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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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课程负担过重是困扰基础教育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问题,是能否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树立和落实科学快速发展观,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目前已切实承担中小学生的过度课程负担
一、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多次以人为本,以培养理想、道德、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教育的根本目标,将道德、知识、能力统一纳入学生评价体系,用科学的评价体系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各级中小学要建立教育以培养人为主体,以学生为主体,树立人人成才的观念,真正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材料教育,对所有学生负责,帮助所有学生成才。 为了学生的迅速发展,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成才,一切都动员和依赖学生内在的积极性,按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规律组织教育教育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责,把减轻中小学生超重课程负担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县(区)教育部门不能把升学率作为学校运营水平评价和奖惩的唯一标准。 省级示范中小学和省级要点中学要做减负业务的表率,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学校不得升为省级示范中小学和省级要点中学。
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中小学严格管理学生的课程负担量,提高课程效率和质量。 学校不能随便增加上课的门类、难度和上课时间。 小学1、2年级不要留下课外作业,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量请控制在1小时以内(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为基准),中学1、2年级的课外作业量请控制在1.5小时以内。 不要随便提前复习考试时间,延长学生的上课时间。 小学生每天不得超过六个小时。 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 停课各种补习班、培优班、要点班、实验班。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学段均不得组织和举办各类学科竞赛。 高中的文理分科只能是高三学生,不能提前分科。
四、加强师德建设。 教师是人的师表,要教育人,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性。 对于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必须热情地进行指导和解答,但不要用收钱的方法和改变形式收钱的方法对学生进行集体补习。
五、建立和完善招生考试制度。 要加快招生考试文案改革,强调学习能力测试。 公立学校必须多次在义务教育阶段免除附近的入学考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形式的升学考试,不得将各种奖励证书与入学联系起来。 各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各种形式互相争夺学生来源,不得随便扩大招生人数,扩大班级金额。 普通高校招生要实施“阳光工程”,努力公开、公平、公正,招生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中小学生用书管理。 按照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本目录》选择教材,同一门课只能选择一本教科书,不得向学生组织、推荐习题集、练习本等报考资料。 任何部门、团体、学校和个人不得胡乱编辑、乱分发教育辅助资料,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本、习题集、考试卷和课外读物。 学校在每学期入学报告时要公示教材的选择情况,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七、各级教育部门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为减轻中小学学生过度的课程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着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的快速发展。 在减轻课程负担方面,需要注意加强艺术、体育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和区域性文体活动,开展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 学校要在课余时间和假日向学生开放各种教育资源,开拓学生活动空之间,促进学生的全面快速发展。 社区要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丰富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
八、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和家长的推进教育事业。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减轻中小学生过度的课程负担作为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推进和普及活动,通过家长学校的举办、家长会的召开、教师的家庭访问等形式,向家长推进负面目的、意义和要求。 新闻、广播、电视等信息媒体要广泛普及中小学生的负面意义,赢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在扩大推进方面,严格规范推进行为,禁止各学校公布学生高考、中考成绩和名次,挂横幅,喜报发表合格、网上人数,推进高考和中考成绩,不可炒。
九、教育部门要对社会力量学校或个人学校的运营进行严格的承认和规范管理,对社会进行的补习班、文化私塾等进行专业的管理,杜绝社会上对学生进行补习的现象。 学校不得为补习提供场地或出租,不得禁止本校教师在社会上参加补习。
十、建立比较有效的监督机制。 教育监督部门要把负面业务作为监督业务的重要复印件,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员要在切片包装学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中小学的负面专业检查。 要积极支持社会各界对减轻学生负担进行监督。 设置“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和监护人的投诉。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减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违反减负规定的行为和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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