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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5 15:0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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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成立于1920年,创办名为哈尔滨中俄工业学校,现在名称来源于1928年,至今。 学校以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继承“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校训,弘扬“记住责任,全力奉献的爱国精神”。 追求真正的实用性,崇尚科学的追求精神海纳百川,合作攻势的团结精神。 自我鼓励,开拓创新推进精神”,面向国家重大诉求,面向国际学术前沿,以理工为主,理、工、管、文、经、法等多学科协调快速发展,落实信念,道德优秀,知识丰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则,结合学校的现实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哈工大。 英文名称简称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名称简称hit。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冈区西大直街92号。 学校哈尔滨设有西大直街校区、黄河路校区,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学业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本科招生比例,明确选拔学生的条件、方法和程序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运筹学的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价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和捐赠的财产 (八)依法得到的其他学业自主权。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指导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职工。 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快速 (二)明确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础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制度。 关于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营的事项,由党委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哈尔滨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构的双重指导下开展事业。 其首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办校长事务会议,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校长应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是校长履行职责的主要组织形式,由校长召集主持,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校教育委员会、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和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学校依法成立学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定机构,成员来自不同学科,由学术声望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以聘请校外著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 (二)审议和决定学校宏观科学研究计划及相关学术政策 (三)审议决定学校教师的聘任标准及有关政策 (四)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 (五)审议和通过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章 (六)听取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事业报告,指导其事业 (七)审议学校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教育委员会负责决定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由相关学校的领导、相关部、处、院(系)的领导和教师组成。 学校教育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决定本科专业设置、建设计划和人才培养标准; (二)审议和决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课程大纲、管理条例 (三)审定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计划; (四)审定教师的教育资格,组织本科教育判断 (五)其他教育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学校科学研究的工作及其相关学术事务,成员由各学科行业有代表性的著名教授和专家学者组成。 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快速发展计划、重大科研计划方案、科研机构设置以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推荐科技专家、要点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组织要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基地校内判断 (三)制定学校自主科研经费资助的行业、方向和要点,组织项目审查,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制定学校科研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其他需要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学校人力资源员工的决定和咨询,成员由相关学校的领导、各学院教授会主任、一些学科知名专家和相关职能部的负责人组成。 人事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力资源快速发展计划; (二)审议各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实务方案。 (三)审定各部门提出的人员选择录用、专业技术职位录用结果 (四)监督、指导和判断各部门人力资源的员工 (五)其他需要人事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的建设和监督工作,成员由德高望重、致力于良好学术道德的发扬、热衷于学校管理和建设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的制定 (2)分析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指导和组织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向学校提出调查结论和解决建议,由学校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业务的决定机关,其成员由学校依法聘任。 学校学位委员会完成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功能,同时负责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队伍建设等宏观政策的审议和决定。 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相关事项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日常事务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 (2)审议并决定学位点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和培养方案 (三)做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指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研究和解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做出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定和评价的大体和方法,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具有最终审定权 (六)学位委员会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 第十六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学校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的业务、财务业务、工会的业务以及其他专业的业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在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驻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参与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节党政府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合理化、统一、有效地几乎设置党政职能机构。 党政府职能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学校活动的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互联网和新闻中心等直属机构,按照学校的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服务,培养人才、科研、党政管理及其 第二十一条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和拆除,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是学校基本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从事人才培养、师资培养、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育和学术机构,以及其他内部机构 (二)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体系,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研、国际交流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制定学院就业规则和人员管理方法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第一负责人。 院长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和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组织负责组织本公司教育计划和实施的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本公司教职员的录用、管理和审查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员或院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员。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的首要职责是: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指导其贯彻发挥监督作用的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加强反腐败支持廉建设的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支持负责搞好本公司党员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本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本公司的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业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政联合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 党政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教授会。 教授会是学院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咨询和决策组织,按照学校的规定和教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相应的委员会章程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和教育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立学校属研究机构。 学校属于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研等任务。 第四章教职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教师具有优秀的教师和良好的知识结构,热爱教育事业,善于教育人,要重视学术创新。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专业信息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员实行下列录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认证和岗位录用制度,学校对教师岗位进行分类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录用制度。 对学校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可以作为各类人员继续雇佣、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和贡献,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从业机会和条件 (三)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尽职,勤奋工作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录用合同的教职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保护教职员的正当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生是在学校注册入学并接受系统培养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获得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享受学校提供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业馀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取得符合学历和学位条件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解决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确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实践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记住学校校训,继承和发扬哈佛精神 (三)完成规定的学业,掌握扎实的专业信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实现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发展 (四)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增强体质,锻炼品格。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接受资助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和合理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复印件,符合毕业要求的,学校对符合颁发毕业证书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九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补助金和其他社会援助,设立学生劳动助学基金和贷款,鼓励和支持学生完成学业。 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院二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大众组织,按照章程自主开展事业。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出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是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经学校批准设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照其章程活动的非营利团体。 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向校内申请学生团体登记,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受理和讨论学生、学生组织对学校的处罚和其他决议事项的投诉。 第六章财务、资产和物流 第四十四条学校举办者必须完善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学校运营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采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录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机构的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扩大学校经费来源途径,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为社会采购事业迅速发展资金和各类学生奖补助金,获得社会支持。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逐步发挥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学校资源。 第四十六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节约支出,提高资金录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计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比较有效地防止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是学校占有、采用、依法被确认为国家全部、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录用占有、录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施“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保护、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学校建立资产购买、配置、录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录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对外投资、资产经营的批准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物流各部门多次以人为本,继承学校教育、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职工和生活提供保障,积极推进物流社会化改革。 第七章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 第五十三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以多种玩法服务社会,积极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五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学校校友包括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的学生和教职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称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多种玩法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的快速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建立具有系、期、领域、地区优势的同学会和同学分会,增进友谊,集中力量,自愿在同学大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教育快速发展基金是学校设立、注册民政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捐赠的主体。 教育快速发展基金致力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资金,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十六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保证为教职员和广大学生优先提供服务。 第八章学校标志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校训是“规格严格,功夫到家”。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6月7日。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校徽有中文版和英语版两种,中文版的校徽由齿轮、学校主楼、创立年“1920”、学校简称“哈工大”的书构成,英语版的校徽中学校简称为“hit”。 第六十条学校的校旗是上白色,下兰长方形的旗(白色占三分之二),长宽比为3:2,中央分别印有校徽、中文学校名的全名、学校名的全名,校徽为红色,英译名为黑色,标准语为标准色的反白色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校歌是刘忠德作词,刘锡津作曲的《哈工大之歌》。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官网是hit.edu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讨论,征求意见,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编制变更需要提交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征求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党委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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