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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武汉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4 21:3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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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追溯到1893年创立的自强学堂,1928年被命名为国立武汉大学,1949年改名为武汉大学,1960年被明确为全国要点综合性大学。 2000年武汉大学将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学技术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建立新的武汉大学,并于2001年作为“985工程”的要点建设大学。 武汉大学以经营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继承“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谋求人类福利、推进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引导学术迅速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和各类专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目标,完善内部管理结构,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等法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简称武汉大学,中文简称武大,英文名称简称wuhanuniversity,英文名称简称whu。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湖北省建设。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学校运营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运营,学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经主办者批准,设立或调整校区和学校的场所。 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和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四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基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基本功能。 第五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学校活动。 学校实施基于学分制的灵活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学校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学校的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的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学位授予方法。 (三)根据学校建设的快速发展目标,按照世界一流大学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管理体系。 (四)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活动,开展教育设施建设。 (五)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快速发展战术,自主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7)根据实际需求和合理化、性能的大体,自主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捐赠财产等资产。 (九)依法得到的其他学业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学校多次依法治疗学校,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 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各项制度。 建立新闻公开制度、重大若干事项听证制度、挑战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学校利用自身的特点和条件,为国家及地方和地区建设的迅速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获得社会支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的成员 第十条学校的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员。 学校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学校的训练精神,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目标而努力。 学校成员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履行义务。 学校尊重和维持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师生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一节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采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科目,满足学历和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补助金贷款、劳动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者学费减免 (五)在道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对评奖、纪律处分和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提出投诉。 (六)申请退学和按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团队精神和行为方式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六)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为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育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节教职员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 第十六条教师是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家。 第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逐一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快速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录用合同约定,享受报酬、医疗、假期、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快速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对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福利、评奖、解决、处分以及其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定表示异议,提出投诉。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录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计划,履行教师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育教学任务,勤奋工作,互助合作。 (二)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明确的基本大体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人的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快速发展 (五)阻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抗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业务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录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与教师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专属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除外。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制度 (四)职工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育教学工作,尊重科研行业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逐一发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工人在学校建设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实际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对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的指导责任第一: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2)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三)探讨决策学校的改革、快速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民主集中制,根据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召集主持,议题在党委书记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基础上明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者出席才能召开。 讨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时,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有申请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赞同者有效。 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营由党政府领导班子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支持学校腐败支持廉建设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根据事业需要,根据合理化、效率化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设立事业机构,配置运营商。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设立学校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必要时可以设立校长助理。 校长由国家依照有关规定任免。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依照有关规定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经业务,其职责和豁免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履行相应职责。 (一)对外代表学校 (二)制定内部教育、科研、行政等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决定,免除内部行政、教育、科研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五)对聘请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学生、教职员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筹措运营经费,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七)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指定副校长暂时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的,提名名校领导召集主持。 校长室会议的组成人员是整个学校的领导,校长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 根据议程复印件,学校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校长室会议的议题经分管学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由校长室总结,由校长室或主持会议的学校领导明确。 主席的事务会议应该充分讨论议题,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招生政策、制度,监督招生活动,维持招生的客观公正。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简化、高效的大体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确定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科研计划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师聘任、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标准、教育教学方案和快速发展政策 (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端解决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和奖励 (六)审查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录用候选人、高级人才引进岗位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候选人 (七)就学校事业计划、中长期快速发展计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结算中的教育、科研经费的安排和采用以及教育、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分配的采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就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学校认为有必要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出学校党委、校长事务会议的讨论之前,必须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作用的人员组成。 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得担任党政府领导职务及院(院系)负责人的专职教授,不得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委员由各学院(系)和学校直属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实施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几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出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出。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有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数名的秘书处作为日常事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实务需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校长的提案或三分之二的委员联名提出,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全体会议只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实际上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者是有效的。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在院系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授权学院(院系)教授委员会行使相应的功能,以上委员会的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根据各自的章程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专业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就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允许有关专业委员会就专业学术的一些事项开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职工的评定机构,其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布局设立本科院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本科的首要作用是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调整跨学科研究,统一本科内部的学术事务,其作用由本科学术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医学教育的实际,赋予医学部相应的协调和管理功能。 第四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第一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就业报告、财务就业报告、工会就业报告和其他专业就业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安排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就业。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本科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参与有关学校学生权利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的快速发展问题的决定 (二)讨论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校园文化建设、修改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相关规章制度等事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今后的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编制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实施 (5)选举产生了新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 (六)征集、总结提案,提交提案报告,反馈相关提案的解决情况 (七)研究、决定与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会议决议的方法进行。 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地吸收录用。 第五十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师和学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节教育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一级学科(群)设置学院,必要时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施学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根据权利责任对等、动态适应的大体,确定学校和学院(系)的权限,赋予学院(系)相应的学校自主权。 第五十四条学院(系)是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学院(系)按照学校的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 其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学院(系)快速发展计划; (二)贯彻和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教育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的装修机构 (六)依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系)的人事招聘和管理 (七)在学校指导下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负责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本院(系)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五条院(系)党政联合会议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定和执行,通过院(系)党政集体指导、分工责任,保证实现从业目标和任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常由院长(系部长)主持。 第五十六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育指导分委员会。 各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事业,接受上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学院(院系)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育指导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涉及学院(系)党政治联合会议职责的,必须在学院(系)党政治联合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学院(系)应当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关于学院(系)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员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经学院(系)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学院(系)根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育的需要,设立和调整教育研究组织,不断提高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系)可以根据学术研究迅速发展的需要设立和调整所属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可以设置跨学科、跨学科的研究机构,根据调整的需要与政府、公司等共同设立教育、研究机构等,根据机构的性质执行分类管理、判断、评价。 第六节理事会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其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获得学校资源,参与民主决策。 理事会由学校主办者和共同建设机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业事业机构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迅速发展的各方人士组成。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组成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资产和校园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资产和校园管理工作为教育和科研提供服务,为满足学校的运营需要建立完整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一节经费来源 第六十二条学校运营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机构的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由教育者合理分担价格、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在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加学校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学院(系)、科研机构和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方法受益,支持学校运营。 第二节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占有、采用的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向高校无偿筹措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收到的捐赠等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的所有其他资产,都是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反复勤俭学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录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 (1)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育、科研及学科建设,学校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偿的录用机制,提高资产录用效率。 (二)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善,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价值增值。 (三)学校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集中计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采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节校园的规划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园主要用于教育、科研活动,具有独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条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充分考虑校园的持续迅速发展、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的协调,重视山体、湿地、名木古木、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保护。 学校校园建设的总体计划经政府部门批准实施,严格按照校园建设的总体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六十九条学校按照校园功能划分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校友 第七十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从业的人,以及在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名誉教授等都来自学校。 第七十一条校友是推动学校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校就重大改革的迅速发展措施征求了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或不定期)向毕业生通报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友大会,负责学校联系校友的业务。 支持学校校友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地区、领域等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学校表彰为人类进步、国家富强、学校快速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毕业生。 第六章校训、校标、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校训是“自强、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五条学校标志是武汉大学象征性建筑旧图书馆的线条形式、武汉大学前身自强学堂的建立时间、武汉大学英语学校名称等因素的组合。 第七十六条校旗面是红色,中间是毛体“武汉大学”四个字,左上角是校标。 规格为192*128cm厘米和240*160cm厘米。 第七十七条校歌是1998年征集的《武汉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校庆日是每年的11月29日。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快速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校长事务会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被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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