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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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持法律、法规和规则的严格性,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书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明书,是指省政府统一印刷、省政府法制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领取《行政执法证》。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亲自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本厅机关正式在职、直接承担教育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五条大厅指导及法制、监察部门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领取行政执法证书的,必须接受行政执法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后,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书。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书仅限于持有人本人,不得借用、篡改和损坏。 持有人离开本厅或者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收回行政执法证明书,返还省政府的法制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明书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大厅政策法规所报告,政策法规所报告省政府法制造成的声明无效化,申请重新发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书每年由厅政策法规所统一送达省政府法制进行年审登记,未登记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书无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失暂时保留行政执法证明书解决的,大厅政策法规所立即征收其行政执法证明书。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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