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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天津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5 19:40: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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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的前身是北洋大学,创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最早的高等学府。 1951年9月,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天津大学。 1959年,被中国共产党中央明确为国家要点大学。 2000年,作为国家“985项目”的要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明确了。 珍惜自己积累才能,积累才能先学习。 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学业宗旨,贫困研究学理,培养人才,继承文明,振兴中华,形成未来。 以建设面向综合性、研究型、开放性、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世界文明的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疗学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与学校的实际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字是天津大学,简称天大。 英语名字是tianjinuniversity,简称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四条学校的法定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的网站是tju.edu。 学校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住所,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求实”(英语是seekingtruthfromfacts )。 学校发扬了学习严格学问的校风,从爱国服务以前就流传下来了。 第六条学校遵循“形而上学、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国家感情、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第一种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非学历教育和训练,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术的诉求,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加强工程特点,迅速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特点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迅速发展的综合学科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主办单位向学校提供运营经费,保障学校的基本运营条件,依法宏观指导学校的运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免除学校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拥有人才培养、科研、团队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计划建设等方面的运筹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学校的个别化、合并、终止及名称变更必须征求教师和学生的员工和毕业生的意见,并得到主办者的批准。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学校多次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中心,进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反复“育人本,质量第一”,遵循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综合培养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聚焦于国家重大战术诉求、世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前沿,崇尚科学,推进矢志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进学术进步、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制度,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地区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重视文化育人,继续提高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 学校发扬“日新和新”的人文精神,多次进行文化传承创新,领导社会风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录用和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受学习自由,可以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自主选择专业,选择学校内外的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的学业水平,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区 (五)参与学校管理,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情况,了解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提出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修德实践、勤奋学习、健康身心、全面快速发展 (二)诚实友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三)提高学校名誉,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规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索赔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职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师德高尚、专注于育人、业务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明确、系统和谐的岗位录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评价激励和奖惩制度、报酬保障制度、流动退出制度等,激励教职员的活力和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的基本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以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从业、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四)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情况,了解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招聘合同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的基本义务: (一)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为人师表,坚守忠诚不累,业务好,有爱的学生,率先垂范的师徒规范。 (三)教师要以兴学强国为己任,积极聚焦国家重大战术诉求,聚焦世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前沿进行学术研究,为科教兴国和文化强国作出贡献。 (四)履行岗位职责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的从事和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员索赔委员会,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教职员可以通过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员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章校友 第三十条毕业生包括在学校历史沿革各阶段学习、就业、进修的人和名誉学标题、获得荣誉学标题的人等。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是学校运营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管者、学校服务社会的中介人、学校事业快速发展的支持者、学校声誉的传达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对学校快速发展计划、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学校毕业生迅速发展,开始工作,为国家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大会,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促进合作,集中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帮助学校迅速发展。 第六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1节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在学校职工中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 其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明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败支持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五)指导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六)指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学协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退休职工 (七)做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根据“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情况,对学校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规模资金录用等几个事项作出决定。 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以促使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决定过程主要包括议题明确、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 特别重大的事项,应该在决定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判断。 决定后,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审计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首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候选人,免除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教职员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长主持校长事务会,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大致解决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务。 校长事务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列席者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信息发言人、监察室主任,也可以根据议题复印件列席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由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新闻公开,建立制度完整性、权利和责任明确性、系统全面、精确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依法规范,实行有效部署。 第四十二条学校基于合理化、统一和性能的大体,根据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和师生的诉求,设立教育科学研究、党和政府管理、保障服务等内设机构。 其作用和使命是执行学校的决定,为师生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以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员工的需要,学校可以设立各类委员会或指导小组,统一开展相关的员工。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多次教书,加强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学校以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系,提高学术管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一领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的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录用、教育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几个事项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 必要时也可以在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委托基础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高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 在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治领导职务的委员,在委员总人数的1/4以下的党政府领导职务及不担任院系第一负责人的专职教授,在委员总人数的1/2以上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必须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拔等方法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等步骤明确,充分反映基础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长当然是委员,校长可以指定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通常为4年,可以选择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次。 每次学术委员会交替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必须在委员总数的2/3以下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的一些事项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定权,其首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计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议科研计划 (四)审议教育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位的考核标准 (六)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 (八)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解决规则 (九)评定人才引进、聘任或者推荐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审查批准名誉教授 (十)受学校委托,对全球重大快速发展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研究解决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或者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要事务,必须在学校决定前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校长事务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取消授予学位的决定,取得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依照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负责教育工作者的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 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该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育经验。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满足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明确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节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多次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进事业的迅速发展。 学校必须决定校内分配实施方案,聘请审查方法等直接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必须探讨培养学生的整体方案、学位授予方法等直接关系到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校长每年向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其首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执行委员会。 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授予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务的权限。 学校可以在院级机关建立院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员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 其首要职权是: (一)团结学生,诱惑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提倡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多元文化交流的校园文化氛围 (3)代表全体学生参与与学生相关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的业务报告,讨论培养学生的整体方案、学位授予方法、学生奖惩方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关系到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提倡和鼓励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的业务报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前项职权。 第四节咨询监督组织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的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高学校的运营水平。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的运营质量,推进学校科学民主决定的学校和社会合作,通过提高学校运营水平的各种途径获得学校资源,支持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公司、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等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用业务的咨询监督机构。 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报告,就招生大纲、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用大致上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监督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毕业生等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五节教育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废除学院。 学校可以根据学科交叉整合、资源配置或体制机构改革的需要设立本科院校。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者授权,具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育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设立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就业规则和方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的录用、管理和评价,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采用学校核拨的学校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党政联合会是学院的决定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合会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 党政治联合会通常由院长主持。 第六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育科研、团队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人员,每年向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就业条例》的规定开展就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的作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反复教授治学,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实际形成系统完善的学术组织体系,对教师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教育指导、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具有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第六十四条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要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按照各自的章程或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者直属科研机构,统一组织科研等员工。 第七章经费、资产和校园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学校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育需要。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以其他多种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新闻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多次在“统一指导、等级管理”的大体上,根据各单位的现实情况,分别实行“一级计算、二级管理”、“二级计算、二级管理”或“独立计算”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管理和录用占有、录用的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采用效益。 具有学校附属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采用的学校资产承担有价值的增值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和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统一学校内外的资源,完善物流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重视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育、科学研究及改革的迅速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四条学校重视外部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适应、服务,引领社会快速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扩大经费来源,获得毕业生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援助,帮助事业快速发展。 学校在节俭的基础上有效地采用大体捐赠,保证达到捐赠目的。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以与政府、国内外大学、科学研究院(所)、领域、公司、公民个体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 也可以设立共同研究机构,设立共同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十七条学校多次公开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公元10月2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校徽是圆形的。 校章的中间是盾形本体,本体上部是篆书“北洋”,底部是数字“1895”。 盾形的外侧均匀地排列着“Tianjin university ( Peiyanguniversity )”和“天津大学”。 校徽的边缘是51个齿状修饰。 第八十条学校的颜色是“北洋蓝”。 第八十一条学校的校旗是长方形,宽高比为3:2,是“北洋蓝”色。 中央有白色的校徽,下面有白色的“天津大学”和“tianjinuniversity”的文字。 第八十二条学校沿袭了1935年9月23日确立的校歌,作词人廖辅叔、曲作者萧友梅。 歌词的复印件是“花堤高,北运滔滔,高耸的学府北洋高。 历史悠久,作为同胞建设。 不要从纸上逞强空说话,要把中华改造成实地。 贫穷学理,振科工,重实验,薄雕虫。 看到前驱的英华卓荦,想随着以后的努力阅读和创造必须追踪的过去的痛苦,一心一意地无限提高学校的名声。 ”。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上位法变更制定和修改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 学校原来规章制度的复印件与本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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