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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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教育事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公司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者进行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四条职工教育必须重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与生产、职工实际结合的大体、理想、道德、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工人。
第五条职工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对所有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职工以及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对进行相应岗位训练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文化程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职工教育事业的统一指导,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职工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领域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负责本系统员工教育的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组织服务的协调、提供、检查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经济(计划)、劳动、人事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指导有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级工会必须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 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学协会等组织必须参与和协助职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公司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员工教育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公司职工教育的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置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
第十四条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先培训后建立上岗的大体岗位培训制度。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岗位,高级人员经过训练通过考核后,可以成为高级人员。
第四章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职工有权参加各种学习,根据本公司的学习安排,根据要求完成学业,有义务将其学习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模范劳动、先进生产(职工)者有权优先参加学习。
第十六条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公司事业单位统一安排。 集中采用也可以分散配置。
大中型公司领导、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管理者、班长和技术工人每年参加技术业务学习的最低学时,由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
第十七条经公司事业单位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负担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事业单位支付学费、脱离生产或半生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人和管理者、脱离生产学习(包括海外培训)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违反学成后返回本公司提供服务的年限和合同
第十九条职工获得的岗位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必须作为上岗、选拔录用和晋升、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学校的运营和教育
第二十条公司事业单位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生产、职工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培训。
对于无条件单独进行员工教育的公司事业单位,领域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力量集中学校或共同办学。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审查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为了社会招生的员工教育,收钱的标准必须由被批准的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包括领域或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必须以开展职工教育为首要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校舍、场所和教育设备不得侵占或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职工教育往往要一致,在讲究实效的大体上,采用灵活多样的学校运营形式和教学方法,把教育与实践、课程教育与现场教育紧密结合,重视职工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养,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章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建立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质量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适合其岗位的文化专业信息、教育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必须对现有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有计划地进行训练。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每三年需要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进修期。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和条件的成人高校有责任承担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者的训练任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在晋升、调动、职称评定、奖励、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第一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一、公司及自行支出的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公司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到2%5%提取,列入管理费用。 属于试制新产品的员工的训练费用是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员工的训练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敦士登。
二、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占确定工资总额的5%以上,事业费中列支敦士登,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聘任事业的快速发展基金中处理。
第二十九条领域管理部门组织集中运筹学或共同运筹学所需的经费由有关公司事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公司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用于特别支出金,上年度其余者可以结转到下年度录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开展职工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领域管理部门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参加学习或者自学,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不制定职工教育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按照职工教育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职工教育,不建立岗位培训制度的公司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受教育不纠正的,权利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一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故妨碍员工参加学习、无故参加学习、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学校完成后未执行合同规定的个人,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学、收钱、乱发证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职工教育使用的校舍、场所及教育设备,截留、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权利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事业单位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权利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一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公司及民间公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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