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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央音乐学院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3 05:04: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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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原本于1940年在重庆青木关成立,抗战胜利后,复员到南京的国立音乐院。 1949年在天津,国立音乐学院(包括幼年班)、东北鲁迅文艺学校音工团、华北大学文艺学校音乐系、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音乐系、上海、香港两地分开的中华音乐院等音乐教育机构合并组成,同年年末正式成为现在名称。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燕京大音乐系合并。 1958年从天津搬到了北京的现在所在地。 1960年明确为国家要点高等学校,1999年被列入国家“211工程”要点建设学校。 学校原属于文化部,2000年转入教育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照学校法律运营,实现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中央音乐学院,英文名称是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简称ccom的网址是ccom.edu 第三条学校设有主校区、东校区和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校区,法定学校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艺术大学,是独立非营利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院的个别化、合并、更名及终止,须经主办单位批准。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学校运营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免除学校负责人,支持学校依法运营,不受外部非法干涉。 第五条学校的第一种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权,接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学校活动。 第六条学校以音乐和舞蹈学科为主体,包括器乐表演、声乐表演、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音乐教育、音乐艺术管理、音乐科学技术和应用等学科方向。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八条学校多次提高精锐、国际化和德艺双馨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专业音乐人才,推进国民音乐教育和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始终保持世界一流音乐学院的运营水平。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学校具有下列学术功能,由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决定 (一)规划学科建设,明确学科布局,修订学科设置,调整专业方向。 (二)明确培养目标和学术标准 (三)明确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案 (四)制定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计划。 第十条学校具有下列教育和科研任务,由教育机构和教育辅助、科研、对外交流等行政职能部门实施 (一)制定教育方案,选择教材,组织实施教育和艺术实践活动 (二)建立教育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教育质量 (三)组织实施科研和学术活动申报、评选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学校各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具有以下行政职能,由校长事务会领导作出民主决定,关于“三重一大”问题提出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研究决定。 (一)建立机构设置和人员名额; (二)选择教职员,评价职务等级,制定报酬方案,决定收入分配 (三)开展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的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学校运营项目 (四)制定校园计划,编制财务预结算,明确各类收款标准 (五)批准各种行政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具有下列行政管理任务,由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组织实施 (一)执行教职员的任职和管理 (二)采用和管理国家提供的财产、资金、捐赠资产和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三)学校无形资产的采用和管理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校园卫生和安全员工。 第三章成员 第十三条学校的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员。 学校多次以人为本,尊重、维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学校成员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共同努力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学生是指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入学资格,取得有学籍的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采用学校教育资源,完成学校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公平申请各种奖助学金,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 (五)有权就不合理的解决和行为提出申诉 (六)有权申请退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祖国,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3)努力学习,尊敬老师,遵守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爱护学校财产,维持校园环境 (五)维护学校荣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接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对没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培养合同明确。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职工等组成,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录用合同约定,享受报酬、医疗、假期、保险等待遇 (二)根据就业需求和规定合理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和国内外访问学、培训等机会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有权就不合理的解决和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祖国,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3)努力工作,尽责,成为人的师表,教育人 (四)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爱护学校财产,维持校园环境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 (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员设置各类岗位,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任)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职员制和岗位录用(任用)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任)制度 (四)职工实行工人技能等级录用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实施公开招聘、竞争招募上岗和审查奖惩制度的年度审查和聘期审查结果对违反继续录用、解聘、晋升、奖励作为依据的学业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施教职员权利保护和投诉机制,按照受理投诉、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解决教职员的投诉,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外籍教授、外勤归任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培训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政策规定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援助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有书记、副书记、委员,任期均为五年。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的指导责任第一: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反复办学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依法治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2)研究决策学校的运营指导方针和快速发展战术 (三)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量资金录用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中层干部的任免 (六)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结算、预算外大额资金录用 (七)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八)指导统一战线的员工,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的章程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九)指导教职员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共青团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大众团体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法律及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办,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根据员工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员以外的学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议题是在党委书记征求院长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明确的。 校董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服从《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致决定。 研究机构的设置和干部的任免时,只有2/3的成员出席才能举办。 决议中赞成票超过出席人数的1/2以上是有效的。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中央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事业,建立腐败处罚和预防体系,协调腐败事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根据简化、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大体,设立职工机构和基础组织,配置职工。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有关学校整体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定开展咨询和监督工作。 校务委员会设立1名主任,党委书记担任的3名副主任由校长组成,党委副书记和教师代表担任的顾问委员由前任校长组成,党委书记担任的委员由学校各部门的党政治正职、教代会议长、学生会议长组成。 秘书长由党委主管副书记兼任副秘书长由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看会议复印件扩大会议参加者。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业务。 设有数名学校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解决校务。 第三十二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行政决策议事机构,参加成员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根据议题的情况参加。 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召集主持。 请校长办公室讨论审定议题,主管部门或主管学校报告情况,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和方案,校长可以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决定。 主席事务会的决定和参加者的意见填写议事录,会议后形成议事录各发行相关部门。 会议决议由分管学校领导组织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校长办公室负责审计和举办,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校长事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教职员编制方案; (二)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就业计划,批准各种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术管理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利 (四)研究决策学科建设、教育和科研、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人事、物流、安全等有关员工的重要问题 (六)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案,审查年度经费结算报告。 (七)研究决策学校的其他重要工作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职权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 (一)审议学校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计划和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选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和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奖项目的校内奖励 (四)评定各类自主立项的科研、艺术实践项目和学术活动 (五)审议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教育方案和课程的设定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方法,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者、人才选拔培养计划者 (七)认定学术评价、争端解决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认定重大教育事故的解决意见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部委章程 (九)审议与学校学术快速发展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作用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民主选举产生,向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批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和院系的教育机关和相关教育管理机关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负责人和高级教授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 (一)研究决策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取消以及学位争议的解决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计划 (四)解决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音乐教育的特殊规则设立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以下简称附属中),对强调音乐才能的青少年进行早期的专业培养。 附属作为学校二级管理机关,按照学校的规定和授权实施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教育部门实施学校、系(包括二级学院和附属中)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学校统一管理全校教育和科学研究,各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教育要求,组织实施教育、科学研究和艺术实践活动。 学校教育和科研管理功能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系(院、中)级教育机关实行党政治联合会议、行政事务会议制度。 党政府联合会议决定本部门的“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行政事务会议决定本部门的日常教育、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按有关法律、规则生成和开展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财务和校园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财务和校园管理工作为教育和科研提供服务,为满足学校的运营需要建立完整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四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采用,依法被确认为国家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向学校筹措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法律确认为国家的所有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运营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价格。 学校积极扩大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事业迅速发展筹资。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新闻公开制度。 建立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采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施“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采购、配置、录用、处分等管理制度。 学校维护资产安全,特别保留有历史价值的文物、乐器等,防止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价值的附加值。 第四十九条学校校园按照校园功能划分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艺术实践、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 学校依法制定和实施校园基本建设计划,充分考虑校园持续快速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保护古建、名木古树、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人文校园、智能校园、生态校园、。 第六章校友与社会、校训、校标与校庆日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在学校学习或就业的教师和学生员工,以及获得学校名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人。 毕业生要遵守中央音乐学院校友会的关系规则,支持本校建设的迅速发展,维护本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无偿捐赠和捐赠社会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和个人有权自愿处置的合法财产由本校和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则规定。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校训是“勤奋、求真、团结、进取”。 第五十四条学校标志由学校纹章志、中文名称、英语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1月1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快速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五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应当经过校长事务会、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审定,由学校教代会审议,由校长颁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编制修改,由十名以上学校教代会代表联名提出对具体条款的意见或建议,并作为建议提交教代会给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 在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上讨论决定后实施编辑。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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