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外交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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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外交学院经过周恩来同志的倡议,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毛泽东同志的批准,于1955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1958年8月1日,外交学院更名为国际关系学院。 1960年10月22日,被教育部列为全国要点高等学校之一。 1961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名称恢复为外交学院。 年7月,外交部、教育部决定建设外交学院。 外交学院是外交部唯一的直属高校。 学校以服务中海外交事业为宗旨,继承外交特色鲜明、外语特点突出的学校理念,周恩来同志为外交员提出的“把握角度、把握政策、精通业务、严守纪律”16字方针 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高层次外交外事人才,努力实现一流教师、一流学科、一流理念。 创立以来,学校培养了许多外交外事和其他领域的优秀人才,为中国外交事业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中海外交官的摇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外交学院,周恩来同志亲笔写的英文名称是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 .网址是cfau.edu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学校所在地是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现有的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学校的场所。 第四条外交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外交部主管,外交部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运营,指导学校的运营方向,任命学校第一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监督、审查和判断学校的运营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资金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外交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开展教育、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比例,录用学生 (四)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五)招聘、录用、管理人才,根据实际要求明确教育、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六)采购、管理和采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努力提高教育和科研质量 (三)接受举办者和联合建设者的指导、监督、判断和评价,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六)合法合理地采用学业经费,提高资金采用效益 (七)确保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反复小规模、高水平、外交特色鲜明的学校运营方向,以本科教育为基础,迅速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的第一种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服务社会和中海外交事业,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国内外外交官和国家公务员等外交、外事业务训练等事业,努力成为培养中海外交人才队伍的重要基地。 第十条学校重视国际关系和中海外交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努力积极参与“双轨道”外交和公共外交,成为服务中海外交的重要智囊团和对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和相关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者活动、劳动助学、学生社区及娱乐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学习国内外深造和交流的机会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 (五)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了解学校的迅速发展、改革以及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四)按规定支付学费和有关费用 (五)爱护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让学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制度,设立奖学金、补助金、补助金贷款、劳动补助金等奖励和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建立社区,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构,设立学生索赔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学生索赔,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在学校训练、在职学习等无学籍教育者,根据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教职员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组成。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职工责任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进修、训练等机会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位的审查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就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定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实现教育人、管理人、服务育人 (四)是人的师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学校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编制数量,结合学校的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劳动岗位。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务审查和岗位录用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岗位录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法律制定的有关制度,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几乎定期审查录用的教职员,审查结果作为其继续录用、晋升、奖惩、解聘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在教育教育教育、科研、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优秀的,学校鼓励。 教职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命令纠正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审查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以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学校尊重和维持教职员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健全教职员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重视教职员的福利待遇,逐步健全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报酬体系。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关心、提供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兼任教授、车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相应的教育、科研活动期间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援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多次进行党委领导、校长责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多次依法治疗学校,多次以师生为基础,尊重学术自由。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统一指导学校职工,对重大事项执行“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实务。 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中国的 (二)讨论决策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多次党管理干部大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 做好干部工作 (四)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发言权。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所)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九)指导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结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反复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重大几个事项的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量资金的录用等“三重一大”问题,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积极调整党委和校长之间的业务关系,支持校长开展事业。 第三十五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办党委,党委是党委的组成人员。 非党委学校领导、纪委书记、党事务主任、校长室主任根据需要列席。 党委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外交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的工作,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三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党委的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工作。 校长由学校主办者依照法规任免。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业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年度就业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录用的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学校为特色,创造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事业。 (七)搞好学校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组织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第一项研究提出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执行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解决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主办,通常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学校经营主任是固定列席者。 议题涉及有关部门和部门的,可以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只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主席必须在广泛听取参加者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研究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室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外交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是全教职员在学校党委指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依法保障和支持教职员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敦促有关机构执行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和建议。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5)审议上次(届)教代会提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价民主评议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规定的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现任教职员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各届任期五年,可以选择连任,届满必须进行改选。 教职员代表大会应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和表决对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的通过者有效。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学术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功能。 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1)探讨相关学校迅速发展的重大学术问题,不定期探讨学校未来科研的迅速发展方向、行业及战术布局等,为学校的决定提供积极的咨询和建议。 (二)研究学校长时间的科研计划,对学校年度的科研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学校级科研项目、出版资助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监督其具体实施 (四)参与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组织学校科研成果的评定工作。 评议重要的学术论文、专业书籍和教材,推荐校内科研成果参加省部级以上评奖 (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和纪律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六)受校长委托,就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讨论决策和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事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做出授予审查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明确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三)研究和解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方法,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审定硕士生、博士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 (六)研究和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计划,提交校长事务会批准 (七)讨论其他学位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1名主席,1-2名副主席,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首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审查教育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科教育计划、专业建设计划和课程建设计划,审议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积极推进教育文案和课程的快速发展 (3)结合宏观监视教育质量、教育部本科教育工作判断、完整学校各教育判断工作,包括本科专业教育判断、本科课程判断、实验实践教学判断、毕业论文质量判断等。 (四)提高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探讨科学高效的课堂教学模式,指导推进教育探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的开展 (五)推进课程建设,完成学校级精品课程的立项批准、检查、检查和判断 (六)推进教育和教育管理改革,完成对学校一级教育、教育管理等改革项目的立项审查、检查、检查和判断 (七)推进教材建设,做好教材规划、选择、审定和判断等工作 (八)探讨决策及其他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决定的重要事项。 教育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第四十五条外交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学校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出。 第四十六条各民主党派和集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和外界共同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利责任由学校和合作者协商。 第五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立和调整院(系、部、所)等教育科研机构。 医院(系、部、所)作为人才培养、科研、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各院(系、部、所)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本部门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 各院(院系所)的党总支部(党支部)根据实务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院(系、部、所)设院长(主任) 1人,副院长(副主任)1-3人。 院长(主任)是院(系、部、所)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 院(系、部、所)的首要作用是: (一)制定该部门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改革 (三)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录用人员 (四)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案,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本部门采用的学校生产,负责本部门教职员的业绩评价、奖励等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各院(系、部、所)实施党政治联合会议制度,就本部门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协商决定。 党政治联合会议是各院(系、部、所)的最高决策机构,通常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主持,成员由本部门的党政治班成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为了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学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了独立建设的研究所(中心)等研究机构。 独立建设的研究机构与院(系、部、所)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财务、资产和物流 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采用、依法被确认为国家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筹措到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其他法律确认学校占有、采用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产,比较有效地利用,提高资源的采用效益,依法劫持学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不受破坏、流失。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施预算管理,编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大致预算,将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建立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财务预算,防止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从事、生活提供高质量、安全、方便的物流保障服务。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学校多次为社会服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为国家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学研究院、社会团体、领域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 第六十五条学校推进国际化进程,依法自主开展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各方面、多方面、广泛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利用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共同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战术部署,宣传中文国际教育,传达中华文化。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 外交学院理事会由外交部和下属、驻外公馆、关心和支持中海外交外事教育事业的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业事业负责人、国内外知名人士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监督和咨询机构。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外交学院校友包括在外交学院学习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头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毕业生的联系,定期向毕业生通报学校的迅速发展情况。 第八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旗是长方形的旗帜,蓝色白色的字,周恩来同志写的“外交学院”四个字位于旗帜的中央。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徽是由和平鸽、地球经线、书和学校名称的英语组成的圆形图案。 地球经线位于图案的中心,代表立足祖国、放眼世界的学业方针。 和平鸽象征着我国一贯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打开的书的寓意是用知识奉献祖国外交事业。 校徽外环的上部顺时针排列着周恩来同志题为“外交学院”的文字,下部有“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的文字,逆时针排列着。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9月10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由党委讨论审定,经外交部批准,报告教育部批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有关文件制定或者废除。 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外交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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