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郑州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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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于2000年7月10日由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合并创建,1996年作为国家“211工程”要点建设大学,2004年起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年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高 原郑州大学成立于1956年,1991年合并为黄河大学 郑州工业大学创建于1963年,原名郑州工学院,1996年更名为郑州工业大学。 河南医科大学创建于1928年,经历了河南中山大学医科、河南大学医学院、中原大学医学院等阶段,1952年成立了河南医学院,1984年更名为河南医科大学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第一条法律的学校运营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郑州大学”,简称是“郑州大学” 英文名称为“正州统一”,简称“zzu” 学校的网站是zzu.edu.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居住地是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街100号 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分别是主校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南校区(郑州市大学北路75号)、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97号)、东校区(郑州市大学北路40号) 经学校主办者批准,必要时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第四条学校一再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继承“笃定、勤奋”的校风,自强自信,有社会责任感,经济社会文化迅速发展尼 学校根据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育教学资源的配置,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育质量报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适当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继续教育和训练等。 第六条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 第七条学校是非营利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学校运营自主权: (1)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明确学校规模,年度 )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区分不同学科、专业优势,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组织教育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根据实际需求和合理化、效率的大体情况,自主明确调整教育、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评价教职员工的职务和作用,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收取学费和相关费用,接受政府的资金和社会捐款 )依法自主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和捐赠的财产 )依法得到的其他学校的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九条学校的快速发展目标是国际知名、国内一流、具有地区示范和领导作用的高水平大学,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文化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学生 第十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地采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选课,在国内外学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公平地获得参加的机会 )参加素质扩大、社会实践、劳动助学,参加合法的社区和文化体育活动等 )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 )了解个人身边好处的一些事项,对学校的快速发展、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解决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视和维护学校的声誉,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遵守学校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 )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业 )按规定支付学费和相关费用 )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群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 学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补助金、国家补助金、劳动补助金、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补助项目 学校建立比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援助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建立社区 学生社区必须在在校党委的指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功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教职员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职员)、员工等组成 第二十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员工的职责和需要,聘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商业机会和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得到专业技术职位的审查机会,管理者得到等级的招聘机会,员工得到工人等级的审查机会 )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在国内外获得学习、交流、进修的机会 )在德、能力、业绩等方面得到了公正的评价 )参与民主管理,就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和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职务评定、福利待遇、评定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热爱岗位敬业,完成岗位聘任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以育人为本,教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人的师表,遵守职业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重视和维持学校的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录用制度: (1)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认证和岗位录用制度 )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23条学校按照岗位录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采用审查结果,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录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职员以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设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职员依法享有的学术权利 第27条学校重视教职员的福利待遇,建立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28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籍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相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迅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执行重大决议 其首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疗学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学校科学 )讨论决定事项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多次党管理干部大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 做好老干部的工作 (四)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指导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积极调整党委和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的工作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基本制度 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全体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只有达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 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豁免的一些事项的表决只有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举行 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作出决定,通过了超过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首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校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年度事业计划 )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录用的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学校为特色,争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切实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和物流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员工,组织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应该定期召开 校长事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主席的事务会议在发挥每一个民主的基础上,校长作了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监督 其首要职责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调查党的违反纪律行为 学校党委的重大决定促使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二)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的建议,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事业 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和警告教育,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调查党员干部违纪事件 领导基层纪委侦查处理违法案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一个职责是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审议招生的标准和方法、教育计划方案、教育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审议科研计划草案,推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审议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体制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审议学校教师职务审查的学术标准和方法 )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解决学术纠纷等事项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章、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 )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了学术评价、教师评定、教育指导、学术道德、医学伦理等几个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构建、运营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统一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及其他相关职能 首要责任是制定 (1)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 )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资格 )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招聘资格 )硕士学位认可点、博士学位认可点的设定、取消、审查判断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推荐 )裁定学位争论 )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有哲学社会科学系、理学部、工学部、医学部4个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检定、专业学位评定2个实务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参加者人数必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是有效的 关于几个事项的表决,使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赞成票必须达到投票的三分之二,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全教职员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编制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业务报告及其他专业业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招聘、审查、奖惩方法 )审议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玩法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研究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时,可根据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临时召开 教职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的通过者是有效的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工机构 第35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连接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事业,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在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郑州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共同设立附属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就学校在学校运营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和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方案,以及相关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章教育科学研究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施学校、院(系)的二级管理体制 院(系)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员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快速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立、变更或取消院(系) 第四十四条院(系)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学校的重要职工配置和年度职工配置 )制定快速发展计划,提出年度招聘计划的提案,制定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设立内部机构,制定就业规则和方法,制定决策院(系)人员聘期的就业任务和评价方法 (四)组织教育、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积极筹措教育、科研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费和资产 )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院(系)党组织负责本公司的思想政治和党建设工作 指导本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事业 第四十六条院(系)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教育、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院(系)实行党政联合会议制度,讨论决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 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或章程开展事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事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院(系)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条院(系)实行院(系)务公开,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员工 第五十一条独立建设的科研机构,如研究院(所)、教育中心、工程中心和要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水平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与院(系)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经费、资产和物流 第五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子公司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计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四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提高资金录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和采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被法律认定为学校一切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录用拥有的资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录用效益,确保资产价值增值。 第58条学校加强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采用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59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深化物流社会化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教职员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举办者、社会和学校 第六十条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共同建设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的快速发展计划,监督学校的运营行为,任命学校的第一负责人,评价和判断学校的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 第六十二条学校主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学校运营自主权,阻止或排除妨碍学校运营自主权行使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学校运营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为学校提供稳定的运营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运营条件 保障学校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接受主办者和社会监督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65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社区的信息表达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社区的迅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校条件,以多种玩法服务社会,积极获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大学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管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六十八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从事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大学校友大会 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聚集校友力量,扩大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大学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事业,寻求社会各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增加学校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徽是双环圆形标志,外环上是郑州大学的英文名称,下是郭沫若写的学校名称。 圈内红色的“人”体现了学校以人为本的理念 “z”是“郑”的拼音首字母,合成红色的“人”字和“大”字,暗示“郑大” 整体像山峰,是英语的第一个字母“a”,意味着勇攀高峰,建立高水平的大学。 整个校章的寓意:以人为本,勇达高峰 第七十二条校旗面使用了大红色,旗面中间有郭沫若写的“郑州大学”四个金黄色的大字,左上装饰着黄色校徽的内圈图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由主办单位决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事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由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报教育部发表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营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当按照本章程制定、编纂,不得与本章程矛盾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郑州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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