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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6 07:01: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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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的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 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第十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入学仪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作为以社会科学为中心的综合大学和第一所全国要点大学明确了。 1960年,中央明确为综合全国要点大学。 1997年,明确了建设大学作为国家“211项目”的要点。 2003年,明确了作为国家“985工程”的要点建设大学。 年被评为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学业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文科、精干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精干理工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ruc )。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张自忠路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主办者批准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所在地。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设立、国务院由教育部明确管理、教育部和北京市共同建设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组织。 第四条学校反复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功能,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学业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化、性能大体,按照明确自主设置教育、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的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捐赠的财产 (八)依法得到的其他学业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多次进行党委领导、校长责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多次依法治疗学校,以师生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新闻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扩大、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与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一些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迅速发展和教育、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进行陈述、申辩,对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学校、教职员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目标,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为学校争取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训练、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教育者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 第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录用制度 (二)管理和职工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审查教职员,审查结果作为继续录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请的学校对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开展教师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提高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快速发展制度,建立完善的训练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并对学校的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实习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校长依法独立 学校党委实施“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基本制度。 其首要责任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的美劳动全面迅速发展 (二)讨论决策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多次党管理干部大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 做好老干部的工作。 (四)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发言权。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的建设。 (八)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九)指导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结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反复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在分工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调整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积极调整党委和校长之间的业务关系,支持校长的事业开展。 学校要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出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委员会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在表决几个事项时,得到超过会议委员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后通过了。 常务委员会经常由党委工作,第一是就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明确。 会议讨论只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的决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只有常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 表决几个事项时,以超过应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党委的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主席的首要责任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业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年度事业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录用的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学校为特色,创造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事业。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组织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第一项研究提出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执行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解决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 会议的成员通常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成员。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明确。 会议只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主席必须在广泛听取参加者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研究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根据议题的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会议和校长事务会议必须科学决定、民主决定和依法决定。 干部任免提案在提交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必须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从事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专家的判断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该通过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法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有必要变更、调整会议决定事项的一部分的,应当按照决定程序复议。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指导下从事工作,维持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党委推进全面治党,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事业。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1)研究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的组织审定。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组织建设、教育设施建设、教师教育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员工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的从业计划和年度质量报告,审查人才培养状况的基本数据,研究探讨人才培养质量的改善和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通过投票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半数而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向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或授权以下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规章、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安排人、学科专业设置、变更和取消等几个事项,评定教育和科研成果奖,设立推荐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育、科研奖等 (三)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论,设立裁定学术纠纷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术伦理委员会,允许开展相应的事业 (四)对学校事业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机构总体方案制定、教育科研机构设置、学校结算中的教育、科研经费安排、分配和采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院系、学院(院系)负责人认为应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或学校规则应审议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代理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投票决定,议事决定遵循少数多数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事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方法 (五)做出被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召开,通过投票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半数而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校长定期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员。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教职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通过投票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半数而通过。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职工的协商机构,根据其章程对学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定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快速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协商机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筹集学校的运营资金,设立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变更或者取消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共同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几所学院,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整体的快速发展目标和学校的构想,提出设立院系(所)、院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并报告学校的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在事权基础上适当、权利责任一致的大体、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业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治联合会议制度。 党委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中心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逐一发挥教授在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学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首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学校所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财务、资产和物流 第五十条学校主办者必须完善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学校运营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采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录用业绩。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以许多其他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的经费来源,筹集学校的资金,增加学校的投资。 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在节俭的基础上有效地大致采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录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财务新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一再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整理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采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善和价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校名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提高物流员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 第六十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积极发挥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高水平大学、企业事业单位合作,推进协同创新。 广泛筹集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和援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性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和训练,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质量教育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和训练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社区的信息表达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社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根据上级部门的分配和自己的能力,积极开展对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革命老地区的对口支持。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种社会捐赠,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加学校的运营资源。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包括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从事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设立学校校友职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专家管理,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优先为提供服务的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八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标志第一包括学校的徽章和徽章。 学校徽章是圆形篆书人字标志,以“人民代表大会红”为标准颜色,以三个并排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意思是“人民、人本、人文”。 下面有“1937”字样,表示学校的建设时间。外环上有“中国人民大学”的英语大写字母,下面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代校长吴玉章用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是印有学校徽章的圆形徽章和写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 主旗是“人民代表大会红”颜色的长方形旗,副旗是白色长方形旗,中央印有学校徽章、吴玉章题写的学校名称和学校英语大写字母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继承《陕北公学校歌》,由成仿吾作词,吕骏作曲。 第七十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网站是ruc.edu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征求意见,由校长事务会讨论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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