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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厦门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5 11:56: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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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是由着名的爱国华侨领导人陈嘉庚于1921年创立的。 1937年学校从私立变成了国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培养专业人才、研究高级学术、揭示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学业宗旨,继承“自强息灾、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的精英人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依法自主运营,规范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厦门大学,简称厦门大学的英文名称是小门university,英语缩写是xmu。 学校注册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有思明校园、漳州校园、翔安校园和马来西亚校园。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享有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反复党委领导、校长责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疗学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以学校、医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七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共同发包人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运营。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运营行为,免除学校负责人,审查和判断学校运营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的采用情况。 第九条主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运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涉,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运营,为学校提供良好的运营条件,保障学校的运营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运营环境、运营秩序。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活动,对决定学生考试评价标准的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向符合条件的人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审查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的报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技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物流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采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捐赠的财产和其他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基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功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毕业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款规定,公开收款项目和收款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疗学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快速发展,与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 (二)审定学校快速发展战术和计划,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评价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事业、德育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搞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础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指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务委员会)。 党委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党委闭会期间,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党委全体委员会的职责,定期向党委全体委员会报告就业。 党委和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定。 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负责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主席的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学校整体快速发展计划、年度事业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育活动、科研、思想道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职工,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照干部任免权限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职员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学校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办校长事务会议,协调、决定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校长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党委常务委员会指定副校长代行校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事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主席的事务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全体委员会、校长事务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大体,决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员工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学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解决有关学术事务。 各学术组织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设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部委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对学校学科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审查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定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业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学术委员会需要解决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作、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定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事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四)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作出被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本科委员会。 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 部委按其章程组成,由部委主任主持展开。 部委主任通常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本科委员会的首要作用是: (一)审议本系学科计划; (二)审议本院系要点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本科专业技术职位招聘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和推荐与本科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位招聘候选人 (四)其他需要院系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院系委员会的组成、运营、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招聘、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依照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理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变更或者废除学校的内设机构,必要时调整其功能。 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举办、投资或者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施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学校可以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合作开展工作,共同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院、教育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育科研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者取消。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事权基础上适当且权利责任一致的情况下,大体上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活动、科研和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院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告学校批准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的职工制度和职工程序 (五)管理和合理采用学校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员大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 学院院长按照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 党政治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定的基本制度和第一形式。 党政联合会议的第一项研究决定了本学院快速发展计划、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团队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府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的章程和议事规则统一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独立建设的研究院、教育部等具有学院同等的职权,其指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教职员 第四十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职工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聘用、考核、晋升、奖惩、训练、解聘等。 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根据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地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定、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地接受国家(境)内外访问学、研修等学习、训练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务,热爱职场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多次维护学术诚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教师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开展教师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职工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职工、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员权益保护机制、投诉机制和新闻信息表达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扩大、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补助金、补助金贷款和其他资助项目 (五)了解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以及其他与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一些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受到学校处分或者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侵害的,有权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和行为方式 (四)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多次以育人为中心,为学生提供和完善学业快速发展、终身计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与学生信息表达交流的平台,建立完整的新闻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群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按照规则对有违反、违反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投诉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选出代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依法允许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学生组织和团体。 第五十六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财务和资产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扩大学校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向社会筹措教育、科研经费,接受毕业生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快速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录用占有、录用的资产。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施“统一指导、等级管理、财力集中、产权下放、财事结合、权利责任结合、等级申报、集中计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的学校建立健全财务新闻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新闻。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依法审计与学校资源利用相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比较有效性,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归口管理、等级责任、责任至上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资产采购、配置、录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善,实现资产的安全性、附加值。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破损。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履行投资者的义务。 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章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教育快速发展基金致力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的性能。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或职工,包括被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大会。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首要责任是联系校友,召集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的共同快速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建立校友交流平台,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69条学校的校训是“自强不息,停留在至善”。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徽是双圈套的圆形标志,圆环上有繁体字“厦门大学”,下面有拉丁语“厦门大学( universitas amoiensis )”,中部盾形和丝带。 盾形有三个五角星图案,代表了中国以前传人文化中的“天、地、人”的三才。 盾形中心的城堡和城门的图案象征着广纳贤才、开放学业。 丝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是建学初期的校训。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旗是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校歌是郑贞文作词、赵元任作曲的《厦门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4月6日。 第七十四条学校域名为xmu.edu。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建议修改,章程修正案由校长事务会议、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提交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审定后,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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