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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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前传,弘扬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启发公民为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而进行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防卫知识、军事技能的教育。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全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体系。
第四条国防教育是贯彻长期、比较有效、稳步发展方针的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的结合、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结合、理论教育和行动教育的结合的大体。
第五条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国防教育事业的指导,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
第七条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部门、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和管理本部门、本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地)、县(设区的市、市区)设立了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教育、民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推进部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女
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置一名主任委员,几名副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通常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
各部门、各部门必须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国防教育事业。
第九条国防教育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贯彻关于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计划。
(三)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国防教育事业
(四)研究处理国防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
(五)国防教育事业的监督检查
(六)提出国防教育经费预算。
第十条国防教育委员会实行例行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了事务机构,其成员由同级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推进部门、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事务机构承担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事务机构的业务;
(二)管理和采用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经费
(三)定期向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报告就业
(四)负责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推进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和社会教育计划统一安排,有计划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应当负责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与地方有关部门合作搞好全民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信息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把全民国防教育纳入本部门的就业范畴,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国防教育的推进。
第十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大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功能,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女性的国防教育。
第三章教育对象、复印件和途径
第十七条国防教育根据对象分别实施要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初级中学以上学生接受要点教育。 其他市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八条国防教育的复印件包括国防知识、防卫观念、防卫时事、军事技能。
第十九条受过普及教育的公民必须接受国情、国防观念的教育,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国防法制、军事常识等通常的国防知识。
要点受过教育的公民除了要普及教育的复印件外,还必须学习国防后备力量的知识、国防科学技术、国防经济等国防理论、军事技能。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和军日活动,接受国防教育。
21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结合教育训练、征兵、整顿民兵组织、拥护军队、爱人民等活动和重大节日,接受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各级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教育事业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结合组织军事训练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结合高等学校招生(包括研究生)进行国防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军队大学。
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必须把国防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
初级中学和小学要结合文化课、体育课和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和公司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广播、报纸、板报等形式,分别对居民和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国防教育基地,利用各级各类干部学校、职工学校、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国防教育俱乐部、革命战争遗迹和纪念设施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所,组织和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每年10月在全省国防教育推进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结合现实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四章教育教师、教材和经费
第二十六条国防教育师资从下列人员中选定。
(一)军队干部和大学教师
(二)专职武装干部、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领导干部、退休人员和英雄模范人物
(四)其他适合国防教育的人员。
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举办国防教育师资培养班。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教材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或者统一组织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作国防教育指导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国防教育经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公司的员工教育经费列支敦士登。
民兵、预备役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培养劳动力的活动,筹措国防教育经费。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指导机构对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拒绝开展国防教育的机构,当地国防教育委员会通报批评,限期修改的批评尚未修正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的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拒绝接受国防教育的个体,其所属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的教育不能改变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扰乱国防教育活动,破坏国防教育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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