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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天津医科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3 00:55: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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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的前身天津医学院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国家政务院批准成立的高等医学大学。 1994年,天津医学院、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成立了天津医科大学。 学校于1996年明确将建设大学作为国家“211工程”的要点,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同建设大学,年被选为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推进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经营、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天津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简称tmu。 第三条学校的主办者是天津市人民政府。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四条主办者由学校依法自主运营,保障学校的运营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运营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 第五条主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快速发展计划,规范学校运营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和判断学校运营水平和运营质量,免除学校校长和其他举办者必须免除的人员。 第六条学校包括气象台路校区、广东路校区和大学医院所在地,法定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经学校主办者批准,必要时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学校的网站是tmu.edu 第七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种意识”,巩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持” 全面贯彻卫生和健康实务方针,以重复社会主义运营方向,建设一流研究型医科大学为目标,以教育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以科研为强校之道,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优质医疗萨 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反复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具有崇高的理想和社会责任感,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的医学人才。 第十条学校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战术的诉求,密切结合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围绕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学校针对健康中国战术和人民健康需求,聚焦国家、领域、区域健康医疗计划,健全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反复临床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医生、教育、研合作迅速发展,大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快速发展需要,合理明确学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和方向。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迅速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诉求、学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制定和调整招生计划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颁发适当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实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根据教育需要,自主制定教育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明确教育、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和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调整基本工资和业绩工资分配 (五)自主开展科研、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其他社会服务 (六)与国内外大学及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资产的管理和录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员、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劫持学校资产,防止破坏、流失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款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教职员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员工等。 第十七条学校与公开招聘、竞争雇佣上岗实施录用合同制度。 第十八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从事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逐一发表意见。 根据岗位职责聘用学校公共资源。 (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快速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参加培训或者其他方法的训练 (六)了解学校迅速发展、改革以及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依法维护个人权益,解决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定奖、纪律处分等与本人人事相关的一些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录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教职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和健康就业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就业水平。 (三)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快速发展,健康成长 (四)遵守爱岗敬业、人师表、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录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教师是学校运营的主体力量。 学校为开展教职员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十一条学校重视师风建设,以师风作为教师绩效评价、录用和奖惩的主要标准。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工人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作为录用或解职、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任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援助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用、注册本校、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劳动助学、娱乐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和学生的权益相关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的申请 (五)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学校、教职员对侵犯其人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成绩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违法、违反、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在学习、生活中面临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的领导下的第一学生组织,是连接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教育者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学校职工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党的治党、学校运营的治校主体责任,制定政治纪律和 实施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工作。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和健康实务方针,反复社会主义运营方向,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动全面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挥党的政治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勾结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严格党深的快速发展 (3)讨论决定事项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医疗、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党管理干部大体上贯彻新时期良好的干部标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人采用政治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训练、选拔、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加强政治领导,决定学校的人才事业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事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指导思想政治工作,重复马克思主义领导地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把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教材里进修课,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提高组织能力,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贯彻党的决策,管理基层,团结群众,作为推进改革快速发展的坚强战斗要塞,直接向党支部 加强基层党内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巡逻工作 (九)实行全面严格的党执政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 受天津市纪委监察委员会驻天津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监督,支持常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学院、大学医院设立党委相应的设立纪委,设立配置纪委书记的党总枝确定纪检委员 (十)搞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或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十一)指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区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退休等员工 ( 12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指导学校职工。 党委成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办,要讨论只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务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的决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务委员出席。 第三十四条党委结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反复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首要责任,对学校业务负总责任,履行第一负责人的职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调整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贯彻检查决议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党委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业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年度就业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员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事业。 (七)做好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组织和解决有关行政事业的提案。 支持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小组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第一项研究提出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执行党委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措施,研究决策教育、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 主席必须在广泛听取参加者意见的基础上就研究讨论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市纪委监察委员会驻天津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履行对学校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管理者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学院、大学医院的监督。 第五章学术组织 第四十条学校一再求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建设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的学科、专业教授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是高尚的学术道德,学术造诣高,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经过民主推荐、公开选拔、民主选举等手续出生,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逐一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几个事项中的重要意义,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的迅速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责任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定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者授权教育、科研成果 (四)评价人才引进的学术水平。 评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推荐候选人、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候选人 (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学术标准和方法,评价聘者的学术水平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通报,进行调查,裁定学术纠纷 (八)学校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定之前,必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以由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权、取消和争议的裁定。 审议申报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点的相关业务。 选择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了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五十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教育教育教学的快速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审议各级教育专业的快速发展计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咨询意见,指导高等医学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开展,对教育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六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多次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三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日常业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业务。 第五十五条天津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学生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者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上次学生会组织的业务报告; (三)选出新学生会组织的主席团成员、新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和出席上一级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地表达,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馈建议解决执行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的管理。 (五)讨论和决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学校鼓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大众团体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学院和系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三级组织的建设和学校、院的二级管理体制。 拥有独立建设的系、部、所、馆、中心,与学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的责任是:。 (一)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二)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三)组织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迅速发展学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负责学院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员的管理、评价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和录用大学办学费用、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学院必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就业机制。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职工。 通过学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关于学校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党总支)必须先研究后提出党政联合会议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其贯彻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高校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业务积极推进党的建设和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形态和推进工作的文化建设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集团 第六十五条学院在学校领导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育指导分委员会等,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育科研工作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十六条本科是学校学科的直接载体,建立在二级学科或学科群的基础上,承担教育科学研究的任务,由学院申请,学校批准设置,由学院管理。 系主任由院长提名,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经校长事务会审议通过后,被聘为院长。 第六十七条院系组织专家教授具体规划学术的快速发展方向和目标,发挥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和学术阶梯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第六十八条大学医院作为学校直属临床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研等方面与学院具有同等职责。 设在直属临床学院的临床系与系具有同等职责。 第八章大学医院 第六十九条大学医院的性质是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七十条学校指导和支持医院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对医院实施目标管理,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评价。 医院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学校运营水平和综合实力中发挥支持作用。 第七十一条大学医院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反复公立医院公益性,全面提高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健康服务水平,引领地区医疗卫生事业迅速发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医院。 大学医院的作用是: 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和健康实务方针,依法执行。 (二)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事业任务 (三)制定医院章程,规范内部管理体系和权力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管理能力和运行效率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五)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业绩,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快速发展 (6)开展以临床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培养医学人才 (7)开展临床医学及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推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 (八)开展健康、医疗、科学知识创新和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九)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十一)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和谐的医疗关系 ( 12 )开展援助派、对口援助、医生下乡等健康援助和志愿者服务等事业 (十三)承担上级部门提出的其他事项。 七十二条大学医院党委接受学校党委的指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责任制。 党委起到管理方向、大局、作出决定、促进改革、保证执行的指导作用。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在医院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事务会议研究和决定医院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医院可以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保障体系 第七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的主办者在教育经费的采用实绩、国有资产的状况等方面受到监督。 第七十六条通过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开源节流,增加学校投入。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 关于财务新闻按规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采取多次勤奋学习的方针,合理录用资金,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拥有的各类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学校保护和合理采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条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严格管理、规范化录用。 第八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图书文献和文件、新闻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学校运营的诉求。 第八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服务体系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职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学校和社会 第八十三条学校发挥自己的特点,开放学校,面向全国,面向世界,加强国内外各行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推进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扩大学校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学校依法运营,自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五条学校在非直属医院设立临床学院,作为临床教育机构,承担教育任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和科研。 学校与有相关资格的医院、科研机构等签订了教育和共同培养学生协议,作为教育教育教育和学生培养的基地。 第八十六条天津医科大学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教职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七条学校加强与毕业生的联系,为毕业生提供支持和服务,为毕业生的贡献和成果感到骄傲。 学校以多种玩法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加建设。 第十一章校徽校名校训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学校的校徽是双圆套菱形,菱形中间是医学标志蛇杖,蛇杖左右是展开的卷轴,下面有“1951”字,表示学校的创立时间,外环上是中文学校名,下面是英语学校名。 校徽的颜色是深绯色。 第八十九条学校中文学校名称使用毛泽东书法集字。 第九十条学校的校训是“追求真正的至善”。 第九十一条学校的校旗是白色长方形的旗帜,中央印着学校的校徽和学校名称。 第九十二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6月16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由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事务会审议,提交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审定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提交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的本章程生效前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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