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北京体育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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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建于1952年,1953年举行开学典礼,原名中央体育学院,1956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学院,1993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大学。 2005年明确了作为国家“211工程”的要点建设高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工作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体育的快速发展规律。 实践“增强民族体质,弘扬体育精神,探索科学真理,引领文明进步”的学校理念和使命,继承“追求卓越”的校训,弘扬“爱国、奋斗、追求真相、创新”的校风,中国高等体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运作,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的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北京体育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是beijing sport university,英文名称是bsu。 第三条学校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新闻路48号。 经学校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主办学,依法治疗学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教师和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六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业务从事者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明确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支持学校依照章程运营。 制定管理或评价学校的方法、标准等,指导学校制定快速发展计划。 第七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尊重和保障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学校运营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运营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学习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 (三)自主开展教育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学校规模和学校实际制定和实施招生方案 (六)向被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自主明确教育活动、训练竞赛、科研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八)人才的招聘、管理和录用 (九)明确内部收入分配方法 (十)采购、管理和采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体育政策,保证学校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维持学术权威 (五)规范学校经费和资产,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六)建立监督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十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首先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留学生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明确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推进学分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定期修订,组织实施教育教育教学活动。 培养目标定位,是培养道德优良、素质全面、基本功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社会适应能力强、专业多优秀的体育人才。 第十三条学校反复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快速发展道路,加强师资建设,优化教育教育教育教育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改革,严格教育管理,不断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质量监控。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学科、专业、课程、教师教育监视和评价制度、评议学科、专业快速发展、课程建设和日常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体育及相关行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推进学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服务社会水平。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依照法律和党内法规履行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校长依法独立 学校党委结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反复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基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积极调整党委和校长之间的业务关系,支持校长的事业开展,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实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指导学校职工,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议题由常务委员会明确。 常务委员会由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向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明确。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律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 校纪委员会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就业。 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和实施学校党委的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训练、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指导、副校长分工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职工机构。 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班的成员。 根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议题的情况参加。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校长明确。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长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了职工。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在学校的以下事务决定之前,应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育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育计划草案、招生标准和方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方法、学术评价、纠纷解决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章、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育、科研成果奖 (二)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招聘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种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育、科研奖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作出以下决定之前,必须向学术委员会通报,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球性、重大的迅速发展计划和迅速的发展战术 (二)学校预算结算中的教育、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和采用 (三)教育、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采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工作,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委托,接受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进行调查,裁定学术纠纷。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通常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选择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次。 学术委员会为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数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有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分科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的章程。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授权等业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获得学士学位的人的名单; (二)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告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决定通过硕士、博士学位名单 (四)做出取消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承认、取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数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事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立足体育,服务社会,设立全民运动指导委员会、训练竞争委员会,是全面指导学校运动训练、体育比赛、大众体育、全民运动志愿者活动的管理机构。 全民运动指导委员会根据中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根本任务,积极参与国家关于全民运动和体质健康的政策研究和科技攻关事业。 广泛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提高师生健康水平和健身指导技能的师生积极参与全民运动志愿者活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训练竞争委员会根据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定学校竞技体育快速发展计划和体育比赛、代表队以及优秀运动队训练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统筹协调指导全校运动训练、体育比赛、运动队建设和训练基地快速发展的监督管理学校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实施方法。 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玩法向学校员工提出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建议 (七)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学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员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工机构。 本科按照学校的规定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学校学生会组织的业务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三)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其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组织。 各小组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机构和服务机构等,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和调整本科院校,保障本科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学校依法进行本科院校的管理和判断。 第二十七条本科院校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二)根据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院系实际制定院系快速发展计划和业务计划 (三)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育训练活动、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指导学生就业创业 (六)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院系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七)制定内部就业规则 (八)计划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采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院院长和系主任按照党政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由校长任命。 学院院长和系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九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教职员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员公开招聘制度(国家政策安排、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高级任命、相关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 公开募集德才兼备的使用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偏好的大体。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认证、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者实施岗位聘任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录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各类人员录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除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荣誉称号 (四)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快速发展和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向学校员工建议 (六)对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遵守职业道德,成为人的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 (四)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员权利的申诉、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教职员的正当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七条兼任教授、访问学者、培训教师、博士后等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援助。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籍的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除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到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3)德智体美方面全面迅速发展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6)了解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向教育训练活动和管理、校园文化、物流服务、校园安全等员工提出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 (三)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设立学生索赔委员会,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当申辩、索赔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制度,帮助学习生活中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健康成长所需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为学校争取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违法、违反纪律的学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解决、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教育者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经费、资产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运营经费以主办者的投入为主,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价格,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积极开拓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各方面事业快速发展资金的筹措。 学校依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同学会、教育基金会等,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捐赠,积极开拓学校的经费来源途径,筹集事业的迅速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为社会筹措教育、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度,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业务实施校长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完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定期检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多次勤奋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录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学校根据定期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的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录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学校及学校密切相关的名誉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章校友和社会 第五十条毕业生包括下列人 (一)在学校学习,取得过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 (二)被学校录用并在学校工作过的人; (三)享受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 设立负责学校毕业生工作的专业机构,关心和支持毕业生的迅速发展,促进毕业生之间、毕业生和学校之间、毕业生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北京体育大学校友会是毕业生依法自发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的员工,为校友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单独或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公司法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的学校依法与社会合作工作,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和社会的合作进步 第五十二条学校立足体育,面向社会,开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的运动训练和全民运动普及事业,传达提高公众体育素养和身体素质的体育健身文化,在弘扬体育之前文化传入 第五十三条学校附设竞技体育学校和附属中等体育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为国家体育事业培养后备人才。 五十四条学校可以授予有助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优秀人士荣誉称号,依法授予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学校加快国际化进程,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五十六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未经校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五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学校纹章杂志和学校徽章。 学校的标志是圆形的,由标志和英语学校名称组成。 标志是大写字母“s”的进化体。 学校徽章上有写着中文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和徽章。 其中教职员穿的长方形批是红底白字,学生穿的长方形批是白底红字。 圆形徽章直径约15厘米,浅灰色底部有红色标志,黑色校名。 第五十八条学校校旗中央印有学校标志和中英语学校名称,有两种形式:纯白底配置红色标志、黑色学校名称。 红底加白色标志,白色学校名。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校歌是“追求卓越”。 第六十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1月1日。 第十章附则 61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事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布,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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