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山东大学章程
本篇文章9891字,读完约25分钟
山东大学的前身是1901年创立的山东大学堂。 1932年,更名为国立山东大学。 1951年,国立山东大学与华东大学合并成立了山东大学。 2000年,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合并成为新的山东大学。 2001年,明确了作为国家“985项目”的要点而建设的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备人才,为国家谋富强”为学业宗旨,以“学问无限,气概,浩然”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运作,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山东大学,简称山大。 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 学校法定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 山东大学青岛校园,对外是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是shandong university,qingdao .山东大学威海校园,对外是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是shandong university,weihai。 学校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所在地。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功能,探索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快速发展,传递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迅速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第一种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六条学校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教育为中心,以学术为本位,多次内涵迅速发展,质量迅速发展,特色迅速发展,实施学术立学校、人才强学校、特色兴学校、依法治校的战术。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学校。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和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该学校免除指导学校制定快速发展计划的学校第一负责人,判断和评价学校的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 主办者帮助学校依照法律和这个章程独立、自主运营。 保护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学校合法权益,为维持学校良好的学校环境和学校秩序的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学校的快速发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给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人力、物资、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为学校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诉求、学校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学校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育教育活动。 (三)自主明确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教职员,解聘。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征收学费和有关费用。 (五)依法授予卓越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对学校、社会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巨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其他荣誉称号、称号。 (六)依法管理和采用举办者和共同建设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援助、捐赠的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与海外大学、科学研究院和公司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和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合建者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新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学校运营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学技术和新闻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7)不断改善教职员和学生的学习、职工和生活条件,切实提高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的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面临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录用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教职员、校友 第一节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校学籍的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学习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公正地得到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接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的学业,满足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学校科研资助等快速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了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几个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解决进行陈述、申辩,对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学校、教职员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支付学费和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学校公共设备和设施,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以育人为基本目标,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为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创造积极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活动。 第二节教职员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工作职责和必要时采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几个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申请申诉和救济。 (七)招聘合同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关心和珍惜学生。 (五)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招聘合同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者实施职员等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 (四)对职工实施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员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录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员的荣誉体系,表彰和鼓励在职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反纪律的教职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对教师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三节课的校友 第二十四条校友是指与学校有关的下列人员。 (一)在山东大学(包括前身)学习毕业、结业、结业的学生。 (二)在山东大学(包括前身)担任过教职员。 (三)山东大学理事会理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及各类理事会理事(监事)。 。 (四)获得学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及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毕业生荣誉体系,向为学校及社会快速发展做出贡献的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山东大学同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设立具有院系、回别、领域、地区优势的校友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联系毕业生提供服务,优先为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为毕业生联系学校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毕业生通报学校的快速发展状况和快速发展思路,听取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必须珍惜学校的荣誉,从“我所在的地方是山大”这一优良的以前流传下来,关心学校的迅速发展,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 第四章学校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以及院系、校区组成。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紧急设置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的迅速发展和科研需要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包括与学院独立建设的科学研究院等,以上机构是学校组织实施学校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有效地大致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从业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系等职责。 (二)根据学业活动的需要设立直属机构,为教育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学生实习、学科快速发展等需要设立附属机构,为教职员、学生及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物流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院系。 本科通常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育科研机构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施多校区运营。 校区是山东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大学的统一指导下,服从统一布局、一体快速发展的大体部署。 校区管理采取块结合模式。 分别设立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具体开展校区党政工作和学校活动,执行学校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四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如附属医院、产业集团、出版社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学校的管理结构 第一节指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依法统一指导学校职工履行下列第一项职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运作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持政治稳定,集中全校力量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 (二)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败支持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实行党建责任制。 (三)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事业和德育事业,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明确、快速发展计划、财务预算、土地及校舍的增减和建设。 (五)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训练和考核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6)多次党管理人才的大体,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录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七)指导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团委、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发挥各种组织的作用。 (八)法律和国家关系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快速发展计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计划,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活动和德育教育,以及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医院和安全保卫等员工。 (三)制定学校行政机关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学科建设和教师部队建设方案,负责教师管理的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提出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 (六)积极筹措学校经费,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及国外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定,接受各种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节决定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大致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学校以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校长事务会的形式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学校党委、党委常务委员会或校长的事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校长事务会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的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业务,对进行重要行政若干事项研究和决定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首先负责党委决议的执行,学校学科的迅速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学校制定党委、行政会议制度,规范学校决策过程,会议决定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三节学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享受组织的运营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事业。 (三)设立院内机构和我院录用岗位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四)制定设立本院的专业教育计划,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我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十)完成学校决策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功能。 第四十五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决定本部门改革迅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定机构学院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具有独立建设的科学研究院等学术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定,与学院具有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节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多次学术至上,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迅速发展。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学校、院系、学院级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院级学术委员会基本上是由基层机关推选具有高级技术职位的人员产生的。 院系学术委员会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委员、当然委员、校长提名委员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业务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开展相关学术业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学术审议。 在学校的以下事务决定之前,必须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通过 1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2 .学科专业的设置 3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 .教育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5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育计划草案。 6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方法 7 .学术评价、争议解决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8 .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程 9 .学校认为有必要提出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 1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育、科研成果奖 2 .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招聘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育、科研奖等 4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 学校在作出以下决定之前,必须向学术委员会通报,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 .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球性、重大的迅速发展计划和迅速的发展战术 2 .学校预算结算中的教育、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和采用 3 .采用教育、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 4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工作,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 .学校认为有必要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持。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直接取消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由相关学校的领导和教育科研机构的第一负责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负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方法,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取消及学位授予的争论和其他事项的研究和解决,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定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大学教职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的业务、财务业务和其他专业业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5)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校在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全教职员大会制度。 在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驻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参与本公司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是学校与学生之间联系的桥梁,是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指导下,在团体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事业。 五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职工,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五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建设事业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职工,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青年团员合法权益的维护、青年成长才能的服务等方面发挥组织、诱惑作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妇女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的指导下女教职、女学生依法自主参加的组织,维护女性权益,团结教育女教职、女学生在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节咨询机制。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一些学校领导、在职和退休教职员代表、学生代表、毕业生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机构的管理者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建设和迅速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和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其职责是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资源,多渠道筹集学校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董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快速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社会贤达和组织代表组成。 学校董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资产、财务和物流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是学校占有和采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依法被认定为学校的所有其他权益。 山东大学及其前身采用的学校名称、企业品牌如齐鲁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等(包括英语表达)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学校对占有、录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施“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以通过许多其他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 学校一再勤奋学习,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员工的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接受学校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遵循《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者和财务省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注册设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吸收国内外公司、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支持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从业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新闻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数字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七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校徽是群山、海面和象形山大两个字的融合,加上校名的中英语形式构成。 第六十八条学校代表色的色值为c26、m100、y100、k28,简称山大红。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旗是山大红的旗帜,上面有校徽和“山东大学”的标准字体组合。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歌是《山东大学校歌》(词/成仿造吾原作〈集体撰改〉,曲/郑律成)。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公元10月15日。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网站是sdu.edu。 第八章附则 七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经过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和校长事务会的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经营、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规范。 学校的其他规则必须依照本章程制定、编纂,不得抵触本章程。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山东大学章程
地址:http://www.ptwc.com.cn/xw/4360.html
免责声明:澎湃教育网是国内权威的教育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来自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澎湃教育网的李湘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时讯:中国海洋大学章程
下一篇:时讯:厦门大学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