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国音乐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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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以中国音乐教育和研究为第一特色,培养从事中国音乐理论研究、创作、表演和教育的高级专家的高等音乐学府。 学校是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自己的建议和关怀下建立的。 中国音乐学院成立后,由文化部主管,2000年,转归北京市管理。 1981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明确为国家第一个硕士学位认可机构,2005年成为国家第一个艺术硕士( mfa )授权机构,2006年被明确为博士学位授权机构。 年,学校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所的那一年,学校被教育部明确表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到中国留学生高等学校”。 中国音乐学院秉承中国音乐艺术,汲取世界民族音乐文化的优秀成果,以“仁爱、诚信、博学、精艺”为校训,以建设“国学、扬国韵、培养国器、强国音”的世界一流音乐大学为目标,培养中国音乐人才和中国音乐文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学校依法运作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全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中国音乐学院,英文名称是china conservatory of music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学校设有中国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等音乐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主办者对学校有管理、监督和审查的权利。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向主办者报告批准。 第四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培养具有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中国音乐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属于非营利团体,依法享有下列学校运营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自主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化、性能大体,依法自主明确教育、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捐赠的财产 (八)依法得到的其他学校的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反复进行党委领导、依法治校、师范生书、学术自由。 第八条学校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培养人才 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中国的 (二)讨论决策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多次党管理干部大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 做好老干部的工作。 (四)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发言权。 多次教育和宗教分离大体上是防止和防止校园布教渗透。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的建设。 (八)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九)指导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学校党委由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党委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任期制。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中产生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向上级党委报告批准。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重大问题遵循“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党委(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首先就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稳定、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球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纪委的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议题由常务委员会明确。 全体委员会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在表决几个事项时,得到超过会议委员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后通过了。 党委常务委员会首先就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基本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发生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党委其他领导主持。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讨论过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的决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只有常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 在对几个事项进行表决时,超过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人数的半数同意通过的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量资金的录用等重大问题,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者比较有效。 列席者根据会议的需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书记事务会是学校党组织解决党务员工,研究和推进与党建或党务有关的一些事项的职工会议。 书记事务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事务会的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推进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组成,其他党委常务委员(委员)、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举行列席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纪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实务需要,依法在党委内设置、变更、取消部门,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其功能。 内设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能履行各自的职责。 学校党委内设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六条学校为校长一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副校长的人数按照上级的规定设立。 校长、副校长由北京市委决定,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七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招生就业、教育科研、国际合作、校园建设、物流保障、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制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程序免除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代表学校聘任、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教职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各种协议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七)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指导、分管学校指导分工责任、相关内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从业机构。 第十九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决定机关,由校长召集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副校长主持。 校长事务会的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业务的党委指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构成的校长可以邀请党委其他领导参加校长事务会的列席者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室几乎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可以召开。 会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变更、取消内部行政部门,合理调整其职能。 各行政部门按照分工和授权履行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教育业务单位负责人的任用由党委根据程序研究决定,校长免除。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设立几个相关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各项事业的开展。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根据学校教育的现实情况发生全体委员选举。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全正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推荐,经学校党委批准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育、科研计划方案、快速发展计划和重大决定 (二)评定教育、科研成果; (三)调查、解决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查学校学科的专业设置、调整、变化及相关的教育计划、培养方案等文件资料 (六)制定和审议学校各学术管理条例制度 (七)评价引进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的人才的学术水平,提出拟录用岗位的职务建议 (八)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 (九)按照章程审议和决定学术迅速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十)修改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位评定、就业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教育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选择决定,实行任期制,任期通常为5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方法 (五)裁定有关学位的争论,取消被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育工作委员会,制定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育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学校教育工作委员会是指导教育工作和教育管理的专门机构。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负责,副主任由主管教育副校长、主管学生职工副书记负责,委员由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 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和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育计划; (二)审查每学期开设的课程 (三)审查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其他学术和各专业的职工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授权,按照各自的章程或者相关规定开展职工。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员工。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是: (一)听校长的实务报告。 对学校的运营指导思想、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业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的聘任、奖惩的大体、方法和其他与教职员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公布实施 (三)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的人选 (五)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每3至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发生重要问题时,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教代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建议,经学校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者有效 第二十六条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附属机关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商,共同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几个院系,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本科可以根据学校整体的快速发展目标和学校的设想,提出设立不同教室、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的方案,报告学校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科院校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根据事权权利和权利一致,所以大体上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统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统部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三十三条院系党组织负责院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院系贯彻执行,支持院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院系主任是院系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院系学科建设、教育科研、团队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院系实施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就院系在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并表决。 党政府联席会议是本科院校的最高决策机关。 第三十六条中国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业学校于1964年与中国音乐学院建立,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北京市和国家级要点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着为民族音乐事业的迅速发展培养高质量生源的任务,与大学不断合作培养人才的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或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首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学校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教职员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录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和岗位录用制度 (三)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四)职工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审查教职员,审查结果作为继续录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机会,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外或社会打工 (三)在道德、能力、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学校对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2)问路向上,成为人的师表。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教师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开展教师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施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快速发展制度,建立完善的训练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并向学校的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特任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实习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的规定和录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依法按规章解决。 命令有关部门受理教师提出的维权、申诉等要求。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一般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训练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扩大、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深造、艺术实践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与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一些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迅速发展和教育、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进行陈述、申辩,对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学校、教职员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勤奋学习修德,慎重考虑笃行,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三条学校多次树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和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命令维持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援助,并向相关部门受理学生提出的维权、申诉等要求。 第五十五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群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期间接受训练的其他类型的被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另行约定。 第六章经费、资产和物流 第五十八条学校举办者不断完善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提供学校经费的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采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采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主办单位的投入为主,实行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价格、高等学校多条途径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的经费来源,筹集学校的资金,增加学校的投资。 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在节俭的基础上有效地大致采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的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监督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财政补助收入、学业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新闻,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采取多次勤奋学习的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法规开展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查学校资源利用方面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比较有效性,进行确认、评价、咨询 第六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采用、依法被确认为国家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采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保护、合理采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采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社会服务与外部的关系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本校运营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判断学校的运营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 判断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以多种玩法服务社会,推进协同创新,积极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七十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性研究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和训练,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质量教育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和训练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社区的信息表达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社区的迅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积极开展面向全国各地的文化教育支援。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了“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性质是非公募基金会。 用于继承民族音乐艺术、培养民族音乐人才、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的奖项教育助学,支持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艺术实践、社会实践、学校的迅速发展以及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等。 第七十四条中国音乐学院校友包括中国音乐学院以及在前身学习或从事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友会,管理校友事务,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学校标志 第七十六条学校标志第一包括学校的校徽。 校徽由以下部分组成。 主体是编钟的形式,代表着以前从中国传来的音乐。 上面是中文“中国音乐学院”的文字。 以下是英语学校的名字。 校徽的中下半部分是建校年“1964”。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校训是“仁爱、诚实、博学、精艺”。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9月21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网站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征求意见,由校长事务会讨论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后,批准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解释,由党院监督实施。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北京市教委批准、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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