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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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员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从业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方法。 这是一项长时间的工作,必须切实做。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事业,应该有助于加强教师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任专家、外教,必须以我为主,根据需要聘任,选择性聘任,保证质量,用其所长,重视实效的大体。 工作中必须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录用,中国国内教师可以承担的教育和科研任务通常不聘请专家、外教负责。
第四条高等学校必须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业知识,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另外要积极做很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家、外教的录用
第五条聘用不同的专家、外教,必要时,必须把握不同的大体。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学研究为主。 必须逐步扩大这种专家的录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包括外语短教室)的专家、外教除了语言实践课(包括听写等)可以面对学生的课程外,还必须首先用于教师的培养和教材的制作。 除了国家设立的外国研修部,基本上邀请专家、外国教师,没有承担我的相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训练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信息、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必须首先为我中、青年和研究生教授课程的一部分复印件,或者进行讲座和讨论。 大学要安排教师关于专家外教的文案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分解,加强对学员的诱惑。 这样的专家通常不面对本科生的课程。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情报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配备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同讨论相关学术问题,通常不向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授。
第十条各部门、各部门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民间团体、大学签订的协议,其教育任务基本如上执行。
第三章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受雇对象希望对中国友好,与我合作,业务水平高,符合我的需要,健康。
第十二条受雇对象为专家,必须有3~5年以上的教育和科研经验,其中长时间文教专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务和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务,在该学术行业具有一定
第十三条录用对象为普通语言外籍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语言教育专业训练,有一定的语言教育经验。
第四章聘请专家、外教大学的条件
第十四条大学领导中有专家、外教工作者。
第十五条设立专家、负责外教业务的职能机构,配备受过政治和外事业务训练的专职员工。
第十六条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十七条具有专家、外教所需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的住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 大学所在地必须是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非开放地区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批准后录用。
第五章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查大致
第十八条聘请专家、外教,根据大学所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对第一次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大学有所属关系,大学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委员会)属于大学,部(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合作按照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实地审查的地方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部合作按照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实地审查
第二十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大学,每年9月初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专家、外教计划,证明各专家聘请专家、外教的目的、来华事业的性质、来华人数、在中国的事业期限等。 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大学年级录取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大学认真审查拟录用的专家、外教条件,对拟录用的专家、外教,根据大学所属关系,将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录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其所属大学外籍教师员工的指导,认真研究专家、外教员工的优势,加强计划性,进入领域的业务指导和利益判断。
北京高等学校的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所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部委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局负责。 其他地区高等学校的专家、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大学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当地外教密切合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23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大学在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与地方外办、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第二十四条大学专家、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学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的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来我大学教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专家、外教必须与大学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复印件必须包括聘用人员的开始日期、每周上课时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 合同中规定的专家、外教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不得干涉中国内部事务、进行传教,必须确定录用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要求以及录用者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 学校必须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学负责专家、外教从事的指导和功能部门,要求专家、外教介绍中国的情况和中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专家、外教的推进事业以加强相互理解和友好为目的,在实践中必须灵活。
第二十七条专家、外教在政治上故意对我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政治问题时,必须正面阐述、反驳我的观点,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情况解决。
第二十八条大学教务部门负责专家、外教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家、外教所在的院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育业务的日常管理:
(1)安排政治、业务强的中方教师担任专家、外教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育,学校专家。
(2)应采用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育采用的教材(包括参考、电影及其他资料)原文教材,严格审定思想政治复印件。 美化资本主义制度,不使用宣传民主社会主义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三)建立对专家、外教的课程制度,定期检查其教育态度和效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判断,提高录用效益。
第三十条大学各级领导自主从事专家、外教工作,鼓励相关教师和他们多接触,交朋友,积极关心和处理专家、外教在教育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中国教师和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 专家、外教教育方面的意见,应当由本科、教室或合作教师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我的大学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 大学对专家、外教可以收到不附加条件的赠书,攻击我国政府,恶意诋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复印件的图书,必须拒绝接受,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大学要认真加强专家、外教赠阅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家、外教和我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以我的重点科研项目为主。 合作科学研究必须加强保密工作,加强有关科研资料和计算机的采用管理,严防泄露。
第三十三条对在中国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对外教应给予奖励的合同不履行、教育效果差、态度差的外籍教师,学校必须立即提出批评、教育的多次不改者,按照合同规定解聘 解聘专家、外教,学校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机构,不得重新录用。
第三十四条大学应当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专家、外教在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中国政府散布攻击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中国内政。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布教活动和宗教推广,不得以教育名义向我的学生分发宗教书籍和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三十五条专家、外教不得从事与教育无关的社会事业。 与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如采访、商业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专家、外教在报名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社会和学生进行违反我的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学技术秘密、特殊生物资源和规定的调查。 特别的用户可以在得到批准后进行。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以及与有关部门批准,超过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批准,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除高等学校外,其他各级学校通常不聘请外国教师到学校任教,特别需要的情况也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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