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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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为了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迅速发展,省委、省政府的《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冀发〔2003〕26号)的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第一条资助对象是全省农村(包括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包括特别教育、职业中学的学生,以下相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未入学的学生或辍学的学生。 符合以下情况,品学和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
1、优待烈士子女、家族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在父母一方死亡、离婚的单亲贫困家庭的孩子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依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孩子。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第二条贫困生支援事业首先由县级政府负责,必要资金首先由县级政府筹措(包括学校学生杂费的减免)。 各市政府必须对该区域内的贫困生支援事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指导中央、省对扶贫开发事业的要点县以及财力确实有困难的县给予适当的补助。 省对事业开展良好的县给予奖励。 全省各级共同努力,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享受杂费免除,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目标。
二、资助方法
第三条支援贫困生的方法主要包括免除杂费(包括贫困寄宿生的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等。 具体资助方法根据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资助。
第四条学生免除杂费的资金额不得超过省规定“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选择经济适用版(黑白版、双色版)的教科书。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的扉页必须标注“本书由国家、省免费提供”。 补助鼓励教科书回收的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学生每年300元掌握,中学学生每年500元掌握。 “扶志班”的学生依然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设立了由教育厅、财政厅组成的贫困生管理支援事业集团(简称“省资助集团”),具体的事务机构依靠省教育厅财务部。 省资助集团负责扶贫政策的制定、全省资助计划的制定、中央和省资助资金的管理,对全省贫困生资助事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市、县也分别设立相应的管理业务小组(简称“市、县资助小组”)。 市里的资助小组监督制定负责制定资助计划的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的特别资金的采用,向检查、促进管理事业进展的省报告实施情况等。
县资助小组组织了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资金的学校资助的名额和明确具体资助形式的确保特别资金及时支付的贫困生档案库的相关学校进行申报业务等。
第七条有关学校在校长的指导下,由专家支持贫困生就业,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编制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通常在学年入学当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书》(见附表1 ),向学校提交所在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第九条学校审查小组认真审查申请资助的学生的有关情况后,按学生家庭的经济贫困程度排名,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公示期限必须在7天以上。 公示没有异议后,学校将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审查公示情况报告县资助小组接受审查明确。
第十条县资助小组报告财力、当地地区之间的差异和各学校贫困生状况,制定全县资助贫困生的实施方案,明确资助名单、资助方法和补助标准,通知有关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通知学生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见附表2 ),由学生及其家长和班主任签名确认,学校用资助金领取表向县资助小组报告,县在10天内将资助金转移到资助对象学校
第十二条县资助小组按人登记全县贫困生资助情况,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见附表3 ),建立复印件和电子文件报刊市资助小组,市资助小组汇总全市情况由电子文件报刊省资助
五、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县资助集团必须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中央、省级贫困生资助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资金及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实行专业账户、专家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用,严禁节流、阻止、挪用。
第十四条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基本不发给学生本人。 免除杂费的资金由学校集中采用,免费提供补充学校公共经费使用的教科书的资金集中掌握,补助购买教科书必须使用的贫困下榻生的生活费几乎由学校集中掌握,每月也由学生支付
六、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接受资助的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必须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全县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栏和相关媒体公布。 制作受资助学生的电子文件,向省、市教育、财政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六条县资助集团必须建立贫困生档案库,按年度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巡逻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建立追踪问题的效果机制。
第十七条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大体,向最紧迫的贫困学生确保资金援助。 对于欺骗或从国家骗取资金的人,必须认真解决。 向社会发表通报电话,亲自接受大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省资助小组对各市、县的贫困生支援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资助事业,表彰和奖励问题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回收中央和省的专业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其他
第十九条各市、县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信息媒体,广泛推进扶贫事业,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向个人、公司和社会团体调动和鼓励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提供扶贫所需的资金保障 学校在支持贫困生工作中发挥作用,鼓励学校继续减免贫困生应缴纳的杂费,学校必须通过劳动助学,组织各种形式的贫困生处理的就学困难。
第二十条各县在每年10月下旬之前,将本学年的资助学生人数、资助形式及金额等相关情况向市资助小组报告,各市在11月末之前向省资助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解释。 各地必须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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