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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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设和管理各种临床教学基地,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育基地分为附属医院、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
第三条承担一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
第四条高等医学大学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育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从业水平是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首要教育任务是临床理论教育、临床研修、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按照全国医院的等级标准,本科大学的附属医院必须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的病床总数必须在在校学生人数和病床数的1:0.5的比例以上。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和职工1:1.7的比例发放。 学校以教职员和学生的1:6-7比例配置附属医院的教学编制。
第八条附属医院必须保证对教育病种的需求,内、外、妇女、儿童各病房(区)设置2-4张教育病床,在不影响教育需要病种患者的危重患者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尽量调整病房的病种,适合教育
第三章教育医院
第九条高等医学大学的教育医院(以下简称“教育医院”)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大学建立稳定教育合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是高等医学大学
第十条教育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按照全国医院的等级标准,教育医院必须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医院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程讲授、实习指导、教学查房实施、学生编写病历、组织病案讨论、审查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高等医学大学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接受学生临床实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过学校和医院的协商,与高等医学大学建立稳定的教育合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着高等医学大学部分学生的临床研修、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的任务。
实习医院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第十四条实习医院教师必须胜任毕业实习指导、教学查房实施、学生写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业务。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附属医院、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多次教育育人,培养学生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多次理论上结合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集体观念教育,确保教育质量。
三类医院都要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指导,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在三类医院负责教育的医务人员要在道德修养、医德医风、业务研究、尊重同道、团结合作各方面做好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附属医院直接隶属于高等医学大学的指导和管理,完成教育任务,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大学,各有关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条件和水平良好的教育医院作为附属医院,而不改变改建或原有的指导体制和经费途径。
对于目前不符合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该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进行充实的完善、期限内的改善或调整。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费、建设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主管部、委员会或学校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卫生主管部门处理附属医院建设和快速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常规教育仪器设备和学生每人8-10平方米计算的教育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通常必须实行院系、院为一体的管理体制。 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学校任命。 附属医院没有专业的教育管理处、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育管理干部医学大学临床各科及医术各科教室设在附属医院内,各教室主任必须兼任临床科或医术科主任。
第二十条附属医院可以根据教育情况,向具有各级医疗卫生作用的人员评定或者报告相应的教育作用。
第二十一条非高等医学大学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管理、作用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指导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为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来所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支持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监督和检查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由一家医院的领导负责教育工作,井设立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育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的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可以张贴教育医院或者实习医院的医院卡,在国内外交流中采用这个称号。
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留下优秀的毕业生。
教育医院经过国家政策赋予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金、教师培养和学校享受教育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必须把教育工作纳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复印件医院的收入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及教育管理者的教育补助金。
学校对在教育医院承担教育任务的教师要根据应聘期间的教育能力和临床教育情况审查和提升兼职教育的作用。
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育者有权在高等医学大学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合作,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参与高等医学大学有关科室组织教材和实习指导的编制,评定优秀教师,有权获得相关教材和教育资料的教育医院教师可以休教育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大学高级主管部门定期支付学校专业实习经费,以教育补助费的形式统一支付教育医院,购买通常常用的教育仪器、设备,学校根据标准向教育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大学要对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育工作者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大学有责任以多种形式对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训练、教育和医疗指导,安排特别讲座、示范性教育查房和教育交流活动,帮助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育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必须建设必要的教育专业用房(教育医院按每个学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个学生2.5平方米计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大学的高级主管部门处理,教育医院或实际 教育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育、学生生活用的房间是教育专用的。
现有教育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必须设法补充。
第六章第三类医院的检定同意
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表《全国高等医学大学附属医院名单》、《全国高等医学大学教育医院名单》。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大学附属医院和教育医院审定工作组。 有关部委参加其管辖的高等学校所在地的职工小组。 员工组的职责是:
第三十条教育医院应当与合作的高等医学大学首先签署正式协议,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 解除协议也必须履行同样的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各专业,基本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大学和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大学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处理。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粗略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记载的临床研修是指临床课程教学中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首要目的的临床注意和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在的课间研修和集中研修等教育形式。 毕业实习是以培养临床医生为目的的各专业,指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训练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是与专业实习以外的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临床实践教育,是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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