学校新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校标、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标分为内外两次,两次之间是中英文案形的“浙江大学”,内圈下的数字“1897”代表浙江大学的创建年,校标中央展翅飞翔的“求鹰”代表浙江大学的求是创新精神。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徽在教职员和学生佩戴的问题上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教职员校徽的底色是红色,文案是白色。 本科生校徽的底色是白色,文案是红色研究生校徽的底色是橙色,文案是红色。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旗的形状是矩形,旗面中间是“浙江大学”的四个字,左上角是“求鹰”的标志。 旗面浅蓝色的底部,“求是鹰”的标志是浅蓝色,字是纯黄色。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歌是《浙江大学校歌》,马一浮作词,应尚能作曲。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5月21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在校务会议的讨论中通过,提出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章程应当立即按照程序修订 (一)章程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后,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运营的宗旨和快速发展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了变化。 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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