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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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是中国科学院于1958年在北京成立,服务国家战术诉求,以尖端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的理工科大学。 1970年学校搬到了安徽省合肥市。 学校以“科教报国、服务社会”为使命,继承“红专并、理实交融”的校训,多次弘扬“学术优先、以人为本”的学校理念,弘扬“崇尚科学、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品质优秀、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依法自主学习,实现学校的使命和目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实务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章程》等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简称中国科大。 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简称ustc。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学校的门户网站是ustc.edu。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运筹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中国科学院主管是中国科学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组织。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按照“全院办学、所系结合”校方的比较学校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和支持学校创建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 中国科学院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经费和基本运营经费来源,配置资源开展学校人才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种活动。 学校是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与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开展“所属结合”,共建院系、实验室,互聘教育科研人员,共同培养人才,是重大科研项目的 第七条学校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主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所需的经费,对学校的迅速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学校发挥科技和人才的特点,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种非学历教育。 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多次改变社会主义学业方向,继承英才教育理念,提倡崇尚科学,追求真理,致力于培养国家和社会未来快速发展所需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其他行业杰出人才。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审评机制。 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违反、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学生的索赔。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支持系统,支持和支持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和娱乐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解决或者处分有异议,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的。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其章程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训练、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被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被教育者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 第十八条教职员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劳动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全员录用制度,根据“学术优先、必要时设置岗位、公开招聘、竞争选择”的大体情况录用教职员。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教职员的岗位性质,根据录用合同,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继续雇佣、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报酬福利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的正当申辩、申诉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从事学术研究 (二)根据就业责任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道学校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岗位录用、报酬福利、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依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热爱职场敬业,忠于职务,完成职场要求的从业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 (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的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责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结构,多次依法治疗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职工,保障学校各职工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实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基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体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党委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1/2以上的成员参加讨论才能召开的干部问题时,只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党委常务委员会采取表决作出决定,表决干部等重大问题时,赞成人数超过会议成员的一半以上才生效。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学校纪律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第一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允许其他学校的领导分担或协助有关业务,或者组织专业的指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业务。 校长的实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有1/2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校长实务会议实行例行会议制,就学校行政业务的重要事项进行解决和决定,采取决议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职工的需要设置、调整或者取消各种常设机构和紧急设置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或共同主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统一行使学术事务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专家组成,由校长实务会议审定。 其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的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等学术相关事项进行学术水平评价 (五)对学校制定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球性、重大快速发展计划和快速发展战术提出咨询意见 (六)审议学术评价、纠纷解决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进行调查,裁定学术纠纷 (7)学校学术委员会1/2以上的成员联名提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向校长或副校长就学校专业的就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征求证明 (8)学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联名提议,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提出意见的事项进行讨论、表决,超过全体委员2/3以上的票数通过,关于第34条(1)~(6)项的复印件 学术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几名委员。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实际参加人数必须在出席会议的人数的2/3以上才能召开。 学术委员会使用表决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成员由校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由校长实务会议审定。 其首要责任是: (一)论证审查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和快速发展计划 (二)审定各学科学位标准 (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增加和调整 (四)选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取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解决各类学位授予存在争议问题的决议 (七)检查、判断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八)审议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几名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负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办,实际出席人数可以在所有成员的2/3以上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投票作出了决定。 学校按相关学科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以下第一职责:评议学位申请,取消授予提出授予各种学位的建议的各种学位授予有争议的问题的各学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育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咨询和审议,成员由教育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由校长的实务会议审定。 其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和重大教育改革方案 (二)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实施 (三)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和教育岗位的设置 (四)组织学校教育判断和教育质量监督 (五)制定各类教育奖励的实施规则 (六)其他教育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教育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几名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负责。 教育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出席人数可以在出席人数的2/3以上召开,进行表决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在在校党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重要文件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的利益直接相关的相关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有关法规明确或者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成立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 主席团由学校领导、学校工会第一负责人、专业委员会第一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教职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员大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实际上合法有效直到代表超过对应代表的2/3方,决议和表决以代表人数的1/2以上通过者有效。 在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有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主席团会议的讨论,结果将报告给下一届教职员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事业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可以根据实务需要设置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五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几所学院(包括直属院校,下同),有利于大口径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交叉和快速发展,有利于管理和合理的资源配置等。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育、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可以根据教育、科学研究实务的实际需要设置几个学部、教育部。 院系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学院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报告校长实务会议的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施学校、院、系三级机构的设置,实施学校、院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培养方案和教育大纲的要求,组织和实施教育活动 (二)根据教育、科研需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在学校配置中,实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四)设立学院内部机构,进行比较有效的管理 (五)管理和合理采用学校核定和支付的学校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逐一发挥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教师选择晋升和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学院教育、团队建设、人事管理、学生就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党政治联合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定机关通常由院长和书记主持。 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的第一行政负责人,校长委托他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负责本机关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事业,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院长或者独立建设的院系、教育单元、研究机构以及相应水平的教育科研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免除。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建设各类教育实验室和学校内外的教育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十九条学校重视重大科学问题和国家、地区诉求,积极建设国家级、院省级科研基地,建立基于要点实验室的科研体系,促进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属研究机构。 第五十条学校建设的教育、科研公共支持系统采用“集中建设、资源共享、全校开放、专管共享”的运行模式,为学校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提供支持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社会服务与外部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的运筹学,亲自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运筹学新闻。 第五十二条学校侧重于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领域组织、科研机构以及公司的合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面向国家诉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利用国内外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开展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友包括在本校学习的人和就业的人、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对于关心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对学校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本人自己履行毕业生义务的,可以在毕业生总会长的事务会议上审议,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备案,给予“名誉毕业生”的称呼。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友大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毕业生经常联系世界毕业生,传达负责建立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的学校迅速发展新闻,开展弘扬学校精神文化的毕业生服务,帮助毕业生成长,聚集毕业生力量,聚集学校力量。 校友会与各地区、各校友会(组织)有指导与合作的关系。 各校友组织在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独自开展校友工作。 第七章资源的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属于国家一切。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采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和完善。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价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筹集各种资金,促进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采用资源,实施监督和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比较有效。 第六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教育基金积极筹集社会捐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规定,尊重捐助者意愿管理捐赠项目,采用捐赠经费。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资金的采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必要的物流管理和保障系统为教育科研和教师和学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校徽以深蓝色为主要色调,由“梅型”轮廓、腾空飞跃的火箭、举起火箭的四条线、打开的书、学校的创建时间、中英语学校名称的全名等要素组成。 校旗以校徽为主要图案,红、蓝、白三种颜色之一为底色。 学校的校歌是“永远的东风”。 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9月20日。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抵触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按程序及时修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根据本章程依照本章程修订。 六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实务会议的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由校长颁发,由中国科学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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