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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7 10:02: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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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这个方法。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了九年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普及可以分为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

省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计划,规定完成计划的期限和措施。 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全民族素质,必须为培养理想、道德、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普及义务教育事业,由省、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市区、以下简称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义务教育事业。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事业,在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级、小组(以下统称小学)。 全日制普通中学、9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农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中学)。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助学校、班(以下统称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时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入学。

满六岁以上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期到7岁入学。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度缓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在新学年开始15天前,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送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让孩子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失去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上县以上(包括县,下同)医院的说明,报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因生病等理由需要休学的,经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批准,可以推迟一年。

延期学期结束仍不能上学的,必须重新发送延期批准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向非户籍所在地借用阅读的,根据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说明,经学校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规定借用

向户籍所在地借学生升学。

盲、聋哑、弱智儿童必须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也可以随班学习。

解除劳动教育的人员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接受。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文艺、体育等机构要保证招聘的适龄儿童、少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适当征收杂费。 征收杂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烈士的孩子和家庭经济有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杂费。

寄宿制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地区、深山区、牧区小学可以实施补助金制度。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或因学业成绩优异达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毕业程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明书。

教育教育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教育大纲和国家以及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活动。 禁止采用没有经过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和教育辅助用书。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中,必须宣传普通话,采用规范语。 采用少数民族复印教育的民族学校必须在适当的学年开设中文文本课程,实施双语教育。

教育工作者必须适应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快速发展的需要。

禁止体罚、歧视和侮辱学生。

全社会必须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破坏教育教育活动。

在普及了9年义务教育的地方,中止小学升学考试,让完成了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直接上附近的中学。

实施保障。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开设、停止运营、合并、转移,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开发区、住宅小区,必须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纳入计划,统一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基本学校运营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支出定额及公共经费支出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资金必须逐年增加,其增加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收入的增加比例,要根据学校学生人数逐步增加平均教育费用。

依法征收的城乡教育费的附加,第一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的兼职收入首先用于改善学校的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款补习。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按规定采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扣除、挪用。

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款项目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校和学生索取或摊派费用。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培养、培训的员工,逐步扩大各级各类师范学校招生规模和定向招生比例,调整专业设置,培养义务教育需要教师。 定向培养的师范学校毕业生要面向位置。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学、中学教师的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 小学和中学在职教师离开教育岗位的,可以经市(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全社会必须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 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在同等条件下,有关机构优先处理教师的住房、宅基地分配、医疗和孩子就业等。 民营教师不承担义务工人。

教师要忠实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是人的师表,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业务水平。

管理和监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审查有关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复印件。

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职工进行指导、检查、审查和监督。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普及义务教育的检查标准。

对于申报达到初等义务教育普及标准的县,省管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判断检查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或申报达到9年义务教育普及标准的县,省人民政府组织判断检查。

对符合初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或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检查标准的县,省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的普及义务教育证书。

奖励和惩罚

实施义务教育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

对于捐赠助学先进的机构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捐赠援助不表扬奖励办法》予以表彰或奖励。

员工失职不能按时实现义务教育计划目标的,必须追究政府第一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按规定入学孩子或其他被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接受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元至500元,命令孩子和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时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校长或者直接负责人批评教育,不修改的由行政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征募不满十六岁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禁止录用有关童工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采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和教育辅助用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根据情节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影响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实施,妨碍教育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扣除、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对15天内可以申请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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