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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4 12:38: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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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电子科学技术大学原名成都电气通信工程学院,195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由交通大学(现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工学部(现东南大学)、华南工科大学(现华南理工大学)电气通信工程相关专业合并创建 1961年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明确为7所国防工业大学之一,1988年更名为电子科学技术大学,1997年明确为国家第一所“211工程”建设要点大学,2000年从原新闻产业部主管调到教育部主管,2001年 电子科技大学多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术、学科拓展战术、国际化战术,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以电子新闻科技为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子科学技术大学依法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电子科技大学,英文名称: universityof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英语简称: uestc. 第三条学校的校训:求真,大气大 第四条学校设有清水河校区、沙河校区、九里堤校区三个校区 学校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西源大街2006号 经学校主办者批准,必要时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学校主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学校独立、自主运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运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学校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电子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基础知识渊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创新人才”,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明确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学校适当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和调整招生方案,根据不同的培养水平、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明确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开展公平、公正、公开和偏好的基本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保障学校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自己的条件,重视国家重大诉求、科学技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组织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三条学校多次以师生为中心,发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于建设具有电子科技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十四条学校学科的专业设定涵盖第一位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术计划、快速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则、人才成长规律、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国内外优秀学者和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教职员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根据岗位要求开展教育、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职工职责合理采用学校公共资源。 )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充分表达学术意见 )在道德、能力、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个人的迅速发展机会 )取得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假期 )了解学校改革迅速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对职务、待遇、纪律处分等与身边利益相关的决定提出异议,提出申诉,要求解决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立德树人,成为人的师表。 )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 )勤奋工作,尽职,完成规定的教育、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 )重视和维持学校的声誉,维护学校的利益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员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自主招聘各类人员,根据合理化、性能大体的设置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优先录用 第21条学校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成为录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教职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审查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以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休)条件时,退休(退休)、退休(退休)后,必须享受相应待遇的学校对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23条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培训教师、车站博士课程后等人员在学校进行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等,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培养的被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 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学校短期进修、课程进修等没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功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有权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区和科技娱乐体育等活动 )在道德、能力、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公平地获得各类奖励和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了解学校改革迅速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解决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学校、教职员侵犯人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校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重视和维持学校的声誉,维护学校的利益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多次优先德育,促进学生全面快速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依法向学校申请设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电子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领导学校职工,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首要职责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运作方向,依法治校,依赖全校师生员工上学科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研究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管理党、严格控制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根据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大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进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的中国共产党电子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 学校设置了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几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首要责任是 (1)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业务计划,组织实施 )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候选人,免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 监察业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性能监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第二节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校长事务会的形式,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重大问题纳入民主集中制的大体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发生重大问题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常务委员会健全多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服从少数服从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致决定 党委常务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37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学校领导主持 校长事务会的议题,在逐个发挥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被授权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 暂时不能决策的,应当确定证书并记录在案 校长办公室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3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38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为中心,根据学科专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变更教育科研机构(与学院独立建设的教育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 ) 教育科研机构是学校组织实施学校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实行学校、教育科研机构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快速发展阶段,形成学校的特色 独立的教育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享有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条教育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取消其设置本科和附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教育科研机构实行党政联合会议制度 教育科研机构的党政联合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决定本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教育科研机构由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为本公司的行政负责人 必要时可以设置几个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的首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安排和授权,制定本公司的快速发展计划,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依法制定本公司内部的就业规则和方法,管理本公司人员 )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经学校批准,设立本公司的内部机构 )管理和采用学校的核资金、设备和资产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教育科研机构党委(党总枝,直属党支部)的首要职责是推进和执行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在其贯彻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通过党政治联合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 支持本公司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业务 )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领导我们的思想政治事业 )做好本公司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指导本公司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变更或取消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学校级紧急设置机构的设立和取消,根据其功能,分别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或校长事务会讨论决定 第4节学术组织 第46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校逐一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几个事项中的重要意义,推动教授治学,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 学术委员会几乎由少数服从决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教授为主体,由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事务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47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学校学位从业,负责学位的授予、取消和争议解决,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调整,增加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几乎由少数服从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校长事务会讨论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学术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条教育科研机构可以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 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作为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履行按照章程解决学术事务的责任。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事业机构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 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就业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执行委员是教代会选举产生的 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教育科学研究、建议、人事财务和福利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行委员会选出 各专业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行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事业 第五十二条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53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按照相关的从业规程对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章对外关系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的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具有学校附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学校运营实体依照其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性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训练,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61条学校积极为国家建设、国防建设和地区快速发展服务,以服务寻求支持,为快速发展做出贡献,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共同设立附属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高国际化工水平。 第六十四条设立学校电子科学技术大学校友大会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大会是学校依法注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国内外校友,团结,继承学校文化,弘扬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电子科学技术大学校友包括在电子科学技术大学学习的学生和教职员,有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人物 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电子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是国内外捐赠给电子科技大学、管理教育快速发展资金的非营利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电子科学技术大学理事会 电子科学技术大学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公司、校友、社会名人等各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其章程活动 第六章经费、资产、公共服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各方拓宽学校经费渠道,筹集事业快速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育、科研经费,获得社会支持的教育快速发展基金吸引社会捐赠,逐步发挥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学校资源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计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实施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采用学校资产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加强学校学校名称、学校声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对占有或录用的所有资产实施学校、教育科研机构的分级监督管理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录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图书、文件、网络新闻、物流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育、科研、管理等各员工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徽是数字“1956”(表示创立时间)、文字“e”(表示学校电子类学科的特色)、学校英语缩写“uestc”、中文全名“电子科学技术大学”的字体、深蓝色和蓝色 第74条每年9月第4个星期六是创立纪念日 第七十五条学校的网站由uestc.edu.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个别、合并和结束,由举办者决定 放学后,本章程自动无效。学校分立、合并,按照规定开始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讨论,由校长事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定,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校长事务会或教代会提议编制修改,章程修正案的审查程序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学校活动的通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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