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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西北工业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4 08:23: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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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由西北工学部和西安航空学院于1957年10月在西安合并成立。 1970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空军事工程系全面建设合并。 西北工学部的前身是1938年国立北洋工学部、国立北平大学工学部、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部、私立焦作工学部在汉中设立的国立西北工学部。 西安航空学院的前身是1952年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航空工程系合并成立的华东航空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于1960年由国务院明确为全国要点大学,“七五”、“八五”都是国务院列为要点建设的全国15所大学之一,1995年首次被列入国家“211工程”的立项建设,2001年被列入国家“985” 西北工业大学致力于建设学科特色鲜明、在航空空、宇宙、航海等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多科性、研究型、开放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疗学校,规范学校运营行为,确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部称为西北工业大学,中文简称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语全部简称northwesternpolytechnicaluniversity,英语为npu .学校网站为nwpu.edu。 第三条学校所在地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分为友谊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文林区友谊西路127号)和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祥路1号)。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由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要点共同建设。 第六条学校致力于反复社会主义运作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八条学校多次继承“以学生为根、育人为本、需要学者、以学术为灵魂、重视责任”的学业理念,继承“公诚勇毅”的校训,弘扬“三实一新”的校风,“教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九条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各职工中的中心地位,多次建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强调深厚的基础、宽口径、实践、创新人才培养特色,基础扎实,专业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 第十条学校多次进行人才强校战术,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致力于引进和培养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术行业活跃的学术达人、领袖、青年学者。 第十一条学校多次聚焦天、地、育人科技快速发展理念,聚焦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术诉求,拓展科研深度和广度,致力于产生高水平、原创性的重大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实施国际化快速发展战术,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运营行为的学校第一负责人和其他主办单位应任命的人员的学校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根据判断的现实情况调整向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学校运筹学自主权免受非法干涉的学校提供稳定的运营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运营条件,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学校的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诉求、国家规定和学校条件,合理明确学校规模,统一规划学科布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 (三)根据学校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明确教育、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决定其职权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明确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录用资产和经费 (七)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或者其他有关分公司 (八)依法得到的其他学业自主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维护被教育者和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资产和经费免遭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款规定,公开收款项目和收款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科学技术创新、劳动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 (六)对学业评价、审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有关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知道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和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规章制度 (三)重视学校声誉,保护学校利益 (四)爱国爱学校,诚实守信,尊敬老师,尊敬友爱同学。 (五)发扬校训、校风,踏实勤奋,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七)爱护合理录用学校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以育人为中心,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活动。 第四章教职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实施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员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实施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职工实施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员工,进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合理地采用学校公共资源,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培训、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四)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上的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投诉,对学校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发扬校训、校风,尊重和爱护学生,是人的师表,热爱职业,勤奋从事,尽职尽职,认真履行职场职责。 (三)重视学校声誉,保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规章制度 (五)爱护合理录用学校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职工索赔解决委员会,维护教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章学校的管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反复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依法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职工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任期五年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其首要职责如下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从业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事业、德育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多次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重大问题都要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情况,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向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职工。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分别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党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和《西北工业大学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隔5年,在学校党委和高级纪检组织的指导下,维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 校纪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西北工业大学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主席的首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任免权限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学校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允许其他学校的领导分担或协助有关业务,或者组织专业的指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由校长召集主持,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党委书记或者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主持。 校长事务会形成的决议由有关部门执行,并立即向校长报告执行情况。 校长事务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校长事务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必须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定一致,为1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治领导职务的委员为委员总人数的1/4以下的不担任党政府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授为委员总人数的1/2以上。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相关专家,担任关于专业学术几个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育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育计划草案、招生标准和方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方法 (七)学术评价、争端解决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章、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育、科研成果奖 (二)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招聘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种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育、科研奖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校在作出下列决定前,应当向学术委员会通报,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球性、重大的迅速发展计划和迅速的发展战术 (二)学校预算结算中的教育、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和采用 (三)教育、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采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工作,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证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保留执行。 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委托,受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进行调查,裁定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定学术纠纷时,必须组织具有权威度和中立性的专家小组,独立于学术立场调查取证,公平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小组认定的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可以组织复议,必要时进行听证。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取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解决建议。 学术委员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录用、教育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几个事项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责任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院系(院系)或按学科行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委托基础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分科会按照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的章程开展事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事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定机关。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四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职权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名单,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二)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增加和认定名单; (三)制定和制定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相关规定 (四)做出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解决学位事业中的投诉、异议和领导增加认定事业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六)审查学位授予点的增设和取消 (七)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几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节教职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员大会代表以学院和部门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员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选择连任。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及其他专业职工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法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的执行和执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员代表大会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会议决议的方法进行。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信息表达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录用,不能录用的,要证明。 第五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设立了一些专业委员会(职工组),完成了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任务,专业委员会(职工组)可以对教职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指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闭会期间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事业机构。 第六节学院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几所学院,实施学院的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法律规定和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事业。 第五十三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快速发展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院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职工规则和管理方法,负责学院教职员和学生的服务和管理 (四)设置和调整学院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以及自主采购的学校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费,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定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的通报、研究、审议和决定的功能,对讨论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第一项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 第五十七条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是参与学院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按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五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定机关,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事业。 第五十九条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必须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执行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学院的一些重大事项要经过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审议。 第六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实施统一指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决定。 学校重要经济的一些事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和审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或校长事务会审定。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财务控制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比较有效的采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学校出资设立,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实施独立计算,财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财务主管由学校统一任命。 第六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科研和基本建设等支出,依法进行投资活动。 学校积极拓宽经费来源的途径,合法获得学校经费。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施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重大资产配置、录用、处分等几个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合理采用占有、采用的国有资产。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和管理,提高资产录用效率,实现资产价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采用学校无形资产,充分保护象征性的历史文化雕刻、景观和建筑物等。 第七章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实施新闻公开制度,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以多种玩法服务社会,积极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其他大学、科研机构、公司的合作,共同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积极推进共同创新。 第七十条西北工业大学校友如下: (1)在西北工业大学学习的毕业生、结业生、辍学率、进修生等,以及从业的教职员 (二)西北工业大学授权录用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其他兼职人员。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校友会。 西北工业大学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同意和支持毕业生设立具有边界、领域和地区优势的毕业生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玩法与校友取得联系,集中了校友的力量。 学校的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致力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集资金,推进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八章校风学校标志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训是“公诚勇毅”——公为天下,为祖国效劳。 诚实守信,精力充沛勇猛,敢走在别人前面。 坚决地坚持下去。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校风是“三实一新”——基础扎实,工作踏实,作风朴素,开拓创新。 第七十五条学校的校准是圆形的,中间主体部分的两个三角代表航行器,表示航空空,宇宙,航海的特色,三角下的浪花表示海洋,点状圆环表示大气层。 航行器的三个尖角分别延伸在点状圆环、圆环外及浪花中,分别代表“航空、宇宙、航海”的三航行业。 标志中的“1938”表示学校的创立时间,标志中包含学校的中文普通话和标准翻译。 七十六条学校的校徽在教职员和学生佩戴的问题上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批,教职员是红底白字,本科生是白底红字,研究生是桔红底白字。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校旗是学校校名的中文普通话、标准英语译文和校标组合,色彩为学校的标准颜色( c100 m70 ),校旗面的长宽比为1.5:1。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校歌是《西北工业大学的校歌》,汝尚作词,阎绍华作曲。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8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由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事务会通过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后,经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运作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根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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