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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3 01:2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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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学院,1952年组建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4所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 1960年成为国家明确的全国重点高中。 学校于1970年停办,1978年重新开学。 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合并,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成为国家“211工程”的要点建设了大学。 学校接受“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学校教育,多次接受“学术立学校、人才强学校、质量兴学校、特色办学学校、依法治校”的学校理念,以“经国纬政、法泽天下”为学校使命,培养卓越的人才、科学研究、社会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则,弘扬以前传承,与时俱进,努力成为开放、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世界闻名的法科强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学校的法律地位,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都叫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 英语全部简称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upl。 学校域名是cupl.edu/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学校设有昌平校区和海淀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经学校主办者同意,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设立,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学校主办者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重要事项。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拥有学校自主权,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招聘和管理、财产管理和录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任何组织 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工作。 学校建立和执行党委领导、校长责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结构。 第六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通过网络教育等方法实施远程教育。 第七条学校以法学学科为特色,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的迅速发展,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学校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九条学校多次优先德育,重视能力,培养具有深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高素质专家。 第十条学校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生命线,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全面快速发展的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规则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在创新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性能 第十一条学术是立校之本,创新是学术的灵魂。 学校致力于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弘扬学术理性,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瞄准世界学术前沿,大力推进协同创新,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教育成果的转变,科研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迅速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多种玩法,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的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快速发展战术,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海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人才培养、科研、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提高学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很大。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积极开展法学和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对外学术交流,促进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的新闻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明确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由党政府职能机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辅助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依照宪法、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活动,依法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职工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领导的职权和职责第一: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二)领导制定学校快速发展战术,讨论和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决定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设置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讨论和决定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的建设。 (六)指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七)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育风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搞好统一战线职工和退休教职员的职工 (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反复集体领导、民主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在党委会议上讨论、决定。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明确。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过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只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 表决几个事项时,以超过应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不是党委常务委员会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反腐败职工,学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一名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设几个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相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业务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活动、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建议设置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决定设置学校的其他组织、机构 (五)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和解聘教职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开展就业创业业务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案 (十)组织创建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物流保障事业,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外代表学校 (十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的员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育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校长事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主办校长事务会议,探讨解决学校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首要事项。 校长的事务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 校长事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组成。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根据议题的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信息中心主任列席校长事务会议。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明确。 校长的事务会议只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主席必须在广泛听取参加者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研究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理事会”。 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迅速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 董事会负责为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 代表学校和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信息表达和联系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筹集教育的快速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 董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根据其章程,对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董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第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退休教职员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几个事项中发挥重要意义。 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出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事务会议的讨论之前,必须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评定或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权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招生委员会、学生职工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学校的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全教职员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执行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和建议。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制度。 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学校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业务报告,就学校的运营指导思想、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业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员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决策学校提出的关于教职员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职工,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诱惑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议学校改革快速发展建设事业。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合理化、统一和性能的大体情况,设置党政府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出版社等机构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的员工和其他各员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教育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要点实验室、系等教育科学研究机构。 学校实行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要点实验室、系的设立、变更或取消由校长提议,并向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科快速发展与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本院(部)机构的设置 (三)制定本院(部)设置的专业教育计划,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向学校提出年度招聘计划的建议 (六)负责医院(部)录用部门的人员录用和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负责院(部)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医院(部)社会服务活动 (十)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院(部)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在学院(部)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学院 第三十五条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有副院长(副主任)数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育、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部)设立院(部)务会(党政联合会议)。 院(部)务会是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院(部)务会对院(部)学术事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部)教代会议长等组成,教授代表、教师代表、其他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 医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或院长(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的,不设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院级最高学术机构,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指导、教师招聘、学术评议等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学院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代理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研究院、研究所(中心)、要点实验室、系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科研机构参照本节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教职员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教职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 教师是学校运营的主体。 教师有优秀的教师和教师,具有更好的知识结构,由教育家和能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获得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专业信息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使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要职业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教育,从依法治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教师是人的师表,要教育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探索科学新知识,传达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努力服务社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招聘合同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勤奋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招聘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的迅速发展。 学校根据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核定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明确教职员的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录用、考核评价、培训、报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违反了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学校规章制度,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职。 第四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教职员以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解决教职员的指控。 第四十六条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任教授及博士后研究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员工在本校从事教育、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运营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择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入学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满足学历和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区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秩序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实践,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四)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接受资助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迅速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处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惩戒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忆、留在学校看、开除学籍等5种。 进行纪律处分,必须给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适应学生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失的严重性。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注意、记录处分,受到处分期间有忏悔的表现,同时没有发生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书面通知本人。 学校可以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解决。 第五十一条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区,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索赔解决机构,解决学生索赔。 第五十三条在学校接受训练、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教育者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校友会 五十四条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是指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胤业的学生,得到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的教职员、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学校校友会理事会的认可,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的会员资格 把学校毕业生看作学校大家庭的成员、学校的使用者和宝贵的财产。 校友是学校名声的代表,要珍惜学校的名声。 鼓励学校毕业生参加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 对为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做出贡献的毕业生,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设立纪念。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设立具有回别、领域、地区优势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以校友会和其他形式与校友联系,提供服务。 第七章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快速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设立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大力推进合作创新。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息表达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资产、经费和物流 第六十条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被法律认定为学校占有和采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录用占有、录用的资产。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业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等级、分类归口管理。 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资产,比较有效地利用,提高资产采用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在学校名称等学校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继续提高学校的实力。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施学院二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学校合理编制预算,比较有效地控制预算的执行,完善结算,正确编制,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六条校徽的图形是学校中英文名围着橄榄枝举起的正义剑和天平,中文是为邓小平写的《中国政法大学》。 第六十七条校旗是紫禁红旗面,旗面中间是白中英语学校名称和校徽,中文是邓小平写的《中国政法大学》。 标准规格是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第六十八条学校标志色是明确色值的紫禁红,辅助色是白色和橙色。 第六十九条校花是玉兰花。 第七十条学校庆典的日子是5月16日。 第十章附则 七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由校长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提交草案,证明理由,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征求意见,由校长事务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四条修订后的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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