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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清华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6 06:56: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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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的前身清华学堂建于1911年 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 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设立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和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到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搬到清华园 1949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华大学进入了新的迅速发展阶段 1952年由全国高等学校本科调整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 1978年以来,恢复和迅速发展成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创建学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社会进步的前列,培养人才,迅速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在形成优秀文化之前流传,在实现光荣革命之前流传,是中华民族伟大的 本校具有“自暴自弃,厚德舞台”的校训,具有“行为语言”的校风、“严谨、勤奋、求真、创新”的学风,在“爱国服务、追求卓越”以前被传入,在“人文日新”精神、学术上具有“独立精神、自由思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依法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清华大学,是国家举办的与高等教育机构独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法定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第三条学校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履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第四条学校反复走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清华风格的快速发展道路,致力于以学生为本、以学者为本、以学术为本、学风为要素,成为世界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 第五条学校以重复高素质、高水平、多样性、创造性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实行价值形成、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学生健全的人格、慷慨基础、创新思维。 第六条学校主办单位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校的分离、管理分离的大体,依法监督管理本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运营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运营资源,校外机构、组织、学校事务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自主学习,依法治疗学校,科学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则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学业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实现快速发展目标。 学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和机制,监督自主办学行为 有关事项按规定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战术和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快速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快速发展的前瞻性、战术性。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自主明确招生水平、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多样性选择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和优、特质突出的优秀学生。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客观公正 第11条学校根据社会人才的诉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和教育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育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有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自主明确学位证书的印刷规格等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国家战术需求和世界学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为人类文明贡献新思想、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召开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学业机构,招募培养高水平的国外学生,提高学业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14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效率的大体情况,反复进行自主明确教育、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人才强校战术,进行教职员的录用和管理、职务等级的评价、报酬体系的制定、收入分配的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主办单位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捐赠的财产和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的领导、集中计算、等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的统一、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 学校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员 第十六条学校多次以人为本,尊重、维持和保障教师和学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基本权利、本校各规则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签订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教师和学生员工必须依法、按规则、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本校的声誉和利益 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员不得在校外打工任何人代表学校,或作为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员工,作为其他职务签订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教师和学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投诉机构和程序。 第17条学生是指依法被学校录用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按培养方案接受教育,按规则按合同获得迅速的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得到公正的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予以处分 学生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则和协议约定,尊敬师长,使同学和平,修德,自暴自弃,努力成为社会的支柱。 第十八条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从事教育和研究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教师依法享受学术自由,依法申请学校公共资源,合理录用,获得快速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等几个事项表达意见,予以处分。 教师要模范地遵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则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育等本职任务,努力成为学生的指导、立德树人、人的师表、崇德尚业、卓越、社会的表率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国内外选择录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 学校设立了教育、教育和学术研究并重的教研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个岗位层次,实施准招聘和长聘两种招聘方法 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学术活动、学术评议等业务中各发挥教研岗位教师等骨干教师的作用 学校根据教育、研究工作的需要,设立教育岗位和研究岗位 教育岗位以教育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副教授四个岗位水平 研究岗位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层次 第20条职工是学校依法聘用的从事管理、教育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的职工、服务等事务的职工 员工按照规章申请我校公共资源,合理录用,获得快速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场招聘、福利待遇等几个事项表示意见,对处分、解决答辩 员工遵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则和合同(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全体投身于育人,热爱职业,服务师生,团结合作,务实进取,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专家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双聘教授、兼任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者、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按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在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育、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 校长由学校主办者自由 学校设有几名副校长,设有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岗位,协助校长解决校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制定和修订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运营指导方针、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迅速发展战术和重大改革 党委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主办,轮流召开 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决定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年度业务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育教育、学术研究计划和安排、副校长推荐人选、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机构负责人任免、教职员聘任和解聘、学生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校党委负责人和副校长、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参加,按学年召开 根据会议复印件,可以邀请有关院系、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的员工代表 第26条学校以校务委员会为咨询审议机构,根据有关规则生成并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本校的全球决定,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一些学校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学校工会主席、教授专家和其他方面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有一名主任、几名副主任,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代表学校参加学校内外活动 第27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则产生职权,统一负责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反复学术自由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包括各系等教育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请的委员(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以下)和职务委员( 2名) 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通常为5年,连续工作通常不超过2次 学术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数名副主任委员,由校务会议提名,发生全体委员选举 第28条学校设立教育委员会,审议本校的教育计划草案,评价教育成果、教育质量,检查指导教育管理和教育团队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育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育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有一名主任委员、几名副主任委员,在校务会议上明确后由校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通常为5年,连续工作通常不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生成和行使职权,决定授予和取消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设置、变更和取消学位授权学科,研究解决学位授权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科或跨学科上设立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有一名主席、几名副主席,在校务会议上明确后由校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通常为5年,连续工作通常不超过2次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院、系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具体的教育、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相关事务 学院、系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务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本科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公司的教育、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一些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持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在校党委和校长的指导下开展员工,保障本校比较有效的运行,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参与教职员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生成和开展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共同有趣的兴趣、成长的成才组织学生社区,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则进行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五章学校和社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向公众合理开放学校资源,依法实行新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运营资源的,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36条学校将战术快速发展委员会作为战术决策咨询机构和社会参与本校事务的首要方法,根据有关规则生成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的快速发展战术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战术快速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代表、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校友的代表,是关心和支持本校快速发展的国内外名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清华校友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在学校学习或就业的人、获得学校名誉学位或名誉称号的人 毕业生要遵守清华校友大会的有关规则,支持本校建设的迅速发展,维护本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自愿接受机构、组织和个人,无偿捐赠有权自行处置的合法财产,捐赠由本校和清华大学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则规定。 学校致力于资助学,可以聘请为本校快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位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附属医院等附属机构,为教师和学生的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十条学校希望与合法机构和遵守法律者开展互利合作,必要时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设立双边或多边合作机构,必要时启动、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的相关联盟和组织。 第6章标志和校庆日 第41条学校的校徽是由三个同心圆组成的圆柱面,外环是中文校名(繁体)、英语校名( tsinghua university )和建校时间,中环是校训字体,中心是五角星 徽章是学校卧式中文普通话校名的长方形批。 校旗是学校标准颜色长方形旗,中央印有学校标识和卧式中英语普通话校名左右标准的组合 校歌为“清华学校校歌” 校色有紫色、白色两种颜色 校花为紫荆花( cercis chinensis )和丁香花(紫丁香syringa oblata,白丁香syringa oblate var.alba ) 第四十二条学校庆日及校友返校日是每年四月最后一个星期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清华大学标志 附件2清华大学中文校名普通话 附件3清华大学校旗 附件4清华大学校歌

标题:时讯:清华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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