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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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赖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变,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现代化建设中应用的新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宣传应用现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科学成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说明新产品、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在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我市的宣传应用和快速发展已经在吸收科技成果或消化、海外先进技术的过程中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获得了重大的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
(三)对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发、资源开发利用、以前传来的技术复兴和公司技术改造使用新技术、新技术创造性地做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事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虽然还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实有很高的科学水平和很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五条重庆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对我市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进步项目,可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特等奖,其奖金金额高于一等奖。
市人民政府授予获得特等奖的最高功臣“为重庆市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称号,并授予不重复的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审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审查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社会力量注册成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尖端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优秀的科学技术人员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者。
第十一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明确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授予有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体。
前项所说的重要科学发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查明;
(二)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三)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
第十二条重庆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技知识产品、技术、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体。
前项所称重要的技术发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人还没有发明或者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利益。
第十三条重庆市科技进步奖在利用先进科技成果的宣传应用和高新技术改造之前传到产业,在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授予做出以下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宣传实施的现有科技成果中,进行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前传给产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5)在决定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研项目中,研究结论被录用部门采用,实践效果显著的决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十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 审查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学技术强调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以下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机构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推荐机构和个体在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和说明资料,提出奖励分类、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推荐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审查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审查规则评议奖励候选人或组织,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奖励分类和等级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审查委员会的建议,作出了获奖者名单、奖励类别、等级的决议。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审查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公告编制的决议,公告后30天内由无异议的新闻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一条各年度审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重庆市科学强调贡献奖并由市长签名,颁发证书和奖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名,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其他类别的奖金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占他人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非法手段骗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后,取消奖励,回收奖金,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没有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社会力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征收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审查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虚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受到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者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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