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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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取得教育成果的机构和个人,使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和实践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实践说明符合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教育成果奖。
第四条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教育成果奖
(1)省内首次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查
(3)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教育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向获奖者颁发适当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成果奖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教育成果奖必须组成专业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请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审查委员会组织教育成果奖的审查业务,检查申报教育成果奖的机构和个人的申请资格,明确教育成果奖的获奖等级。
第八条在教育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第一贡献的单位是教育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 申请教育成果奖时,各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直接参加教育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作出第一贡献的个人是教育成果的第一完成者。 申请教育成果奖时,各成果的完成者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申请教育成果奖的机构或者个人按下列程序申报。
(1)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成果,向第一完成人所在的学校或机构申请,根据行政所属关系阶段性审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申请教育成果奖时,向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机关或个人的
(4)2个以上单位或个体完成的教育成果,由其完成人共同向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申请,依照本条第(1)、(2)、(3)项的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教育成果奖的审查多次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由审查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的审查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出席,投票人比较有效。 一等奖由审查委员会赞成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二等奖赞成三分之二以上,三等奖赞成二分之一以上。
推荐国家级奖,必须由省级一等奖产生,审查委员会赞成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通过审查的教育成果奖项目必须在授奖前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教育成果权利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教育成果审查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教育成果奖每两年审查一次。 教育成果奖获奖证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 教育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由当年的教育事业费安排。
第十四条教育成果奖的奖金属于项目所有获奖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陷阱。 获得教育成果奖,计入本人的成绩文件,作为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玩弄虚假或者剽窃别人的教育成果获得教育成果奖的,由颁奖机构收回证书和奖金,直接由所在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具体审查方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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