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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北京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6 07:49: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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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是第一所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代第一所国立综合大学,创立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 1912年改为现名。 1937年南迁长沙,组成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和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到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复员回到北平。 1952年由全国大学本科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中心的综合大学,从北京市内的沙滩等转移到现在所在地。 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成了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是最早在中国传达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建立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一直是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共同前进,培养和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索真理,处理人类面临的科技问题前沿,知识创新,科技成果成为现实的生活 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先驱作用。 北京大学多次面向社会主义学业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传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荣誉以前传承,勤奋、严格、求真,弘扬创新的优良学风,思想自由、兼容性和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确定学校规模,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和学校自主权。 学校依法自主运营,接受国家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是人才培养中心,以师生为基本,通过教育、研究和服务,创造、保存、传达知识,继承、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迅速发展。 第四条学校多次树立德树人,多次结合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追求世界最高水平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健康体魄和健全人格、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世界视野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校以多次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术的诉求,建设和维持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索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致力于基础研究,应 第六条学校多次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疗学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2章功能 第八条学校调动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第一迅速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学校首先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明确和调整学校的水平、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多次把通知教育和专业教育结合起来,研究生教育多次重复高水平的专业化教育,强调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强调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学校多次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多样性选择体系,吸引中国和世界优秀学生。 学校有多次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施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方法,进行教职员的录用和管理、教职员职务等级的审查、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任、报酬体系的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录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和实施计划,维持计划的权威度和认真性。 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从业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健全议事决定规则和程序。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比较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必须用规范文件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审计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审计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人员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职工,实施合同录用制度。 学校实施教职员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世界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阻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抗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保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遵守享受从事教育、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自由的人的师表,遵守师德,执行学校教育计划,完成教育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员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员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施教职员岗位职责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赢得学校名誉的教职员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给予解决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取得学校入学资格、有学籍的教育者,依法依法享受学习自由,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育教学活动,采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4)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区,迅速发展自己的有趣、兴趣、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和创新、创造性、创业和娱乐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解决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根据申诉或者法律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修德,慎重考虑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老师,尊敬朋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保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己义务。 学校成绩突出,对为国家、学校争取荣誉的学生个体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的违纪者给予相应的解决或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的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支持系统,避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面临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科研、交流活动或者训练、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其领导能力如下。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学校的方向,依法治疗学校,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事业和德育事业 (四)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探讨决策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是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事业 (七)指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职工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学校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职工,推进腐败体系建设的预防和处罚,学校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年度业务计划,组织实施 (二)制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活动、科研、思想道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员的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资、制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履行职权,保障该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任期五年。 设置学校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主持校长的事务会议。 校长事务会议的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 校长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列席者的主席听取会议意见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及与会者的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探讨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规章、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安排人、学科专业设置、变更和取消等几个事项,评定和推荐教育和科研成果奖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对裁定学术纠纷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根据职权直接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机构总体方案制定、教育科研机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的教育、科研经费安排、分配和采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校长和校长任命的委员组成。 校长和校长任命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教授委员任期通常为4年,学生委员任期为1年。 校长和校长任命的委员随校长的任免轮流。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有主任一名、副主任几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有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学校在系、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机构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的章程。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获得学士学位的人的名单; (二)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告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和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做出取消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承认、取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数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事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 学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补充或退出决策委员 (三)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快速发展和改革计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年度预结算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四)审议学校政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和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审议学校向社会筹措资金、筹集资源的计划或计划,监督资金的采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校的运营质量和效益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功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代表 (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学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承认学校的使命,为学校的迅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优秀毕业生代表和校外资深专家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有一名主任,设有数名由学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的副主任,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员会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和人员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和人员实施监察,首先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学校机构和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学校机构和人员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指控 (三)调查解决学校机构和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对学校机构和人员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维护其权益。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事务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的章程。 监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事业、学术事业、财务事业、工会事业报告及其他专业事业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的建议进行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以代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教职员由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了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该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员大会制度。 教职员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职工小组。 制定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章程。 教职员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持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机构的业务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机构 (三)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建议进行情况报告 (五)学校讨论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育科研机构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设机构依法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有本科、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物流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本科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成。 医学部实行主任责任制。 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研、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是指学校内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首先包括学校直属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育科研机构是学校教育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 学校根据权利和责任相适应的理念、职责下放和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大体,规范有序地赋予教育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三十五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取消经过充分的论证由校长动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事务会制定,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明确、稳定的学科快速发展方向和教育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教育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五)有科学的就业规范和完全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必须满足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供必要的稳定优质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之一。 院长(主任、所长)每任期4年,连续工作几乎不超过2次。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快速发展计划、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公布本公司学术规章制度细则,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公司的教育活动、科研、社会服务、思想道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公司的教职员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经费预算案,组织实施,筹措运营经费,保护和管理本公司采用的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持本公司学术委员会、教职员代表大会(教职员大会)的地位,履行其职责,保障该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学校规定的职数,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备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业务。 第三十八条学院(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本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行政班在其职责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 其中,涉及本公司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员代表大会(教职员大会)的职权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由本公司学术委员会、教职员代表大会(教职员大会)提出意见和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公司的党政治班子成员组成。 必要时,相关人员可以出席会议。 第六章资产、财务 第四十条学校的运营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价格。 学校积极扩大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事业迅速发展筹资。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结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实施学校、学院(系) /研究院(所、中心)的二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按规则公开财务新闻。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筹措、配置、录用和处分等管理制度。 学校通过维护资产安全性,防止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价值附加值,价格分担,业绩评价等方法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采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采用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校名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校友和社会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包括下列人 (一)在学校学习,取得过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 (二)学校录用过员工的人; (三)享受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 设立负责学校毕业生工作的专业机构,关心和支持毕业生的迅速发展,促进毕业生之间、毕业生和学校之间、毕业生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实施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办学校校友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 学校鼓励毕业生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重视校友对母校的反馈。 北京大学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发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目的是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 学校支持同学会的员工,为同学会的迅速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 设立多次实施新闻公开的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名誉学校委员会,邀请对学校快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优秀者担任的国际咨询委员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快速发展,高威望和重要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单独或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公司法人,建立和参与国内外政府、公司、大学、研究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学校和社会的 学校对学校运营公司拥有出资人的权利,依法规范学校运营公司的迅速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未经校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八章标志和创立纪念日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徽章是双圆夹克形,徽章中心“北大”两个字由三个体形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 外轮上有大写的“peking university”,下面是“1898”。 学校的标准颜色是北大红。 第五十条学校徽章是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 第五十一条校旗是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左上角有学校的徽章。 第五十二条学校享有标识专用的权利。 五十三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5月4日。 第九章附则 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事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颁发,报告上级批准。 本章程的修改按照前项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交说明证明书; (二)组织制定章程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照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改动议,起草修正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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