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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国海洋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5 11:33: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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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经过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所学校的时期,1959年迅速发展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 学校建立“教授高级学术,培养硕士宏观材料,适应国家需要”学校宗旨,推进“加强快速发展特色,协调快速发展综合,以特色推进综合,综合加强特色”学科快速发展的思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业行为,保障教职员和学生的权益,实现学业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简称中国海洋大学,中文简称中国海大,英文名称简称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名称简称ouc。 第三条学校的注册地址是青岛市松岭路238号。 学校有高山校区、鱼山校区、浮山校区,地址为青岛市松岭路238号、青岛市鱼山道5号、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校区外也设有实习、实习场所、教育、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团体,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受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自主运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功能。 第七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快速发展”的理念,多次进行“崇尚学术,追求海济国”的价值追求,以“跻身特色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为快速发展方向,进行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海纳百川,取之不远”。 第二章学校和主办单位 第十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监督和规范化学校的运营行为、学校负责人的任免、学校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的审查和判断、学校所需教育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学校的个别化、合并、终了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的运营自主权,阻止侵犯学校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学业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学校的学术自由,履行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研基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十三条学校各项具体运行管理制度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责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的大致内容建立和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职工,保障学校各职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届任期为五年的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的职权。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三才能召开。 党委会议和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表决作出决定,有些事项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参加人数的2/3,且超过出席人数的1/2者通过。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从业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评价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五)指导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组织 (六)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行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范控制,惩治反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校长一人、副校长几人、总会计师一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校整体快速发展计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研、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职工 (三)组织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经费预算案的编制和执行,筹措运营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办校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长也可以根据每年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的职工需要,就专业问题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其执行委员会报告职工。 第二十四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 校长事务会议由校长召集,用“集体研究、校长决策”的方法决定几个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室的成员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 学校党委书记参加校长事务会议学校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校长室会议。 实务需要时,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明确相关专家学者、机构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校长事务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量资金的录用等,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全体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党委常务委员会提交党委全体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是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客观公正的筛选而产生的。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为委员总数的1/4以下,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及不是院系第一负责人的委员为委员总数的1/2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2次以上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迅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开展事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计划,自主申请设置或者设置学科专业。 (二)教育、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评价规则 (五)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学术委员会有必要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在校长事务会讨论之前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 (一)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 (二)教师队伍建设计划、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法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四)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五)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与推选 (六)校长事务会委托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决定下列事务前,向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球重大快速发展计划和快速发展战术 (二)学校预算结算中教育、科研经费的整体安排、分配和采用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科会在各自学院和相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的迅速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责任,解决专业行业的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就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学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毕业生、社会贤达、共同建设机构代表、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机构,为规划学校重大快速发展战术、决定重大学校运营的几个事项提供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评价学校运营质量 理事会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理事会章程》设立,开展事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首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报告,拟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教职员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以及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对相关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员代表大会规定》开展事业。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学生中设立学生会、研究生会。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身的大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根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职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实务需要设置、变更或取消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独资或者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依法依照学校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科的专业性质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立学院和研究所等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学校运筹学的各项具体业务。 第四章教职员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明确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的比例,根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录用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录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审查教职员,审查结果作为继续雇佣、解聘、晋升、奖励等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快速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定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投诉,对学校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开展教师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运营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快速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了为教职员提供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各种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任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履行其必要条件和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录用并通过资格审查取得学籍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素质扩大、社会服务、劳动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得到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平等获得国内外学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道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的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等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录用并通过资格审查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三)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诱惑学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群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其章程活动。 第六十三条在学校学习的无学籍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等,学生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学院 第六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员工。 学校根据事权适当,权利责任一致,指导大学,监督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明确学院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十六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的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者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的教职员大会或者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 第六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决本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事务。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院务委员会,向学院职工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十条经学校审查同意,学院可以在学院设立、变更或取消院系、研究所(中心)等机构。 第七十一条具有独立建设的院系(部)、要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教育科研机构,与学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 第七章财务资产安排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其他多种途径的筹措为辅。 学校经费来源的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学校资源,增加学校投资。 第七十三条学校多次用勤俭学建设大致节约型校园,完整的资源采用监视系统,提高资金采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障财经业务规范秩序。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施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政资金、学业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新闻,接受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录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善、安全值、附加值。 第七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图书资料、文件管理、网络新闻、物流、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育、科研、管理等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各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学校的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学校和社会 第八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实施新闻公开制度,立即向社会发布学校新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二条学校利用自身特点和学业条件,推进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开展多种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训练,通过多种玩法服务社会,积极获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八十三条学校努力加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涉海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信息表达与合作,为国家海洋事业的迅速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学校努力加强与所在省市的信息表达与合作,为所在省市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积极展开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资金,致力于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八十七条学校设立中国海洋大学校友会,负责毕业生的联络和服务事业。 学校各时期学习或工作3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教职员、被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和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都是毕业生。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八十八条学校的标志是环状圆形,外部环状部分的底色是白色,上部围着红色的黑体字体“中国海洋大学”,下部围着蓝色的黑体字体“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内侧圆形部分上部的天蓝色表示天空,下部的浅蓝色和三条白色波浪线表示海。 天蓝色部分的上部是白色横排华文新魏体字体“1924”,标志着学校成立的一年。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徽是写着“中国海洋大学”的长方形金属批,字形用邓小平写,红底白字、白底赤字和蓝底赤字的格式分别由教职员、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25日。 第九十一条学校的网站是ouc.edu。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须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事务会审议通过、党委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运营、实施管理、履行公共功能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则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编纂,不得抵触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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