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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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必须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业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就业。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如下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根据成人教育的水平,依照前项的规定明确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是相互共通的。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育、教育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位或者中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没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必须申请获得教师资格,通过国家举办或同意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制作、考试业务和考试成绩说明的发行,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项记载的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发行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说明的当年考试没有合格的科目,可以在下年度补考。 参加补考但一门或多门科目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参加所有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进行。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时,必须学习专业知识,并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两名。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其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告诉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告诉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新闻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告诉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新闻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认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作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者和拟聘任者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学校行政所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天、秋天各接受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的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以适当的形式公布。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和以下说明或者资料
(一)身份证;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说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说明
(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事业单位、毕业学校的思想道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鉴定和说明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结束前补充。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接受公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条件。 满足认定条件的,自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30天内不满足必须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30天内通知本人认定结论。
师范学校以外毕业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谈,考察其教育教育教学能力。 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适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十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打算取得更高等级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依照本章的规定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教师资格
(一)玩弄虚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差,侮辱学生,产生坏影响。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不得在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收。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问题、参考回答和评分标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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