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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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军政军民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规定,
第二条全民国防教育(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启发公民自主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各项国防义务的。
第三条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所有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必须接受国防教育。
第四条国防教育必须贯彻长时间、稳定、比较有效和迅速发展的方针,将经常教育与集中推进相结合,要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大体上,采用多种形式和做法进行地产性地进行。
第五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教育复印件和形式
第六条国防教育分为要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公司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员、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专科学校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要点教育。 中小学、小学学生和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七条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必须理解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学习有关国防的基本常识。 要点接受教育的对象还必须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国防知识。
国防教育必须结合国情教育、形势教育和近代、现代史教育进行。
第八条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的优势,在计划、层次、多渠道采取多种形式。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公司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和政治学习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现役军人、民兵预备投入员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接受国防教育。
(3)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开展军事训练的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以军事训练为第一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的其他学校必须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的事业计划,并结合教育活动进行。
(四)初级中学和小学必须把国防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复印件,结合各学科的教育和课外活动进行。
(五)对其他公民必须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拥护军队、热爱人民的活动、重大节日和纪念活动。
第九条各地通过举办军人家庭服务中心、军地两使用者介绍所,可以为部队选拔优秀士兵,配合部队培养优秀士兵,开发优秀退伍军人等爱国拥护活动,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第三章组织的指导和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
各部门负责人在实施国防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要率先学习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理论,增强国防观念。
第十一条省、市、县(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事业。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责任如下。
(一)推进贯彻国家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计划
(三)研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检查指导和有关部门国防教育事业的开展。
第十二条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事务机构由推进、军事和教育等部门的人员兼任组成,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为其事务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必须在国防教育方面密切合作,各部门的职务,各自履行其职责。
(1)推进,教育部把国防教育作为国民教育吗? 什么是学校教育? ? 纳入组成部分、推进和教育计划
(二)人民武装、人防战备部门结合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招募和人防战备等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三)民政、人事、劳动部门结合军队的优属、转业退役军人的部署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四)公安、司法部门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推进法制等职工,开展国防教育
(五)文化、信息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利用各种舆论工具,经常进行国防教育
(六)科学技术、体育、卫生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优势,开展国防科学技术、国防体育和战地救护训练等国防教育活动
(七)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大众性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积极支持和合作地方防卫教育活动。
第四章教育保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
各部门、各部门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部门、本部门的经费中列支敦士登。
民兵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可以在开展培养劳动力活动的收益中列支敦士登。
第十六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事务机构应当合理采用国防教育经费。
第十七条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一)英雄模范人物、相关科学技术人员和在职、退休干部
(二)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各类干部学校、大学、中学和公司职工政治学校的政治理论教师
(四)现役军官和军事大学教员。
各地根据需要,可以训练国防教育教师。
第十八条革命历史纪念馆、革命历史古迹、烈士陵园、文化体育设施和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合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少年军事学校、预备役学校、国防教育园等国防教育基地。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国防教育的业绩应当作为评价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机构可以评定为国防教育先进机构。
(一)领导率先推进和遵守国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工作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
(二)将国防教育纳入本系统的本公司事业计划,建立各教育制度,反复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效果显著
(三)拥护军优属,支持人民,为部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可以评定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体。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模范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执行本条例的机关,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命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要点接受教育的对象拒绝接受国防教育,有关主管部分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接受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挪用、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具体教育复印件、做法程序及教育大纲、教材,由省防卫教育委员会明确。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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