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央戏剧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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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依法办学,保证依法实现学校的运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名称是中央戏剧学院,中文简称“中戏”,英语均称为“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
第三条中央戏剧学院是教育部直属艺术大学,是中国戏剧艺术教育的最高学府,是戏剧电影艺术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的总部所在地,是世界著名戏剧艺术大学。
第四条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全面落实科学的迅速发展观。 以人为本,尊重艺术教育规律,重复教育中心地位,加强人才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协调快速发展的学科建设,积极创新理论和实践,鲜明的学校特色是学院持续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把各方面的质量观作为学院快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永恒价值追求,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之前传达,培养“真、创造、美”的精神。 国家乃至世界培养艺术家、艺术教育家和优秀专业艺术人才,以戏剧艺术教育为主体,为建设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艺术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教育、科学研究、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成立于1950年4月2日,前身为延安鲁迅艺术学院、华北大学文艺学院及南京国立戏剧专科学校。 校训是“求真、创造、至美”。
第二章教育形式、教育规模和学科门类
第七条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进行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迅速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培养高等职业艺术人才。 学院全日制教育的规模在3000人左右。
第八条研究生教育重点培养高、精、尖戏、电影创作和研究人才本科生教育重点培养精通主导专业的复合型精英人才培养专科生教育重点适应性高的实用型人才。
第九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拓宽国际合作学校的运营渠道,增强学校的国际竞争力。
第十条学院根据社会的诉求,根据学业条件和确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学院有戏剧曲学、电影学和广播电视艺术学三个学科。 在此基础上,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诉求,适当迅速发展其他学科。 学院下设艺术学博士课程后科研流动所。
第十二条学院遵循艺术教育的基本规律,反复“教育、研究、创作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行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党的组织关系属于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责任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党委是学院领导的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其指导责任如下。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指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院战术快速发展计划,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快速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指导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五)搞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进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六)审定学院章程
(七)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院长代表对外全权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快速发展计划的制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免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请教师和内部其他员工,对解聘的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捐赠的财产。
(七)主办院长事务会议,决定、调整和解决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院长协助院长的业务,对院长负责。
第十八条院长事务会是学院的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是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十九条院长的事务会可以根据会议复印件邀请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以及有关人员参加。
院长事务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快速发展计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院、本科及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院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各要点建设项目方案实行大额资金录用( 10万元以上)。
(五)审定学院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结算报告
(八)审定本科快速发展计划和实施计划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
(十)研究解决教代会、工会等行政工作的建议,以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和审定院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二十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从三年到五年一次,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常设主席团履行职权。 学院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设置和科研方案,评定科研成果,制定学术规范,解决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情况的审议,增加审查申报或者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和专业点,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就业。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合理增效的大体,设立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职员
第二十五条学院教职员由教师、教育辅助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现实情况,深入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聘任制及其他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院贯彻国家分配制度,建立和快速发展适合学院的报酬福利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各类人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的评价,其评价结果是对各类人员录用、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除宪法、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业务职责录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院的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向学院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职员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责,廉洁自律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是人的师表,必须教授育人,传达先进文化,培养故事片的精英人才。 学院为教师提供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保障,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使教师建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了解国情,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娱乐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的学院、教职员侵犯其人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闲暇参加社会艺术实践活动和劳动助学活动,进行训练、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批准后可以在院内设立学生社区,学生社区在学院登记备案,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通过通常的途径对学院的快速发展建设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六章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专业基本建设费、学费收入等。
第四十条学院财产是国家的一切,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管理,依法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地方、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款标准征收学费,依照有关国家法规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依法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管理和采用国有财产、捐赠财产、自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审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编制变更或追加删除,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事务会研究,由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院党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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