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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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四个基本大体和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使公民自觉履行遵守祖国和其他防卫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贪污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注重长时间、稳定、实效的方针,常常把教育和集中教育结合起来,把要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结合起来,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结合起来。
第五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城乡基础组织、学校和公民先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国防教育指导机构设有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
贯彻关于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计划
研究处理本行政区国防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各有关部门国防教育事业的开展。
第八条国防教育事务所的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计划的具体实施
负责理解和掌握国防教育的状况
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和采用
负责国防教育指导机构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防教育分为社会和学校两个系统,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城乡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接受要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高等学校和各种高级中学的学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要点教育,各种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条要点接受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对象必须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等一般知识。
要点接受教育的对象还必须学习防卫理诉讼、防卫法制、防卫科学技术、防卫经济等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国防教育的教师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和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军队干部和军事大学教师
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其他适合国防教育的人员。
各级国防教育指导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防教育教师的培训。
第十二条社会国防教育由各级国防教育指导机构统一部署,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
学校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人民武装部门协办,各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结合军民共建、军队阻挠属、征兵等事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应该利用干部学校、职工、学校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和其他文化活动场所进行国防知识的基础训练。
第十四条信息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文化推进部门根据国防教育的需要制定计划,各级进行国防教育的推进事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每年安排特别经费。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兴办国防教育设施和场所。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工人养武活动,其收入可以补充国防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拒绝执行本条例的机关,由本级国防教育指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沉重的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接受国防教育的要点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判教育。 教育不改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省国防教育指导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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