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实验室从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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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靠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育或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育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根据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需要和可能性,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统一计划,合理设置。 要使建设设施、仪器设备、技术团队和科学管理协调迅速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育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部署实验指导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要吸收科学和教育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文案,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使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学风,分解严格的科学态度和问题,培养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事业。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实务环境,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育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修理、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健全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事业。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职工各项规范,加强职工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快速发展方向和充实的实验教育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从业要求的住宅、设施和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成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员工
(五)有科学的就业规范和完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取消,必须得到学校的正式批准。 依靠高等学校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要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取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和快速发展计划必须纳入学校和事业总体快速发展计划,考虑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设立条件、论证、实施、监督、竣工、检查、效益评价等“项目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计划进行。 其中住宅、设施和大型设备必须根据计划的方案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 通常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 员工配置和结构调整必须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 必须从教育事业费、建设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减去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时,必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高等学校必须积极申请建设开放型的国家要点实验室、要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学校之间的联合,共同建设专业实验室或者中心实验室。 也可以与工厂公司、科研机构合作,引进外资,利用海外先进技术设备,设立对外开放实验室。
第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员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的业务。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建立或明确主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行政机构(处、科)。 本组织的首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系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业务的实际,制定本规章的实施方法
(二)检查促使各实验室完成各项业务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运行经费,进行投资效益判断。
(四)完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包括实验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状况审查判断制度在内的实验室员工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录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采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与人事部门一起进行实验室人员的名额、岗位训练、考核、奖惩、晋升职务的评定工作。
规模大的大学在一级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和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分阶段实施以学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 规模大、教师和技术能力强的高中还可以实施学校、学部、教室的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责任制。 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业务。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实验室业务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高级仪器设备配置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必须搞好职工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职工。 要比较高温、低温、辐射、病原菌、毒性、激光、粉尘、超清洁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技术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被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必须停止录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执行管理工作。 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录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事故防止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消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消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学委员会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采用。
第二十九条要点高等学校综合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对外发放公证数据时,必须依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业务首先根据高校所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实验室检查后,组织部委所属的大学实验室,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的地方大学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必须定期审查实验室员工的工作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必须实施科学管理,完善各管理规章制度。 必须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记录、统计和拆除实验室工作人员、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新闻,立即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应当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判断制度。 高等学校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判断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开展判断工作。 判断结果作为明确各高等学校运营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必须有高度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强的相应专业讲师(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学校是一级及基础科目的实验室,必须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都由学校聘任或者任命的国家、部门或者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者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首要责任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指导和组织价格地规章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业务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指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员工,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员工的培训和评价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开展实验室业务检查、总结、评价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员工包括从事实验室员工的教师、研究者、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 各类人员需要确定的职责分工。 要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合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必须参照在校学生人数、不同类型的学校实验教育、科研工作量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换算后明确。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移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职类的职工,可以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8 )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职类职工的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根据严格的工作记录制度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职工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职工目标,依照国家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职工职责相关条例的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明确。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等级晋升业务,根据实验室的业务优势和本人的业务业绩,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室员工的检查、评价活动。 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失业和职工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章,结合本校的现实情况,制定各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就业暂行条例》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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