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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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根据本省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保育、教育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各种幼儿园、班级(以下简称幼儿园),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幼儿园的迅速发展,制定幼儿园的迅速发展计划和逐年实施计划。
城市基本上应该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诉求农村首先可以迅速发展学前一年的教育如果有条件应该迅速发展学前两年或三年的教育。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居民区的人口分布和各单位的人口数量统一设置。 新建、改建居住区,必须建设适合本居住区人口的幼儿园。 否则,城市建设部门不会批准。
第五条奖励和支持机构开园、个人筹款开园、捐赠供资园。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制定政策、幼儿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计划
(二)监督、判断和指导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三)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鉴定和评价制度
(四)指导幼儿教育科研工作,完成典型幼儿园。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搞好幼儿园员工。
第七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在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每年全面检查,立即排除危险,确保幼儿的安全。
第八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配置,继续提高思想工作素质。 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训练提高或者调职。
第九条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有条件师范学校必须加强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管理人才的培养。 幼儿园毕业要向各类幼儿园分配,不得改派其他员工。
第十条幼儿园职工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研究业务,人品良好,是人的师表。
第十一条全社会必须尊重幼儿园员工的劳动。 幼儿园的主办者要积极改善幼儿园员工的就业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幼儿园需要固定的经费来源。
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核编制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园费除了按规定向幼儿家长征收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外,同级财政还给予差额补助。 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或共同运营的幼儿园,除运营经费按规定向幼儿家长征收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辅助的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园经费山举办者自行采购,按规定由幼儿家长领取
十三条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 保健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严禁超额收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扣除和挪用幼儿园的经费。
第十四条幼儿园必须遵循幼儿教育规则,多次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的全面迅速发展。
十五条幼儿园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替等管理制度,严格防止传染病、食物和药物中毒、触电、烧伤、冻伤、跌倒伤和迷路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建立幼儿园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的具体方法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公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未经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充登记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必须向幼儿园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对幼儿园的迅速发展、开园条件的改善以及幼儿教育事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法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开园的,园区、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查园区和设施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规定其期限整顿或者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园
(二)因不实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等管理制度而引起事故的,教育复印件或者教育方法不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构成犯罪的,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扣除、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宿舍、设备,妨碍幼儿园正常职工秩序,殴打幼儿园职工,情节轻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给予负责人警告、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山西省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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